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農銀人壽遼寧違法編制提供虛假資料 聘無任職資格人員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0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遼保監罰〔2018〕20號 )顯示,農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以下簡稱農銀人壽遼寧分公司)存在編制提供虛假資料、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的違法行爲,被遼寧保監局合計罰款15萬元。此外,還有金龍一、李曉霞、陳長亮共三名相關責任人被罰。

  經查,農銀人壽遼寧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爲:

  一、編制提供虛假資料

  2017年11月,農銀人壽遼寧分公司銀行保險部虛列會議費5.12萬元用於彌補相關日常支出。時任農銀人壽遼寧分公司總經理金龍一、銀行保險部經理李曉霞對上述違法行爲負有直接責任。

  二、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農銀人壽遼寧分公司任用尚未獲得總經理任職資格的陳長亮履行下轄鞍山中心支公司總經理職責。時任農銀人壽遼寧分公司總經理金龍一、鞍山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助理陳長亮對上述違法行爲負有直接責任。

  遼寧保監局表示,上述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爲,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遼寧保監局決定對農銀人壽遼寧分公司罰款1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遼寧保監局決定對金龍一警告並處罰款2萬元,對李曉霞警告並處罰款2萬元。

  此外,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的行爲,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遼寧保監局決定對農銀人壽遼寧分公司罰款5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遼寧保監局決定對金龍一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對陳長亮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

  《保險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與保險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覈准的任職資格。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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