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今日,北京三中院通報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購房人劉某在購房時,因爲自身和賣房人項某及中介公司三方的疏忽,致使劉某購買了其不想購買的頂層房屋,劉某起訴要求項某和中介公司進行賠償。最終,法院認定劉某、項某、中介公司均有過錯,項某賠償劉某房屋差價4萬元,中介公司賠償劉某房屋差價8萬元並退還居間費8萬元。

入住後才發現是頂層

2016年12月24日,劉某與項某、中介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購買位於朝陽區東三環南路×號院4號樓26層一處房屋。該房屋所在樓棟建築總層數爲30層,其中地上28層,地下2層。涉訴房屋所在樓層爲26層,總價爲810萬元。後劉某付清了全部房款,涉案房屋於2017年3月7日過戶至劉某名下,2017年5月劉某辦理入住。

搬家後,在鄰居的提示下,劉某才發現涉案房屋是頂層。劉某在入住後,向中介公司和項某表示其在購房時表示不要頂層,因此要求中介公司和項某賠償房屋差價損失,三方經協商未果,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庭審中,項某和中介公司均表示沒有提供虛假信息。一審審理中,劉某申請對涉案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評估,北京國地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涉案房屋總價爲753.68萬元。

樓設計特殊 涉案房上層無房

一審法院認爲,合同履行過程中中介公司存在明顯過錯,對涉案房屋的層數這一基本問題未盡到基本的審覈義務,對此造成劉某誤將頂層房屋以非頂層房屋購買,中介公司對此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劉某本身作爲購房者,也應對此承擔一定的審覈義務,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項某作爲售房者,未盡到說明義務,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上,法院經過酌定,作出上述判決,後中介公司提起上訴。

三中院經二審審理發現,涉案房屋所在樓棟地上28層,地下2層,涉案房屋所在樓層爲26層,按通常理解涉案房屋應並非頂層。涉案房屋所在樓棟的設計比較獨特,1到26層的結構相同,27層和28層每層均少了兩套房屋。涉案房屋爲26層的2601號,但是在27層及28層不存在2701號和2801號,因此2601號上便是樓頂,2601號實際上爲頂層。

因此,法院認爲,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當時提供居間服務時也並不知道涉案房屋實際位於頂層,而項某也未告知中介公司其房屋位於頂層,而劉某也向中介公司表示過其不要頂層。因此劉某、項某、中介公司均有過錯,一審法院的審判適當,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審法官表示,購房人在購房時要實地觀察,仔細考量實際情況的同時也要仔細覈驗各項證照材料。真正做到全面瞭解意向房屋的各種情況,避免出現誤差。希望交易雙方和居間方均誠信交易,避免糾紛的產生,實現社會經濟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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