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於快件丟失、損毀等現象,《快遞暫行條例》明確要求“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快遞服務歸根到底是運輸合同服務,快遞企業對快件安全運輸的保證責任,即快遞企業只要承攬了快遞運輸,就應當爲其中的風險買單,包括丟失、損毀的賠償風險。

原標題:保價2萬損壞只賠250,也是快遞業的霸王規定

來論

快遞服務歸根到底是運輸合同服務,快遞企業應當爲其中的風險買單,包括丟失、損毀的賠償風險。

寄98萬元的商品,買了快遞貨值2萬元的保價服務,收到貨品後發現商品損壞,光維修就得花1萬多元,你覺得快遞公司應該賠多少錢,1萬還是2萬?很不幸,現實中,快遞公司可能只會賠250元。

近日,媒體對快遞公司“快件保價”服務進行了調查,發現它們提供的保價服務並不等於保險,也不符合保價多少就賠付多少的一般認知:保價2.1萬元寄的根雕擺件受損最多隻賠5000元;保價4000元寄的電腦受損只賠800多元……非但如此,快遞行業還普遍存在拒絕承攬高價商品、快件損失不按保費賠、行業規則不清等現象。

對於快件丟失、損毀等現象,《快遞暫行條例》明確要求“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此規定基於快件丟失、損毀的風險,賦予了快遞企業對快件實施保價運輸的權利。但就目前看,沒有其他法律法規對快遞保價賠償作出明確規定,各快遞公司都制定了自己的賠償標準,並以單方制定格式條款的方式印製在快遞單上,從形式來看,基本是郵政保價規則的“照搬”與“平移”,經常是賠償金額按照保價價值與快件實際價值的比例乘以快件實際損失。

問題是,郵政保價規則有其特殊性,是針對當初郵政業務上的高風險而設立的分擔機制。那時候由於交通運輸條件比較落後,寄送成本高,郵件寄送帶有公益屬性,通過保價,一方面方便事後賠償,另一方面是通過對貴重商品收取保價費,彌補成本的不足。

如今的快遞服務早已是充分的市場服務,快遞企業盈利頗豐,既謀求低價競爭招徠消費者,又基於風險概率通過規則設計向消費者轉移風險,顯然不符合市場倫理。

快遞服務歸根到底是運輸合同服務,快遞企業對快件安全運輸的保證責任,即快遞企業只要承攬了快遞運輸,就應當爲其中的風險買單,包括丟失、損毀的賠償風險。

至於如何解決快件不同價值帶來的責任風險差別,企業更合理的作法顯然是執行與承攬物件價值匹配的差別收費制度或者第三方保險制度,明確提供給消費者選擇,由消費者選擇委託還是不委託服務。

說到底,對“快件保價”要賦權更要限權,企業當然應該享有保價避險的權利,但這不意味着,快遞企業可以把這變成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工具。

快遞企業應當在《快遞暫行條例》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進一步明確快件損毀、丟失的賠償基本準則。只要是快遞完成了攬件,構成了服務合同,過程中發生丟失、損毀,企業都應當按實際的損失賠償,讓保價等權利從屬於這一規定,作爲達成合同的調節手段,而不是合同糾紛的規制條款。

□木須蟲(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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