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要擔責,你的看法是什麼呢?

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侵害人身、財產權益,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自身的行爲和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一般是要承擔責任,這我國《侵權責任法》上都有明確規定。小編今天想和大家交流的是侵權法上的免責事由,從而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

侵權法上的,免責事由,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致人損害者可以依法不承擔(完全免除)或者減輕(部分免除)民事責任的事由。可見,免責事由適用的前提是行爲人已經構成了侵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解決的是責任減免的問題。我國的免責事由一般由法律規定,但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也可以當事人約定。今天,小編來和大家說的是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

侵權要擔責,你的看法是什麼呢?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裏需要說的是,被侵權人也有過錯時,可以減輕責任。例如:行人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雖說法律保護弱者,但是行人自身還是要承擔部分責任。這大概就是俗稱的“過失相抵”。

侵權要擔責,你的看法是什麼呢?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這一條規定簡單明確,受害人故意,需要和受害人有過錯相區分。理解這一條規定,我們想象生活中的事情,遇見最多的就是“碰瓷”,心中就明白了。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八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這幾條規定,估計小編不用解釋太多,第三人侵權,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不可抗力,這都是法定免責事由。想要多瞭解詳細情況,歡迎留言!

侵權要擔責,就像欠債還錢一樣,天經地義。但是,社會在發展,可能有些情況不能一概處之,免於有失公平。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實際出發才能少犯錯誤。不過,我們要明白的是,法律規定免責事由是對雙方的保護,而不是犯錯的“擋箭牌”。

侵權要擔責,你的看法是什麼呢?

知法、懂法、守法,做一箇中國好公民,這纔是小編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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