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盛光電回應被列爲被執行人和老賴:所涉泰州案件正籌措資金 南京案件已執行完畢 | 新京報財訊

  新京報快訊(記者 趙毅波)對於本報此前報道的被列爲“被執行人”和“老賴”,中盛光電作出回應。

  10月7日,新京報記者自中盛光電獲悉,中盛光電在官方微信發佈回應稱,近日,新京報財訊發文稱中盛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盛能源”或“公司”)因江蘇泰州和南京兩例案件,分別被法院列爲“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

  中盛光電錶示,其在報道發佈後,經覈實,回應基本情況如下:一、泰州案件已完成調解,公司正在籌措資金,嚴格履行應盡義務;二、南京案件於今年9月初已執行完畢,公司現已不在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失信被執行人”名錄。

  10月7日,新京報記者自最高法院被執行人信息平臺獲悉,已無法查閱到中盛光電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

  9月28日,新京報獨家報道,中盛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被列入被執行人,執行法院是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時間是 2018年9月20日,案號 (2018)蘇12執358號。最高法院被執行人信息平臺還顯示,中盛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執行法院是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執行依據文號是 (2017)蘇0105民初4112號,立案時間是2018年7月16日,案號爲 (2018)蘇0105執2098號,失信被執行人行爲具體情形爲: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上述 (2017)蘇0105民初4112號的執行依據,與此前一起糾紛有關。

  根據新京報記者自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獲得的《上訴人中盛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浙江創盛光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裁定書》,上訴人中盛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浙江創盛光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盛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2017)蘇0105民初4112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但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裁定。

  中盛光電錶示,真誠感謝新聞媒體對公司的關注和監督,並將一如既往地秉承對股東、投資人、員工和合作夥伴的承諾和責任,合法合規運營,持續貢獻綠色能源。

  中盛光電還表示,其作爲清潔能源電力開發運營商,致力於在全球市場投資開發綠色太陽能電力。公司目前在國內主要專注於工商業分佈式光伏市場,爲工商業主提供安全可靠的清潔能源。截至今年6月,公司在手運營的分佈式電站累計發電量突破1億度。

  據介紹,中盛光電迄今仍是中國最專業的國際化電站開發商、深受歐美主要銀行和電力巨頭認可中國EPC企業,並保持着在海外光伏市場“五個最多、一個最高、一個最廣”的光輝紀錄,即開發項目最多、承建項目最多、在建項目最多、儲備項目最多、分子公司最多;國際化程度最高;交付項目最廣。

  在此之前,中盛光電剛剛遭遇上市失敗。

  今年1月,上市公司嘉澤新能發佈公告稱,公司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初步擬定爲發行股份購買中盛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盛光電”)100%股權,並視標的資產的具體需求募集配套資金。

  但到了9月,嘉澤新能公告,鑑於標的公司中盛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被凍結,雖經相關各方努力但仍不能解凍,無法符合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規定,公司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爲維護公司及各方的利益,擬終止本次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事項。

編輯:艾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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