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遇到霸王條款怎麼辦?洛陽市開展汽車市場專項整治活動,專治買車中的不開心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李曼 通訊員 金婷婷

本報訊 日前,洛陽市商務局組織召開全市汽車銷售專項整治動員大會,市商務局局長呂宗樂、黨組成員胡一平、市場秩序科、市場體系建設科負責人等80餘人參加會議。本次會議對全市汽車銷售市場專項整治活動進行動員部署,對全市商務監管執法、商務領域羣衆訴求辦理、汽車銷售領域執法實務等進行培訓講解。

據瞭解,此次汽車銷售專項整治活動自7月底開始,一直持續到11月上旬,共分部署動員、自查自糾、集中整治、檢查驗收、鞏固提高5個階段。主要是結合當前洛陽市汽車銷售領域舉報投訴多、羣衆反映強烈等情況,以《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2017年第1號)爲依據,重點針對當前汽車銷售中存在的不交付合格證、強制購買保險、加價銷售、不按規定備案、不簽訂銷售合同、中斷售後服務、未建立消費者投訴制度等7個方面的問題進行清理整治。

爲確保活動實效,市商務局成立了以局黨組書記、局長呂宗樂同志任組長,相關局領導、有關業務科室和各縣(市、區)商務部門共同參與的汽車銷售市場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活動方案,明確了責任分工和時間節點。

據記者瞭解,本次專項整治活動主要針對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交付合格證。供應商、經銷商在交付汽車的同時未交付整車出廠合格證、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產品保修及維修保養手冊、家用汽車產品“三包”等隨車憑證和文件。

(二)強制購買保險。供應商和售後服務商對消費者限定戶籍、限定產品、強制購買保險或者強制代辦車輛註冊登記等行爲。

(三)加價銷售。經銷商未在經營場所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存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行爲。

(四)不按規定備案。供應商、經銷商基本信息未在規定時限內通過信息系統在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未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汽車銷售數量、種類等信息。

(五)不簽訂銷售合同。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未覈實登記消費者有效身份證明,不簽訂銷售合同,不如實開具銷售發票。

(六)中斷售後服務。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的,未在規定時限內將客戶、車輛資料和維修歷史記錄移交供應商,未及時通知消費者並在供應商的配合下變更承擔“三包”責任的經銷商。

(七)未建立消費者投訴制度。供應商、經銷商未建立消費者投訴制度,未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未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未按規定時間辦結羣衆投訴。

市民在購買汽車過程中,一旦遇到這些問題,可隨時撥打洛陽市12312商務舉報投訴服務中心熱線反映問題。也可以撥打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在專項整治活動期間設立專門監督投訴電話,進行問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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