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所謂的“共享會員”服務,系在明知互聯網視頻平臺的經營方式和盈利模式情況下,以個人購買的視頻源平臺會員賬號進行經營牟利,有明顯的“搭便車”和“食人而肥”的特點,主觀上存在明顯惡意,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和互聯網行業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因認爲“蔓蔓看”App在其客戶端以“共享會員”的模式,爲用戶提供優酷平臺上的內容並進行在線有償播放的行爲,侵犯了自己的影視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優酷公司將“蔓蔓看”App經營者北京蔓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蔓藍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因認爲“蔓蔓看”App在其客戶端以“共享會員”的模式,爲用戶提供優酷平臺上的內容並進行在線有償播放的行爲,侵犯了自己的影視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優酷公司將“蔓蔓看”App經營者北京蔓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蔓藍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今日(8月28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蔓藍公司賠償優酷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200萬元。

宣判現場。法院供圖

原告:被告“共享”會員服務侵權

原告優酷公司訴稱,2018年6月,原告發現被告在其經營的“蔓蔓看”App上,未經原告許可提供《戰狼2》的在線有償播放。原告認爲,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作品,其行爲侵犯了原告合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優酷公司還表示,原告及被告均是互聯網視頻行業經營者,存在競爭關係。被告的經營模式不需要支付版權費用、帶寬等成本就向用戶提供原告平臺的付費視頻內容,將使大量不願意觀看廣告和付費的用戶轉而使用“蔓蔓看”軟件。其具有主觀故意,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侵害了原告合法的經營活動,其行爲不具有正當性,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共享”模式不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對於優酷公司的起訴,被告蔓藍公司辯稱,“蔓蔓看”軟件使用的是內容搜索和推薦技術,並沒有任何盜鏈或將對方平臺內容下載到服務器中的行爲,並未侵犯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此外,蔓藍公司稱其商業模式爲“共享會員”的創新經濟模式,該模式提升了用戶體驗,且無害於甚至增加了原告平臺的收入和價值,本案系原告利用《反不正當競爭》作爲壟斷的武器,打擊創新型企業。且“蔓蔓看”App運營以來一直合法購買優酷會員並在規則內使用,被告可能違反優酷會員協議構成違約,但不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法院:被告行爲不符合“共享經濟”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所謂的“共享會員”服務,系在明知互聯網視頻平臺的經營方式和盈利模式情況下,以個人購買的視頻源平臺會員賬號進行經營牟利,有明顯的“搭便車”和“食人而肥”的特點,主觀上存在明顯惡意,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和互聯網行業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

被告系“共享經濟”創新模式的抗辯主張不成立。本案被告利用原告投入大量資金獲取的影片資源爲自己獲取私利,不符合“共享經濟”互利共贏的初衷,且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雖然對新業態、新的商業模式應保持一定的司法寬容,但對違背誠信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不正當地破壞商業經營秩序的行爲,應堅決予以規制,以爲經營者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

被告關於其模式僅涉及對優酷會員協議違約的抗辯也不成立。被告違反優酷VIP會員服務協議約定將其賬號用於經營牟利,侵害原告合法財產權益,存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現原告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爲責任,於法有據。

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蔓藍公司賠償優酷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200萬元;駁回優酷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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