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一名李姓婦人3年前過世,留下總重33公斤、價值約新臺幣4000多萬元的金條,其二女兒將金條存入名下銀行的保險箱,不料來年二女兒也辭世,其他5名兄弟姊妹爲黃金所有權鬧上法院。

李婦的麼子主張其中500兩黃金是他早年所買而交給母親保管,但其他4名手足堅持是遺產,應五人平分,一、二審法院都判麼子敗訴,可上訴。

黃金,示意圖

臺媒昨天報道,根據高雄高分院判決,李婦所生的鄭姓麼子(約50歲),聲稱自1996年到2003年間工作時,將部分薪資交給媽媽,並委託媽媽代他購買黃金。媽媽生前購買黃金習慣長達40年。

鄭說,2004年5月下旬,他與媽媽清點兩人各自持有的黃金數量,當時二姊也在場,母親還將她黃金條數記載在當天的日曆紙上。鄭主張,他有500兩黃金放在媽媽住處。

鄭指控稱,母親在2015年9月過世,長期與媽媽同住的二姊卻瞞着他,將全部黃金搬進她名下的銀行保險箱存放,直到來年二姊突然過世,他會同稅務部門前往開箱清點後,才發現保險箱內存有96條的5兩黃金、15條的一公斤黃金。

鄭主張,其中96條的五兩黃金、總重480兩,其實是他的500兩黃金所剩,他提出持有500黃金的保證書,要求法院確認480兩黃金應屬他一人所有。

鄭的其他4名兄弟姊妹不同意,辯稱全部黃金是存在老二保管箱內,依法就是老二個人所有;老二未婚沒有子女,過世後,所有黃金應由5個手足平分繼承。

一審屏東地院勘驗鄭家麼子提出的母親手寫日曆紙,認爲記載的黃金數與保管箱內總數並不吻合,難以證明該手寫日曆紙與本案黃金的關聯,此外,他也無法證明當年有足夠資力購買這些黃金條塊,單純持有保證書並不能證明他就是500兩黃金的所有人。

二審合議庭質疑,鄭家麼子指母親過世,他被二姊阻擋無法進入母親住處,一般人若知屋內有自己大量黃金卻無從入內,必定會以各種管道或方式取回,他卻毫無動作,直到二姊過世才提告,有違常理,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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