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審理認爲,小李與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遂判處小李有期徒刑1年5個月。結合本案,被告人小李明知小王未滿14週歲,而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

(原標題:偷食“禁果”終釀“苦果” 17歲男青年因犯強姦罪被判刑)

本報訊 與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這種行爲構成強姦罪。8月22日,記者從晉源區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判處與13歲女孩偷食“禁果”的小李有期徒刑1年5個月。

男青年小李,17歲;女孩小王,13歲。今年,一個偶然的機會,小李與小王通過手機交友軟件結識。由於正處於青春期,加之父母平時工作忙,與自己交流甚少,小李的出現正好填補了小王內心的空虛。經過頻繁的網上交流,二人日久生情。一天晚上,小王與家人發生激烈爭吵,負氣離家出走。隨後,無處可去的小王跟着小李,回到了他的租住處。在叛逆心理驅使下,兩人偷食了“禁果”。事情發生後,小李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認爲,小李與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遂判處小李有期徒刑1年5個月。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爲。但因談戀愛與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在現實生活中多有發生,對該行爲性質不少人存在認識的誤區。爲了保護未成年女性的健康成長,《刑法》第236條明確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也就是說,與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幼女是否自願,都觸犯刑律,應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

辦案法官介紹,法律規定旨在保護幼女身心健康,偷食“禁果”勢必妨礙幼女生長發育,也會影響幼女的心理健康和其今後的人生軌跡。結合本案,被告人小李明知小王未滿14週歲,而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同時,考慮到被告人不滿18週歲,並確係與被害人談戀愛,主觀惡性較小,且案發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對此提醒,少男少女往來頻繁,在情竇初開時極易越過雷池,偷食“禁果”,而不成熟的生理和心理發展卻難以承受其後果。在預防青少年犯罪和保護幼女方面,家庭應爲子女築起“第一道防線”,正確對待孩子的性教育問題,積極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注重溝通,瞭解孩子的內心,加強疏導。切勿採用施壓、暴力手段,這樣僅能治標但不治本,反而可能會造成青少年的逆反心理。

李天奕 本文來源:太原晚報 作者:劉友旺 任亞楠 馬倩 責任編輯:李天奕_NN7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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