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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5000元一年可變400多萬電子貨幣?"五行幣"傳銷案告破:涉案17億元 10人被判刑

"國家支持項目,只用投入5000元,一年後最高可變爲400多萬電子貨幣,將來可以提現或在網上商城購物……"此外,"拉人頭"還有額外獎勵。這個看似高收益的"項目",實際上卻是傳銷活動。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日前,郴州公安通報偵破"五行幣"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該案涉案金額17億元,10人被判刑,其中,主犯宋密秋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00.5萬元。

5000元可變400萬電子貨幣

據悉,"五行幣"案主犯宋密秋2012年開始組織"雲數貿"傳銷活動,以非法牟利爲目的,以高額返利爲誘餌,要求參加者繳納不同數額的費用,成爲個人認證商戶、企業認證商戶或聯盟認證商戶,根據參加者發展下線人員數量情況支付返利和獎金。

2013年,宋密秋偷渡出境,後在馬來西亞、泰國等地繼續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引誘國內衆多人員參與。

2016年12月,宋密秋夥同他人,在傳統傳銷模式的基礎上,設計了新的"五行幣"傳銷模式。作爲最高層領導者、創立者、決策者的宋密秋一直盤踞海外,遙控指揮實施傳銷活動。傳銷組織成員分工明確,分爲市場推廣團隊、金幣生產製作團隊、財務團隊、宣傳講師團隊、後臺技術團隊、法律顧問團隊等六大團隊。

2017年6月6日,公安部工作組將宋密秋從印尼緝捕回國。

據新華社報道,"五行幣"團隊宣稱其爲國家支持的項目,投入5000元可獲得一枚純金的"五行幣"及5萬電子貨幣。這些電子貨幣在一年時間內,經過"五進五出"操作,最高可變爲400多萬電子貨幣,將來可以提現或在網上商城購物。此外,"拉人頭"還有額外獎勵。

他們反偵察能力極強,把傳銷傳統的拉人頭收取費用的形式,設計成買賣"五行金幣"的假象,並拋棄傳統傳銷運用網站和網絡平臺登記會員的方式,改爲利用微信等新興平臺發展會員,用推薦人手工記錄會員個人信息和會員推薦關係掩蓋傳銷層級關係,其犯罪手段更爲隱蔽、傳播速度更爲迅速、傳播範圍更爲廣泛。

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據介紹,"五行幣"傳銷由宋密秋在2016年底啓動,按照"Y、S、M"三個級別的模式來發展會員。會員發展下線主可以獲得現金收益、"寶馬獎",以及靜態增值、對碰獎等帶來的虛擬貨幣增值收益。

郴州警方曾表示,爲規避法律責任,"五行幣"傳銷在實際推廣過程中是打着"銷售五行金幣"的幌子,企圖營造"售賣"金幣的假象,但其"拉人頭"、按順序組成層級、通過"寶馬獎"隱蔽層層返利等特徵,決定了其傳銷本質。

那麼,傳銷活動具有哪些特點,如何認定傳銷?

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崔夢儒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最高院最高檢關於傳銷犯罪的司法解釋明確系統地提出了傳銷犯罪的認定標準:利誘性、入門費、層級性、計酬依據、拉人頭、詐騙性。其中,計酬依據有兩種,一種是銷售收入(即普通型傳銷),另一種爲拉人頭收入(即犯罪型傳銷)。但是,不管傳銷組織如何變換手法僞裝自己,只要同時具備"交入門費""拉人頭""組成層級團隊計酬"三點就可認定爲涉嫌傳銷。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中的相關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7年6月5日,公安部、湖南省公安廳將"五行幣"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指定由郴州市公安局偵辦。

該案一舉抓獲犯罪團伙成員52人,其中核心成員10人,骨幹分子42人,查封、凍結、扣押涉案資產達2.5億元,扣押大量涉案傳銷道具五行金幣共計397枚(每枚重量10克)、金磚8塊(合計重量2000克)、金錶2塊、金元寶358個(每個重約5克)、黃金胸針3枚、其他黃金物飾品25個,扣押大量涉案電腦、手機、銀行卡等。

"五行幣"傳銷組織自成立以來,僅5個月就在全國瘋狂發展會員40餘萬人,涉及全國34個省、市、自治區,涉案金額高達17億元。如今,該案成功偵破,10人被判刑,其中,主犯宋密秋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00.5萬元。

(責任編輯:任憲奎 CF001)

他們反偵察能力極強,把傳銷傳統的拉人頭收取費用的形式,設計成買賣"五行金幣"的假象,並拋棄傳統傳銷運用網站和網絡平臺登記會員的方式,改爲利用微信等新興平臺發展會員,用推薦人手工記錄會員個人信息和會員推薦關係掩蓋傳銷層級關係,其犯罪手段更爲隱蔽、傳播速度更爲迅速、傳播範圍更爲廣泛。

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據介紹,"五行幣"傳銷由宋密秋在2016年底啓動,按照"Y、S、M"三個級別的模式來發展會員。會員發展下線主可以獲得現金收益、"寶馬獎",以及靜態增值、對碰獎等帶來的虛擬貨幣增值收益。

郴州警方曾表示,爲規避法律責任,"五行幣"傳銷在實際推廣過程中是打着"銷售五行金幣"的幌子,企圖營造"售賣"金幣的假象,但其"拉人頭"、按順序組成層級、通過"寶馬獎"隱蔽層層返利等特徵,決定了其傳銷本質。

那麼,傳銷活動具有哪些特點,如何認定傳銷?

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崔夢儒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最高院最高檢關於傳銷犯罪的司法解釋明確系統地提出了傳銷犯罪的認定標準:利誘性、入門費、層級性、計酬依據、拉人頭、詐騙性。其中,計酬依據有兩種,一種是銷售收入(即普通型傳銷),另一種爲拉人頭收入(即犯罪型傳銷)。但是,不管傳銷組織如何變換手法僞裝自己,只要同時具備"交入門費""拉人頭""組成層級團隊計酬"三點就可認定爲涉嫌傳銷。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中的相關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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