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3Cdiv\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6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法的一個亮點,就是破解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具體來看,草案一審稿和二審稿均刪去了現行土地管理法關於從事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徵爲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此外,在“三塊地”(農用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改革方面,草案還探索了宅基地自願有償退出機制:原則規定鼓勵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農村宅基地的退出機制能否更加完善?《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也成爲出席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討論最爲熱烈的話題之一。\u003C\u002Fp\u003E\u003Cdiv class=\"pgc-img\"\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1.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50dd56f8b1e84457a202b33e705fb90d\" img_width=\"640\" img_height=\"438\" alt=\"建議完善宅基地退出機制 賦予使用權抵押權能\" inline=\"0\"\u003E\u003Cp class=\"pgc-img-caption\"\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div\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u003Cbr\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right\"\u003E圖片來源:新華社\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可賦予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權能\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在分組審議現場,鮮鐵可委員提出了這樣的建議: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62條中,適當放寬農村宅基地使用、流轉限制,使宅基地更好地保值增值。\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他表示,目前審議稿對宅基地的有關規定,已經體現了去年中央一號文件有關完善農民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政策、探索宅基地三權分置、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的改革精神,具體的操作規定,建議在修正案草案第62條中進一步明確。\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東明在發言中建議,要進一步完善第62條關於農民退出宅基地的規定,研究探索農村宅基地退出機制。\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他表示,修改後的第62條對農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作出規定,雖然只是原則性的,但這在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具有很積極的意義。從全國範圍看,宅基地在管理使用中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體現在集約化程度低,閒置浪費嚴重;退出機制不健全,難以變現;權能不完備,沒有抵押權。\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他建議,這次修法能不能根據目前試點的進展情況,在一些基本的問題上向前邁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爲進一步深化改革提供法律依據,起到積極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例如,賦予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權能。在將房屋抵押時可以同時將宅基地使用權抵押,以實現房地一體。\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建議對宅基地嚴格用途管制\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還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呼籲,在土地管理法的“大修”過程中,應對宅基地制度從整體上作出更加完善的規定。\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劉振偉委員在發言中建議,一是完善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依法公平取得,節約集約使用。依法公平取得,就是宅基地的使用,要具備農戶資格權,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纔有權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落實“一戶一宅”。對於滿足農戶自住需求且符合規定面積的,不收取使用費或以較低價格收取使用費;對於面積已經超標準並無法調整的,實行有償使用。\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二是嚴格用途管制。宅基地使用要符合規則,不得違法違規使用、買賣,嚴禁無“資格權”人員利用農村宅基地建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採取自住保障功能與經營性功能分置管理的辦法。對歷史遺留問題抓緊化解,制定化解的原則性規定。\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三是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權權能制度。賦予宅基地使用權在特定範圍內流轉、繼承、退出及收益權能。目前宅基地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流轉,無法形成流轉市場和價值。在多大範圍流轉適宜,需要實踐,範圍太小,不能形成流轉市場和市場價值;範圍過大,城裏人下鄉佔用宅基地建房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要把握好“度”。對於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房屋使用的宅基地,探索有償期限使用。\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四是完善農民房產財產權制度。對符合規劃、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的農民房屋,由政府主管部門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確認產權並進行不動產登記,賦予農民房屋財產抵押擔保權能。宅基地問題複雜,加之長期以來無法可依,完善法律制度需要穩妥並統籌推進,同時給村民自治組織留出空間。\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div\u003E"'.slice(6, -6), groupId: '6714303327443616267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