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況下消費者可以以經營者或服務者的欺詐行爲要求三倍賠償

福建寬達(福清)律師事務所陳紀豹主任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爲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經營者是爲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主體。而如果不是爲了生活消費需要的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爲受其他法律、法規調整。那麼根據該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在普通消費產品領域,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的欺詐行爲。民法上的欺詐,按照《民法通則意見》第六十八條的解釋,應爲經營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消費者作出了錯誤意思表示。消費者如果明知是經營者欺詐性行爲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也就是通常說的知假買假,這種行爲不存在其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那麼懲罰性賠償不會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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