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文錢而刺死下屬,十六字斷語被人稱頌,細看這位清官的可怕之處

中國人自古以來是非常推崇清官的。什麼是清官?廉潔自守,兩袖清風,與民秋毫無犯是清官;公正無私,處事分明,能夠爲民做主、主持公道是清官;明察秋毫,斷案如神,雪沉冤、平冤獄是清官;心繫社稷,愛民如子,爲民請命,爲蒼生謀幸福是清官。

在漫長的歷史長河裏,誕生了很多清官。當代的暫且不論,春秋時候就有才智過人、忠君愛民的晏子,漢朝有黃霸、董宣、楊震,三國有諸葛亮,唐朝有魏徵,宋朝有范仲淹、包拯、于謙、寇準,明朝有海瑞,清朝有于成龍。等等,他們或以高風亮節爲人敬仰,或以政績卓越造福一方,或以才幹過人留名千古,是清官中的典範,人臣裏的龍鳳。

但清官文化也曾經走向另外一個極端,使這個令人本來皎潔如月光般光輝燦爛的清官形象大打折扣,甚至令人想起來不寒而慄。讓清官文化扭曲的第一個,當屬那個因爲“一日一錢,千日千錢;水滴石穿,繩鋸木斷”斷語而“流芳千古”的縣令張乖崖。

張乖崖是宋朝時崇陽縣令,有一天他巡視縣衙庫房的時候,發現有一名小吏在頭巾上拴了一文銅錢。詢問之下,小吏承認這是偷竊庫房所得。於是張縣令就下令責打小吏,小吏不服叫屈:“偷了一文錢有什麼了不起?你能打我,你還能殺了我不成?”張縣令於是勃然大怒,坐上公堂,提筆批下了“一日一錢,千日千錢;水滴石穿,繩鋸木斷”的十六字斷語,然後起身提劍刺死了小吏。隨後,張乖崖向上級申報了小吏的罪狀。

這件事最初被記載在南宋時羅大經所做的《鶴林玉露》一書中。張乖崖殺了小吏之後,立時名聲大振,據說當地民風一度好轉,而張乖崖也被認爲是執法嚴明、御下有方的清官典範。而到後世,當初張乖崖給這個小吏宣判是所寫的十六字斷語,被人奉做經典語錄,意在告誡人們要防微杜漸,謹小慎微,“勿以惡小而爲之”,以免積習成罪,最終不堪收拾。

記載這件事的作者羅大經是南宋時寶慶二年進士出身,歷任容州法曹、辰州判官、撫州推官。從他的經歷來說,按說他是一名深通律法的官員,但就他記載這件事的本義和對這件事的評價而言,似乎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小吏偷竊庫房的金錢的確不當,屬於監守自盜,論罪當罰。但小吏的辯解也是有道理的,棒打可以,但罪不至死,所以就認爲張縣令不可能殺了他。小吏是懂法的,監守自盜本來就不對,知法犯法更是可惡。但可惡歸可惡,“事實爲依據,法律爲準繩”,依法處置這是從古以來的執法準則。張縣令在處理這件事的時候顯然是感情用事了。

張縣令可以繼續深究這件事,確切查證出這個小吏曾經偷盜過庫房多少財物,然後根據罪行進行審判。但他卻寫下了“一日一錢,千日千錢;水滴石穿,繩鋸木斷”。這十六個字看起來對仗工整、邏輯嚴密、大氣磅礴、正氣凜然,但事實上,作爲論人賞罰、定人善惡、決人生死法律判決,就絕對不能這麼寫。“一日一錢,千日千錢”,這是用數學方法計算出來的,而非查證出的有真憑實據的罪行事實。這樣毫無依據的主觀臆測,怎麼能寫在判決書上呢?

其二,張縣令的確有審判權,在主觀臆測了罪行並判決之後,按照規則應該上報上級,等待上級審覈之後再行處置。即使是處置,也就是說被上級審覈爲死刑,也應該有專門的行刑人員(俗稱劊子手)執行。但張縣令卻親自提劍將小吏刺死。張乖崖沒有御賜的尚方寶劍,也沒有傳說中包龍圖的御賜鍘刀,應該沒有先斬後奏之權。在這次執法事件中,張縣令究竟扮演了什麼角色?是清官、酷吏、俠客、強盜、暴徒還是劊子手?張縣令本人是否也屬於“執法”犯法,而且接二連三?

最後,張乖崖並沒有因爲自己的主觀臆測、意氣用事、嚴重違法審判原則和司法程序的問題向上級請罪,而是向上級申報這個已經被自己私刑處死的小吏的罪過,可見其自律、自查、自省能力的欠缺。而即就是這樣一個胡亂作爲的官員,不但沒有得到上級的責罰或者誡勉,反而成爲從朝廷到民間人人稱頌的清官。

可見,清官要有,但是評判是否是一個真正的清官,還需要經得起多方面的考驗。是否是爲了虛名而故意做作,是否爲了功績胡亂作爲,是否以私害公,是否處事公道,等等,都需要仔細考量。倘若像張乖崖這樣的“清官”多了,那麼死得冤枉的,又何止那個小吏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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