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3Cdiv\u003E\u003Cp\u003E2019年1月3日,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3月18日,该案起诉至宜川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5月31日,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名成立,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执行2年,并处罚金30000元。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14年4月份至2016年12月份,张某某组织工人进行宜川县鸿宾安置小区项目的施工,期间先后拖欠19名劳动者工资,共计52.29万元;2017年8月份,张某某电话关机逃匿至外省外地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2017年12月份,宜川县劳动稽查大队将该案移送至宜川县公安局;2018年1月2日,宜川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在各方强大压力下,2019年1月15日,张某某投案自首。张某某归案后积极筹备还款,在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决前全部归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获得劳动报酬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和切身利益,是让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基本权利。作为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危害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应该让处于弱势的农民工的汗水白流。当然,如果抱着侥幸的恶意心理认为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就会相安无事的话,那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袁卓佳)\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div\u003E"'.slice(6, -6), groupId: '671927417440305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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