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至目前,仍有多家銀行保險機構未完成股權系統和關聯交易系統的基礎數據報送。”

近日,銀保監會下發關於銀行保險機構股權和關聯交易監管信息系統數據質量突出問題的通報。

通報顯示,銀行業保險業關聯交易監管系統(下稱關聯交易系統)和商業銀行股權監管信息系統(下稱股權系統)分別於2020年9月、2021年2月上線運行,在系統運行管理中發現,部分銀行保險機構存在數據錯報、漏報、瞞報等突出問題。

數據報送不及時

一是未報送基礎數據。截至目前,仍有多家銀行保險機構未完成股權系統和關聯交易系統的基礎數據報送。如河南汴京農商行、甘肅永昌農商行、黃石農商行等未報送股權基礎數據,內蒙古銀行、大新銀行、永安財險等未報送關聯方檔案。

二是未報送重要報告。如哈爾濱銀行、廣東南粵銀行、自貢農商行等未按要求在股權系統中報送主要股東評估情況;株洲農商行、天津寧河村鎮銀行、農銀人壽等未在關聯交易系統中報送關聯交易制度。

三是重大關聯交易、股權變更未按規定及時報告。部分銀行保險機構發生重大關聯交易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披露。部分商業銀行在註冊資本或股權結構變更後,未在股權系統中予以更新,如2021年6月,某銀行註冊資本由68.5億元變更爲76.1億元,但截至目前,股權系統中相關信息仍未更新。

數據填報不準確

一是數據單位錯誤。部分銀行保險機構將以“萬元”爲單位的數據按照“元”爲單位填報,導致交易金額、註冊資本、持股數量等數據出現巨大差異。

二是填報信息與事實不符。如將非金融企業股東的股東類型填報爲“非銀行金融企業”“職工自然人”等;將持股比例較低的股東填報爲控股股東;上市商業銀行填報股權“未託管”等。

數據穿透不到位

一是股權結構未按要求逐級穿透。部分商業銀行僅填報一級股東情況,未按監管規定逐層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

二是關聯方檔案不完整。部分銀行保險機構未報送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或關聯法人未向上穿透認定,部分銀行保險機構關聯方數量小於20人/家,與事實嚴重不符。

通知指出,出現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包括:銀行保險機構合規意識差,對數據質量重視不足,填報敷衍了事,內部審覈把關不嚴;銀行保險機構未建立有效的系統數據質量監控體系,工作機制和流程存在漏洞;內部責任分工不明確,缺乏事後數據質量的考覈評價以及責任追究。

通報指出,數據質量是監管信息系統有效應用的基礎,也是提升監管信息化水平的基本保障。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充分認識提升數據質量的重要性,高度重視數據的填報維護,嚴格落實數據管理的主體責任,確保股權和關聯交易數據報送的及時、準確、完整。

各機構對照問題原因,

主動自查自糾

通報表示,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對照通報的主要問題及原因,舉一反三,主動開展自查自糾。同時,進一步健全數據治理體系,強化股權和關聯交易數據管理,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對數據質量問題要加大內部責任追究力度。

此外,通報指出,各級監管部門要持續關注銀行保險機構股權和關聯交易數據質量問題,做好審閱把關,加強抽查督導,履行監管責任。重點關注未報送基礎數據、股權結構未逐級穿透、關聯方檔案不完整等問題,對數據質量問題嚴重、屢錯不糾、整改不力的機構,要綜合運用監管約談、通報批評、責令整改、行政處罰等措施,加大問責處罰力度。

來源:上海證券報

相關鏈接:2021年清退違法違規股東2600多個!銀保監會開展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

根據銀保監會此前出臺的《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下稱《行動方案》),2022年是最後一年。銀保監會日前發佈數據顯示,2021年,銀保監會持續開展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開展專項整治和“回頭看”以來,共清退違法違規股東2600多個,處罰違規機構和責任人合計1.4億元。

2021年以來,銀保監會按照《行動方案》積極推進公司治理制度建設,切實做好公司治理評估以及股權和關聯交易整治,不斷深化行業公司治理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

成效最明顯的是股東股權和關聯交易領域違規行爲得到有效遏制。銀保監會強化股權和關聯交易監管,完善監管制度,出臺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爲監管辦法和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從嚴規範約束大股東行爲,督促股東依法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強化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主體責任,豐富禁止性規定和監管措施,重點防範大股東不當干預和利益輸送風險。同時,持續開展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開展專項整治和“回頭看”以來,共清退違法違規股東2600多個,處罰違規機構和責任人合計1.4億元,處罰責任人395人,督促內部問責處理360家次,問責個人5383人次,嚴厲打擊了資本造假、股權代持等突出問題,形成有效震懾。集中分四批次向社會公開81家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名單,強化市場約束。

其次,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運行的規範性持續提升。建立並實施覆蓋全部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監管綜合評估體系,連續兩年開展評估,及時發現並督促機構完善公司治理薄弱環節。將評估結果與市場準入、現場檢查及高風險機構改革重組和風險處置相結合,主動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總體情況。從2021年評估結果來看,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水平總體穩定並呈現向好變化。被評爲E級(差)的機構138家,較2020年減少44家,佔比下降2.7個百分點。從具體領域看,銀行保險機構在推動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規範股權和關聯交易管理、健全董事會治理等方面呈現出積極變化。

同時,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監管的制度體系更加完善。2021年以來,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等相繼出臺,從綱領性制度到推動董事監事履職、發揮薪酬導向作用的實際操作規程等相關規制逐一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體系逐漸豐富和完善。研究完善償付能力監管、資本監管相關信息披露要求,進一步強化市場約束。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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