本期以案釋法

勃利縣人民檢察院

二級檢察官 許虎

【案情簡介】

2016年秋天,犯罪嫌疑人魯某開着自家的四輪車到勃利縣某林場盜伐落葉松28棵。經鑑定,魯某所盜伐的樹種爲落葉松,立木蓄積爲0.3686立方米。

2017年2月3日犯罪嫌疑人魯某在未得到林場允許並未辦理採伐證的前提下,開着自家的四輪車到勃利縣某林場蠶場溝其承包的耕地內,用油鋸將耕地旁的天然林放倒,經鑑定,犯罪嫌疑人魯某所盜伐的樹種爲柞樹、樺樹,其中柞樹立木蓄積爲32.4636立方米,樺樹立木蓄積爲9.7001立方米。

【以案釋法必要性】

1、勃利縣森林資源較豐富,林場及樹木較多,盜伐林木這種破環環境資源的案件在當地較爲多發。

2、居住在林場附近的多數村民,法律意識較爲淡薄,不知道具體的採伐程序,不知道未經許可的採伐行爲是違法行爲。

【檢察官以案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規定盜伐林木罪,是指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和林木的所有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保護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爲。具體表現爲,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林木的;違反林業行政主管都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核發的採伐許可證的規定,採伐國家、集體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經營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擅自採伐其他單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體組織擅自採伐國家或其他集體組織所有的林木,數額巨大的。只有被盜伐的林木數量較大的,才能構成犯罪,根據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樹100一25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樹50一125株;關於數額的起點數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在兩高規定的數量幅度以內掌握,也可以參照上述數量,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認定本地區盜伐林木罪數量的適當標準。

【檢察官提醒】

保護地球上有限的森林資源是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保護森林,就是在保護自己;遵守法律,也是在保護自己。切莫因一己私慾,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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