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槐城律师曾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撤销冒名登记事宜,工商局答复称因为并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所以他们也无法办理,而且当初注册设立公司时,行为人提交的材料也符合要求,他们已经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虽然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9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人不承担责任。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 江蕊

前段时间,槐城律师曾发表过一篇名为《发现自己“被股东”,该怎么办?》的文章,文章针对身份被冒用注册成立公司的问题,提出了多种解决办法,但是因为篇幅所限未能展开论述。

近日槐城律师又接到当事人上门咨询,称自己也遇到了这个问题,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但并不知道具体如何操作。因此本文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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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冒用

法律风险太多

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所以如果身份证被冒用注册成立公司,且成立的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冒用人若想投资成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会因为受到限制而无法成立。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的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冒用人仅以认缴方式注册成立公司而没有出资到位,那么被冒用人有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9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公司注册登记经过了行政部门的许可,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没有被撤销或者确认的情况下,被冒用人仍然存在承担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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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诉讼维权

可以这样做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有证据证明工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时,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的,可以向作出登记的工商部门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行为。

如果准备起诉,建议尽可能多地准备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身份系被他人冒用而成立的公司。

比如自己的身份证曾经丢失及挂失回执、身份证曾出借他人;自己从未授权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注册成立公司事宜;从未对公司有过出资行为、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从未行使股东权利等;申请鉴定机构对登记注册的材料签名和会议记录签名做笔迹鉴定,证明并非自己本人签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提起行政诉讼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如果自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已经超过5年,法院不再受理。

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具备股东资格。如果提起的是民事诉讼,法院管辖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此时管辖法院为公司住所地的法院,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则以公司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公司的住所地。

至于被告主体,则要以公司为被告,将冒名行为人作为第三人。对于诉讼时效,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裁判观点并不相同。

但纵观各地法院裁判规则,法院更多地认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建议如果发现自己身份被冒用,也要尽快提起诉讼,不要无故拖延,以免冒名行为人胡作非为,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在此类案件中,结合以下裁判规则,法院会认定身份信息被冒用,并非公司真正股东:

1、没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没有实际出资;

3、没有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

4、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中的签名均非本人签名;

5、身份证曾经丢失或被盗窃、出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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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虽然前段时间,市场监管总局虽然出台《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导致工商部门操作起来并不规范统一。

槐城律师曾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撤销冒名登记事宜,工商局答复称因为并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所以他们也无法办理,而且当初注册设立公司时,行为人提交的材料也符合要求,他们已经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即使办理注销或撤销登记事宜,因为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等材料均不在被冒名人手中,所以几乎不具有可操作性。

为此,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但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向派出所报案,如果冒用人的行为导致被冒用人经济损失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冒用人可能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

即使不构成犯罪,冒用身份证也会因为违反《身份证法》而受到行政处罚。槐城律师就曾经办理过这种案件,结果在当天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适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2、《行政诉讼法》第70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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