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6月19日,素有“遠東第一富翁”之稱的上海房地產大鱷哈同撒手人寰。第二日,《申報》即在本埠消息一欄刊登了“哈同於昨日逝世”的消息:“愛儷園主人哈同,於昨日下午五點零五分病逝,享年八十三歲(按照國曆推算)。其病系氣喘,起因於去年秋季,惟至今年早春時即已見愈,迨至本年三月十五日舊病復發,其勢轉劇,至十八日即臥牀不起,先後延聘醫生客脫(譯音)、勃勞姆托克(譯音)診治,均未見效,延至昨日遂與世長辭,聞現定本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半大殮。”

哈同去世後,留下了1.7億元的鉅額財產,其中包括460畝土地、 1300幢房屋和價值百萬英鎊的金銀珠寶。哈同一生並無親生子女,在他死後十餘年間,其遺孀、管家、中外養子女以及垂涎其財產的各色人物相繼登場,打起了一場曠日持久的遺產爭奪官司。

哈同其人

關於哈同其人,目前存在着許多誤區和以訛傳訛的地方。

哈同夫婦

首先是他的國籍問題,哈同是猶太人,出生在今伊拉克首都巴格達,當時巴格達名義上屬於奧斯曼土耳其大帝國管轄,但曾經風光一時的奧斯曼帝國在19世紀中期已處於分崩離析的境地,被稱爲“近東病夫”,巴格達實際上已被英國控制,所以哈同後來改籍英國。另外哈同的出生時間也是撲朔迷離,有人說是1846年,有人說是1849年,但據哈同管家姬覺彌所撰《歐司·愛·哈同先生年譜》記載,哈同出生於1851年5月,姬覺彌是哈同最爲信任的人,且長期隨侍在哈同身邊,其說應當不虛。

哈同的父親是一名洋行職員,哈同5歲時隨父母到印度孟買居住,後來父親突然病故,哈同一家陷入了窘境。對於這段往事,哈同後來回憶說:“我小時候很苦,經常拾破爛,撿煤核,找瓜皮爛菜。”哈同20歲時,母親也去世,無牽無掛的哈同便懷着發財的夢想經香港來到了遙遠的上海。

當時上海已開埠近30年,有許多外國洋行進入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經人介紹,哈同到老沙遜洋行當了一名看門人。老沙遜洋行與怡和洋行、太古洋行、英美煙公司並稱英商在滬“四大財團”,其主要業務是經營對華鴉片生意。青年哈同頭腦靈活,很快便得到洋行大班的賞識,被提拔爲業務管事。

哈同後來之所以進軍房地產,源自清朝末期的中法戰爭。1885年3月,中國軍隊在鎮南關(今友誼關)和諒山取得大捷,一時間法國朝野震動,內閣垮臺,上海租界內的外國人特別是法國人紛紛離去,租界內的房屋十室九空,房地產價格一落千丈。精明的哈同瞅準了這個時機,說服老沙遜洋行大班逢低吸納,趁當前地價狂跌的大好時機,儘可能多的購進地皮。事實證明哈同的這個建議極富遠見,1885年6月9日,李鴻章與法國代表在天津簽訂了《中法新約》,法國意外地獲得了對越南的“保護權”和在中國修築鐵路的特權,中越邊境地區也向法國開放通商。中法戰爭以中國不敗而敗,法國不勝而勝而告終結,這個出人意料的結局讓“遷去者皆歸”,“沙遜租屋業轉盛”。

哈同在中法戰爭中的處變不驚讓老沙遜洋行賺了個盆滿鉢滿,也讓哈同看到了房地產生意的魅力。1886年秋,哈同與中法混血的羅迦陵成親,在妻子的幫助下,哈同正式投身房地產行業,由於“滬西一帶地皮,也被富商巨賈購來建築輪奐的宅第,由以前計畝論值,從而成尺土寸金,哈同夫婦成了其中大業主,生意益隆,利益益懋,索性設個‘哈同洋行’來集中管理,什麼業務都不做,專營地產,浸成鉅富。”( 高拜石:《富商哈同——愛儷園五十年興亡記》)

哈同花園

哈同夫婦發跡後,在南京路上築起了一座美麗的花園愛儷園作爲寓所,此即後來上海灘上赫赫有名的“哈同花園”。此外,在今天的南京西路、陝西北路、威海路一帶,哈同還建造了慈厚南里、慈厚北里、慈惠裏、慈惠南里等諸多以“慈”開頭的里弄,昔日兩手空空的猶太窮小子已成爲腰纏萬貫的房地產大亨。

奇怪的遺囑

哈同在留下鉅額遺產的同時,也留下了一份謎團重重的遺囑。

這份遺囑是哈同夫婦以英國律師勞敦、葛立芬爲證人簽署的,一式兩份內容相同,簽訂的時間是1931年2月10日。遺囑規定,如果哈同死後7天之內其妻羅迦陵不死,則羅迦陵將繼承全部遺產;如果7日之內羅迦陵去世,那麼遺產歸遺囑執行人管理,由遺囑執行人監護繼承人成年後,按遺囑規定將遺產分割給各繼承人。這份遺囑規定,在扣除贈與其他養子女的款項以及包括喪葬費在內的一切開支以後,哈同的兩個養子大衛·喬治·哈同和羅弼·維多·哈同分別獲得遺產的70%和30%。遺囑的執行人是哈同的大管家姬覺彌和高易律師公館的律師拉亥脫。

這份遺囑爲什麼強調7日之內羅迦陵不死才能繼承遺產呢?難道羅氏也重病纏身行將就木?

原來哈同信奉猶太教,根據猶太教的習俗,丈夫去世後妻子一般在7日內殉節而死,所以哈同遺囑中特地註明。當時羅迦陵還不足70歲,身體非常健康,也沒有殉節的打算,故順利繼承了哈同的全部財產。

正當羅迦陵爲獲得哈同全部遺產沾沾自喜的時候,又出現了一個難題,原來根據英國遺產稅法的規定,哈同留下的鉅額財產需繳納1700萬元的遺產稅。羅迦陵一下當然拿不出這麼多現金,無奈之下只好將地處市中心16處房地產作抵押,貸款1800萬元繳納稅金。這筆貸款年息6.5釐,約定期限爲10年,但直到羅迦陵去世也沒有還清。1949年後債權人還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扣押羅氏的抵押物以及其他財產,當然此係後話了。

中東來客

哈同去世後,首先對其遺產繼承提出異議的是哈同的伊拉克本家。

1931年9月,哈同的堂兄弟愛士拉·阿道爾·哈同來到上海,向英國駐滬最高法庭提起訴訟,要求繼承哈同的遺產;次年3月,又有一名來自伊拉克的哈同遠房親戚向法庭提出了相同的要求。他們獅子大開口要繼承全部財產,否認羅迦陵的繼承權。法庭認爲哈同已加入英國國籍,是受英國保護的公民,按照英國法律哈同遺囑有效,其中國妻子繼承有效。

1934年初,哈同的侄孫(也有侄子說)愛士拉·散利·哈同代表他的12名(一說爲10名)兄弟來到滬上,再次向英國駐滬法庭遞上了訴狀,聲稱根據伊拉克法律,哈同遺產應由他們12人平均繼承,但鑑於羅迦陵年老孤寡,又與哈同結婚多年,所以同意分給她四分之一作爲照顧,但法庭同樣駁回了這些伊拉克人的要求。

鉅額財產的誘惑鼓舞着伊拉克軍團的鬥志,羅迦陵故世後,愛士拉·散利·哈同又分別向汪僞政權法院及國民黨上海地方法院提出訴訟,但均未成功。對於此事,長期在哈同花園編撰書目的李恩績在其《愛儷園夢影錄》中作了詳盡的描述:“一方面是十個伊拉克哈同,原是老東家(指哈同)的嫡親胞侄。據說照這個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新建的伊拉克國家法律,老東家的全部遺產,應該歸他們血統最近的胞侄承繼。老太太(指羅迦陵)就算與老東家是個配偶,因爲沒有血統關係,所以原沒半點兒份的。大概伊拉克國還停留在宗法社會的時代,所以法律如此,原也不足怪的。”

羅迦陵遺囑引發的風波

前面講過哈同夫婦沒有親生子女,但他們收養了幾十名中外養子女,最後正式承認的有22位,中外各佔一半,其中中國籍的大都隨羅迦陵姓羅,外籍養子女則隨了哈同姓氏。根據羅迦陵的遺囑和羅迦陵死後的訃聞記載,這22名中外養子女分別是:一、大衛·喬治·哈同、飛利浦·羅斯·哈同、路易·哈同、禮甌·哈同、羅弼·維多·哈同、娜拉·哈同、梅特林·哈同、美浦爾·哈同、達芬尼·哈同、愛茉莉·哈同、伊娃·哈同;二、羅友良、羅友蘭、羅友山(即羅友三)、羅友啓、羅友仁、羅友翔、羅馥貞、羅補乾、羅佔坤、羅岫梅、羅慧秀。

哈同與孫中山等人合影

1937年9月30日,羅迦陵又簽了一份遺囑,爲了與以前的哈同遺囑相區別,這份遺囑被稱爲“第二遺囑”。遺囑內容制定得極爲詳盡,除向社會、宗教界及政府捐贈外,中外養子女、洋行職員和花園老職工、羅迦陵親信的僕人隨從都分到了相應的款項,她寵愛的管家姬覺彌一人獨得了400萬元的龐大產業。

哈同遺囑與羅迦陵遺囑最大的區別是對待中外養子女態度的不同,羅氏遺囑中各位養子女分配的遺產數額基本一樣,而哈同遺囑中格外照料的外籍長子大衛·喬治·哈同由於劣跡斑斑受到羅迦陵的嚴厲懲戒,不僅被剝奪了養子的資格,就連分給他的14萬元遺產也必須在其惡行改善後才能撥付,否則不享有繼承權。6名中國養子中除去早逝的長子羅友良,剩下的羅友蘭、羅友山、羅友啓、羅友仁和羅友翔均擔任了新成立的羅氏慈善事業基金委員會理事,而外籍養子女則無緣置喙。

由於“第二遺囑”是羅迦陵死後由其中國養子羅友啓發現的,所以外籍子女認爲是假冒的贗品,不予承認;中方養子女則認爲遺囑有羅迦陵的親筆簽名,是真實有效的。李恩績的《愛儷園夢影錄》對此事也有記述:“中國養子女們所根據的是老太太的遺囑,後來稱爲第二遺囑。這遺囑也是個英文本,一共有九張紙頭,真所謂洋洋萬言。……當時在旁人看來,這第二遺囑似乎更合法,也更合理,應該有效的。但據外國養子女們說來,說這遺囑是假的,所以非但根本不生效力,而且做這假遺囑的人,還該負刑事責任。”

圍繞着“第二遺囑”的真僞,中外養子女之間又展開了訴訟,但經過兩次庭審以後,法庭並未作出裁決。正在這時,太平洋戰爭爆發,日軍開進公共租界,並控制了法租界,哈同花園隨即被日軍接管,這場官司最終不了了之。

塵埃落定

在這場遺產爭奪戰中,外籍子女以長子大衛·喬治·哈同爲首,中方則以羅友蘭擔當領軍人物。

1944年10月,在高易律師公館的策劃下,大衛·喬治·哈同與大部分中國養子女達成了一份諒解協議,協議約定中國籍養子女承認1931年2月20日的哈同遺囑爲唯一合法有效遺囑,其他遺囑均無法律效力;作爲回報,大衛·喬治·哈同分給他們部分財產。此協議由高易律師公館擔保,大衛·喬治·哈同還當場支付了部分款項,這份協議後來由於抗戰勝利並未完全執行。

抗戰結束後,與大衛·喬治·哈同簽訂協議的中國籍養子女紛紛發表聲明,稱協議是在遭逼迫的情況下籤訂的,應屬無效,重新要求按照羅迦陵的遺囑執行財產分配。與此同時,姬覺彌、英國駐滬最高法庭指定的遺產管理人也都拿出所謂的合法材料,要求執管羅迦陵的全部遺產。

在海上聞人杜月笙、國民黨要員吳國楨、潘公展的調解和斡旋下,哈同家族終於在1946年達成了協議,承認哈同遺囑合法有效,承認第二遺囑中捐贈政府的部分有效,大衛·喬治·哈同和羅弼·維多·哈同分給中國養子女們比上一次更多的財產作爲補償。具體分配方案是:將遺產中尚存的金銀珠寶估價後,88%分給大衛·喬治·哈同和羅弼·維多·哈同,12%分給羅氏兄弟;大衛·喬治·哈同分得土地260多市畝,佔總數的58.3%,房屋15萬多平方米,佔總數的48.2%(包括除羅弼·維多·哈同以外的其他外籍養子女分配數在內);羅弼·維多·哈同分得土地60餘市畝,佔總數的13.3%,房屋5萬多平方米,佔總數的13.7%;羅友蘭等分得土地70餘市畝,佔總數的17%,房屋6萬平米,佔總數的19%;姬覺彌等其他人分得餘下的土地50餘市畝,房屋4.7萬平米。

1947年5月,上海地方法院根據和解協議宣佈此案結案,長達16年的哈同遺產繼承案至此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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