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家屬起訴到法院 到庭被告均稱無責\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死者家屬得知,2018年3月6日,閬中市交通運輸局路政管理大隊與某建設集團公司簽訂合同, 該大隊採購該建設集團公司的護欄並由該公司負責安裝。\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原告認爲,4被告未履行質量監管職責和道路養護義務, 在未竣工驗收的情況下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及路障標識, 對於李某的死亡應予以賠償。

"\u003Cdiv\u003E\u003Cp\u003E一年近七旬的男子,在公路上騎電動車時, 因操作不當,撞在路旁未安裝防護端頭的防護欄上,當場死亡。死者親屬將當地交通局及其所屬路政管理大隊、鄉政府和護欄安裝方告上法庭,索賠11萬餘元。日前,閬中市人民法院判決由事發路段的護欄安裝方賠償原告6.4萬餘元。\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老者騎車撞護欄死亡 交警認定自身負全責\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生於1949年7月的李某, 家住閬中市西山鄉,2018年7月29日, 李某清晨6點半從家裏出發,騎着一輛電動車,到相鄰的臥龍山村去幹活。當天上午7時30分左右,當行至西山鄉一處叫石板田灣的右轉彎道路段,因李某操作失誤,騎着車靠公路左側行駛車速也較快,結果電動車衝出左側路面, 李某一頭撞在公路旁邊防護欄上,因傷勢過重當場死亡。經調查,事發處波形護欄未按照規定安裝防護端頭,也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及路障標識。\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事故發生後, 閬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爲李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條,非機動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 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的規定, 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家屬起訴到法院 到庭被告均稱無責\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死者家屬得知,2018年3月6日,閬中市交通運輸局路政管理大隊與某建設集團公司簽訂合同, 該大隊採購該建設集團公司的護欄並由該公司負責安裝。2018年9月27日, 死者家屬把閬中市交通運輸局及該局路政管理大隊、某建設集團公司、閬中市西山鄉政府告上閬中市人民法院。 法院開庭審理時, 除某建設集團公司經法院傳喚未到庭外,其餘3被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法庭上,原告訴稱,李某駕駛電動車,行至在石板田灣轉彎處時, 不慎將二輪電動車駛出路面,撞上防護欄,傷勢過重當場死亡。經瞭解,事發路段的護欄已經安裝兩個多月,事故發生時,該處護欄未按照規定安裝防護端頭, 且在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也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及路障標識,增大了交通事故發生的危險性。\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原告認爲,4被告未履行質量監管職責和道路養護義務, 在未竣工驗收的情況下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及路障標識, 對於李某的死亡應予以賠償。原告請求法院判決4被告賠償各類損失的40%,共計11萬餘元。\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閬中市交通局及該局路政大隊辯稱,閬中市交通運輸局既不是業主單位,也不是施工單位,路政大隊雖然是業主單位,但不是該工程的施工單位,請求駁回原告對二被告的訴請。\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西山鄉政府辯稱, 事發道路屬於村級社道,西山鄉政府不是道路養護者,也不是發包方和設計方,起訴主體錯誤;死者違反了來左去右的道路交通規則,是自身原因導致的。\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護欄安裝方擔責3成 賠償原告6.4萬餘元\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對於李某的意外死亡究竟該由誰買單呢? 法院經審理認爲, 根據李某系自身操作失誤,且超速行駛、駛出左側路面(逆行)而發生事故導致死亡的事實, 結合現場照片、同行證人證明等證據,法院認定李某的死亡與撞在未安裝防護端頭的護欄端口上有一定的牽連, 但不能認定是撞在端頭死亡的事實。本案中李某雖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但僅爲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如果還存在其他侵害其民事權益的侵權人,同樣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某建設集團公司作爲負責生產和安裝案涉路段護欄的公司, 明知裸露的護欄端口具有危險性, 而未按照安全要求安裝防護端頭, 與李某的死亡有一定的牽連,李某作爲當地人, 熟悉事發路段的路況, 因其自身操作失誤、 超速行駛導致電動車駛出路面導致死亡。因此,法院確定李某自負70%的責任,某建設集團公司承擔30%的責任。閬中市交通局、閬中市路政大隊對該路段雖然有監管職責, 西山鄉政府有協助管理的義務,但就本案而言,上述3被告對李某的死亡並不存在過錯, 故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日前, 該院一審依法判決被告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6.4萬餘元。\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來源:南充新聞網\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div\u003E"'.slice(6, -6), groupId: '671963347987464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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