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駕證矇混查處 歪腦“創新”遭遇刑罰

一男子利用僞造的身份證來矇混交警檢查及違章處罰,以達到逃避處罰的目的。不過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男子的違法行爲終究敗露。8月6日,隨着上訴期過去,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終結這起使用虛假身份證件案,判處被告人程鶯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沒收扣押在案的僞造駕駛證1本。

被告人程鶯繫個體運輸戶。2017年10月,程鶯通過他人(身份不明)僞造了準駕車型爲A2、姓名、照片均爲其本人的駕駛證1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程鶯在駕駛大型貨車從事道路運輸過程中,先後4次使用上述僞造的駕駛證接受交警檢查及違章處罰。但是紙包不住火,2018年5月19日,程鶯使用僞造駕駛證接受交警檢查時被查獲。

庭審中,程鶯如實供述了犯罪實情。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海安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程鶯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僞造的駕駛證,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歸案後,被告人程鶯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寬處罰。被告人程鶯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量被告人程鶯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監管條件,對其可適用緩刑。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僞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耍小聰明玩弄法律不可取,一切藐視法律的行爲終究會搬起石頭砸自己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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