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陽工商銀行與違法項目開發商“惡意串通”,違規放貸引發羣訴

日前,中國工商銀行海陽支行因違反放貸規定與違法項目開發商海陽隆祥置業有限公司(簡稱“隆祥置業”)“惡意串通”違規放貸被多名購房人訴上法庭。據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法院審判系統已公開的案卷多達13起之多,工商銀行海陽支行被指爲“明知該項目的違法開發事實”,卻違反放貸規定和開發商“惡意串通”,“以達到其發放貸款獲得利息的目的”,目前監管部門已責成工商銀行海陽支行對涉案貸款做“停息處理”。

法院審判系統披露的文件顯示,齊海斌(化名)2011年1月購買隆祥置業開發的海陽市鳳都商業廣場商品房,總房款19.09萬元,交納首付款10.09萬元,向工商銀行海陽支行借款9萬元。同年3月,齊海斌與工商銀行海陽支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借款9萬元,期限爲10年,採取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合同簽訂後,工商銀行海陽支行將9萬元借款一次性劃入隆祥置業賬戶。

據悉,海陽市鳳都商業廣場商品房約定的交房時間爲2011年9月30日前。然而,該商品房卻至今都沒有通過綜合驗收。因隆祥置業未按時交房,齊海斌也未再向工商銀行海陽支行還貸。

記者瞭解到,張迎霞(化名)和吳玉兵(化名)也是同樣的情況。2011年5月,張迎霞和吳玉兵購買海陽市鳳都商業廣場商品房,總房款分別爲26.57萬元和69.31萬元,分別交納首付款13.57萬元和40.31萬元,餘款13萬元和29萬元分別向工商銀行海陽支行貸款。張迎霞於同年6月,吳玉兵於同年7月,分別與工商銀行海陽支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借款13萬元和29萬元,期限均爲10年,都採取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同樣因爲隆祥置業至今沒有交房,張迎霞和吳玉兵也未再向工商銀行海陽支行還貸。

經本案購房人多次信訪維權,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答覆顯示,隆祥置業不具有成立房地產企業資格。海陽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答覆則顯示,隆祥置業取得鳳都商業廣場項目建設用地許可證不具有合法性。

同時,海陽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的行政訴訟答辯指出,行政機關對商品房預售款不具有監管權力,工商銀行海陽支行和隆祥置業與購房人簽訂的個人借款擔保合同是“惡意串通而形成的”。

案卷顯示,本案商品房預售款轉賬賬戶監管合同約定,監管銀行是中國銀行海陽支行,預售資金應存入中國銀行海陽支行,購房人的購房款及貸款都應該存入該監管賬戶。

然而,工商銀行海陽支行與本案借款人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卻約定,借款人“授權銀行將貸款一次性劃入隆祥置業開設在工商銀行海陽支行的賬戶,隆祥置業承擔全程連帶保證責任”。

“這一約定我們是不知情的,也是不情願的,工商銀行海陽支行和隆祥置業誘騙我們簽訂個人借款擔保合同,違背了行政強制性規定。”本案多名購房人認爲,工商銀行海陽支行和隆祥置業與他們簽訂的個人借款擔保合同是基於二者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之後的按揭貸款協議,但是該協議完全違反了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約定。

對此,山東銀監局出具的信訪事項意見書顯示,“工商銀行爲本案購房人提供貸款違背銀行業相關規定,建議購房人通過公安、司法機關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據此,本案多名購房人爲維護合法權益,將工商銀行海陽支行和隆祥置業一起訴上法庭。

“海陽市鳳都商業廣場項目是未經合法審批的違法建築,我們購買的系違法開發建築的房屋,該買賣行爲是法律禁止的,故工商銀行海陽支行和隆祥置業與我們簽訂的個人借款擔保合同應確認爲無效。”本案多名購房人指出,工商銀行海陽支行明知鳳都廣場項目的違法開發事實,卻違反銀行業放貸規定和隆祥置業“惡意串通”,“以達到其發放貸款獲得利息的目的”,該行已被山東銀監局責成做“停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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