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原告爲職業放貸人,這是我市法院首例認定職業放貸人案件。

 案情:法院首次認定職業放貸人

2015年6月16日,借款人張某由某公司擔保,向王某借款50萬元,雙方約定2015年9月15日前還款,月利率3.5%。如逾期未還,張某將按天支付借款金額1%的滯納金,另支付借款金額20%的信譽違約金。隨後,張某將錢交給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借款使用期間,某公司分18次共向王某歸還38.5萬元後不再支付。后王某將張某及某公司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中,張某稱王某系職業放貸人,本案借款行爲無效。該院經審理查明,王某分多次向多人出借資金,金額1200多萬元,利率從月息3%至5%,王某的出借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行爲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出借資金數額大、利率高,符合職業放貸的法律特徵,應認定其爲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職業放貨人”,故案涉民間借貸行爲無效,已支付的款項衝抵借款本金,不再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支付利息,但借款人應按年利率6%向王某支付資金佔用費。

現象:民間借貸案件頻發,職業放貸尤爲常見

近年,民間借貸案件頻發。2019年以來,共受理民事案件41661起,其中民間借貸案件12316起,佔比29.56%。

與之前的案件相比,近年的民間借貸糾紛呈現出羣體性特徵日益明顯、法律關係複雜、借款合同簽訂不規範等特徵。

近年,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職業放貸人及虛假訴訟現象尤爲常見。有些當事人爲了獲取非法利益,通過採取惡意串通、捏造事實、僞造變造證據等方式提起民間借貸民事訴訟,意圖使法院錯誤地裁判和執行,侵害第三人、集體或國家利益,“職業放貸人”和虛假訴訟給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增加了難度。

 危害:職業放貸滋生違法犯罪,擾亂金融秩序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員額法官劉麗娜介紹,職業放貸是指出借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爲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放貸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行爲。

職業放貸人的行爲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往往伴隨着高利貸等違法犯罪行爲。職業放貸也是虛假訴訟、假證僞證等擾亂訴訟秩序行爲的高發領域。

本案是我市法院首例認定“職業放貸人”的民事判決,明確了“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準。

法院:打擊職業放貸行爲,保護合法民間借貸

“法律鼓勵、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爲。”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次梅表示,一旦借款行爲被認定爲職業放貸行爲,那麼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借款人僅需返還借款本金,雙方約定的利息即使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人民法院也不予保護,但會判決借款人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一定的資金佔用費。

“如果個人在一段時間內經常出借款項以賺取高額利息,當其出借款項達到一定的金額和次數後,就可能構成職業放貸。”王次梅表示,全市法院將充分發揮定紛止爭的作用,打擊職業放貸行爲,對企圖借民間借貸之名從事職業放貸以賺取高額利息的行爲將依法從嚴處理。(洛陽日報記者 申利超 通訊員 廖笑豔)

借錢不還被起訴,法院居然支持“不還”?因爲原告爲職業放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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