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認爲微博用戶陳某某、廖某某、鄒某在微博中發佈有關“夜店選妃”“夜選妃子”等不實內容,造成社會公衆對其道德評價產生誤解,吳亦凡將前述三名微博用戶訴至法院。法院綜合考慮陳某某發佈微博的內容、誤導後果、獲利情況等因素,以及吳亦凡微博的澄清內容,認定陳某某發佈的涉案內容缺乏證據支持,構成事實層面的誹謗,且具有較高的主觀惡意,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侵害。

8月5日,北京海淀法院審結了三起涉及藝人吳亦凡的名譽權案。因認爲微博用戶陳某某、廖某某、鄒某在微博中發佈有關“夜店選妃”“夜選妃子”等不實內容,造成社會公衆對其道德評價產生誤解,吳亦凡將前述三名微博用戶訴至法院。

吳亦凡名譽侵權案獲賠16萬!法院稱“公開選妃”表述超容忍限度

根據法院一審判決,陳某某、廖某某、鄒某應刊登致歉聲明並賠償吳亦凡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開支三案合計165000元。判決中提到,“公開選妃”的表述內容關涉當事者的公共道德評價及公衆人物形象,超出吳亦凡作爲公衆人物應當剋制、容忍的限度。

吳亦凡起訴時稱,作爲粉絲數量高達200餘萬的金V認證用戶,陳某某在毫無事實依據且未經求證的情況下編造涉案博文,並將微博配圖設置稱收費瀏覽,引發衆多不明真相的網友轉發、評論, 造成公衆的誤解與質疑。此舉嚴重破壞了吳亦凡的公衆形象, 已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嚴重侵犯。廖某某和鄒某的侵權情況類似。

對此,被告陳某某辯稱,吳亦凡不能證明涉案博文針對其本人。同時,涉案博文屬於文藝創作,且存在時間較短,不足以給任何人造成不利影響。涉案微博內容爲轉載,被告發布涉案微博屬於質疑該內容的真實性,並非刻意宣揚,不應認定爲侵權。同時,該行爲未造成吳亦凡的社會評價降低,不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侵害。被告廖某某、鄒某也進行了不構成侵權的答辯陳述。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網絡用戶在充分享有網絡自由表達權利的同時,也應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觀,尊重相關當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包括名譽權。作爲娛樂明星,吳亦凡有義務回應社會公衆的知情權利,並對社會公衆的輿論監督持開放、包容之態度,這是其作爲公衆人物對自身人格權進行的必要限縮。但是,對公衆人物的人格權利限制並非沒有限度,公衆人物的人格尊嚴依法受到保護,禁止他人惡意侵害。

該案中,陳某某在涉案微博中發佈“聊天羣爆‘炮王’吳亦凡夜選妃子靠譜嗎?”等內容,並配以微信截圖內容,引發公衆產生吳亦凡“公開選妃”的認知結論。“公開選妃”的表述內容關涉當事者的公共道德評價及公衆人物形象,超出吳亦凡作爲公衆人物應當剋制、容忍的限度。陳某某稱圖片來源於某微信羣,但未就此提交證據。另外,陳某某發佈涉案內容的目的是通過把涉案博文配圖設置成專屬模式獲得返點收入,具有較高的主觀惡意。

法院綜合考慮陳某某發佈微博的內容、誤導後果、獲利情況等因素,以及吳亦凡微博的澄清內容,認定陳某某發佈的涉案內容缺乏證據支持,構成事實層面的誹謗,且具有較高的主觀惡意,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侵害。廖某某、鄒某侵權行爲類似,亦構成名譽侵權。

最後,法院判決陳某某、廖某某、鄒某刊登致歉聲明並賠償吳亦凡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開支,其中陳某某賠償7萬元、廖某某賠償5萬元、鄒某賠償4.5萬元。

採寫:南都記者 秦楚喬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