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處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今天,我就來跟大家說一說2019年關於外嫁女農村戶口的新政策。在我國的傳統思想中有一則爲“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因此農村的外嫁女許多權益都得不到保障。尤其現在國家推行城鎮一體化,很多農村土地及房屋均面臨徵收等問題時,外嫁女的戶口即使在農村也往往被忽略。

明年外嫁女農村戶口的新政策有哪些?

第1.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相關規定,在承包期內婦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處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戶口遷到丈夫住處並獲得承包地後,離婚或者喪偶的情況,居住地也不得收回該婦女承包地。

第2.根據《婦女權益保護法》第32和第33條相關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女性結婚爲由,侵害本集體農村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中的各項合法權益。

第3.土地是依據當地戶籍按人口進行分配的,那麼土地徵用補償費的發放也應當依照當地戶籍人口爲首要原則,同時兼顧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對於特殊情況做特殊處理。只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將戶籍遷出,沒有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並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就應當享有原戶籍所在地的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請求權。

第4.《婦女保護法》中明確提到:在耕地和宅基地的分配和劃分上,婦女和農村男子擁有同等的權利,所以農村的外嫁女子是可以申請宅基地的。前提條件是,農村的外嫁女子沒有進行分戶,你的戶口必定是在婆家或者孃家的戶口上,只有婆家或者孃家申請宅基地時,自己纔會有份。

關於外嫁女的戶口我們也要分情況進行討論

第1.農村戶口嫁非農村戶口

外嫁女嫁入了非農村戶口的夫家後,從保護外嫁女的權利出發我們認爲,只要外嫁女沒有將戶口遷入夫家,則認定外嫁女仍然享有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但如果外嫁女自願將戶口遷入夫家,則認定其喪失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因此,如果戶口仍保留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當原集體經濟組織遇到徵地拆遷時,計算安置補助費時應該包含此類型外嫁女。

第2.農村戶口嫁農村戶口

外嫁女嫁至夫家後則成爲夫家的成員,如果夫傢俱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那麼,外嫁女也隨丈夫一同具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不論婚後戶口是否遷移,自其進入新的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生活時起,取得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因此,當新遷入的集體經濟組織遇到徵地拆遷時,計算安置補助費時應該包含此類型外嫁女。

第3.喪偶或離婚

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上來說,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婦女離婚或喪偶後,其戶口將遷回原籍生產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關的權益,一般視爲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如果戶口遷回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原集體經濟組織在遇到徵地拆遷時,計算安置補助費時應該包含此類型外嫁女。

從以上看到就是關於2019年外嫁女農村戶口的新政策相關內容,在此也要提醒各位農村外嫁女,你只要還是該地農村戶口,你的土地權益就不會改變,你依然享有和其他人一樣的利益。任何侵犯你權益的行爲都是違法行爲,你應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源:律動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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