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但張志旺律師同時認爲,第一,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彩虹精化誘空性虛假陳述案中,雖然駁回了投資者的訴訟主張,但駁回的理由是投資者選取的索賠條件不當,同時一、二審兩級法院均認爲下列兩種情形仍然可以索賠:。正在徵集投資者索賠的北京德恆(寧波)張志旺律師認爲,根據證監會對怡球資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索賠條件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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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怡球資源(601388)發佈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認爲怡球資源《2015-031號公告》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該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對怡球資源及相關高管作出處罰。(怡球資源維權入口

正在徵集投資者索賠的北京德恆(寧波)張志旺律師認爲,根據證監會對怡球資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索賠條件爲:

1、2015年6月16日(含該日)之前買入,在2015年6月17日至2015年7月24日期間賣出且投資受損的股民;

2、2015年6月17日至2015年7月24日期間買入,在2015年7月24日(含該日)之前賣出且投資受損的股民。

上述索賠條件,與先前一些律師公佈的有明顯不同。

對此張志旺律師解釋道:一是先前某些律師公佈的索賠條件並不是基於怡球資源確切的違法違規行爲而作出的判斷,而是基於證監會對怡球資源立案調查的公告作出的預估;二是根據目前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的違法事實,怡球資源實施的是一種誘空性虛假陳述情形,而先前律師是基於誘多性虛假陳述情形作出的判斷。

對怡球資源索賠事宜,張志旺律師認爲富有挑戰性。因爲上市公司作出誘多性虛假陳述的情形多,如業績造假,但誘空性虛假陳述不多,按以往的司法判例,投資者對誘空性虛假陳述提起的索賠,往往敗訴,如新疆中基案,金博控股案,華聞傳媒案,寶安鴻基案等。法院的裁判理由是投資者的損失與虛假陳述沒有因果關係。另外需要特別提及的是,在2015年6月至7月期間,我國證券市場大幅波動,對此是否會考慮系統性風險及其比例也是一個問題。

但張志旺律師同時認爲,第一,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彩虹精化誘空性虛假陳述案中,雖然駁回了投資者的訴訟主張,但駁回的理由是投資者選取的索賠條件不當,同時一、二審兩級法院均認爲下列兩種情形仍然可以索賠:

1、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前買入且持有,在實施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前一個交易日期間,投資者由於不知道存在利好消息而賣出股票導致虧損,與虛假陳述行爲有因果關係,可以要求行爲人賠償;

2、在實施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前一日期間買入,在該期間投資者由於不知道存在利好消息而賣出股票導致虧損,同樣與虛假陳述有因果關係,可以要求行爲人賠償。

第二,不論是誘多性還是誘空性虛假陳述,仍然是《證券法》、最高院司法解釋及《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欺詐行爲,因欺詐行爲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均應當予以賠償。只不過需要按照誘空性虛假陳述情形設定索賠條件。

投資者索賠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證複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開戶信息單、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交易記錄流水及對賬單原件等資料。

律師聲明:索賠條件最終以法院認定爲準。律師費爲風險代理,在投資者獲賠後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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