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一案,是上海公共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案,但在此之前,北京已经有两起地铁“咸猪手”入刑的案例了。在地铁“咸猪手”类案件中,“咸猪手”通常利用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以及被害人羞于当众反抗的心理特点,乘人之危,实施猥亵行为,因此构成强制猥亵罪。

编辑 | 七月

来源 | 槐城 王业子

忍气吞声成过往,刑法为你“剁”掉地铁“咸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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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共轨道交通领域

首例“咸猪手”入刑

2019年7月1日,王某某心思邪淫,在上海轨道交通8号线列车车厢内故意紧贴坐在一个未成年女孩的左侧,并在她不断躲避的情况下仍持续触摸其胸部,实施猥亵行为。女孩出于害怕并未声张,这使得王某某更加肆无忌惮,于是他将魔爪伸向了另一位女乘客。然而,这一次王某某翻了车,被这位女乘客和其他热心乘客合作扭送到了公安机关。

10月15日,本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最终王某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是上海公共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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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开公共轨道交通领域

“咸猪手”入刑先河

王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一案,是上海公共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案,但在此之前,北京已经有两起地铁“咸猪手”入刑的案例了。

2017年7月10日,杨某在地铁5号线车厢内,掏出生殖器去顶站在他身前的范小姐的臀部,随后被两名便衣民警当场抓获,抓捕过程中杨某还咬伤一名民警。2018年6月7日,韩某在乘坐京港14号线时,采取抠摸的方式强行对被害人李小姐实施猥亵,下车逃跑时挣脱李小姐的阻拦,致李小姐双上肢软组织挫伤,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两起案件均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最终杨某犯强制猥亵罪和妨碍公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韩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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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咸猪手”的入刑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刑法的相关理论,构成强制猥亵罪需要同时满足下列要件:

1、行为人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强制猥亵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仍然为之;

3、猥亵行为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4、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他人实施猥亵,而非性交行为。

其中,暴力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有形的人身强制手段。胁迫是指以现在或者将来对被害人造成某种不利或者加害,以引起被害人心理的恐惧,使其不敢反抗或乘人之危的手段。其他手段则是指除了暴力、胁迫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了修改,此后男性也可成为强制猥亵罪的被害人,同时,若犯罪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则应构成猥亵儿童罪。

在地铁“咸猪手”类案件中,“咸猪手”通常利用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以及被害人羞于当众反抗的心理特点,乘人之危,实施猥亵行为,因此构成强制猥亵罪。同时,由于“在公共场所猥亵”,是使被害人羞于当众反抗、构成胁迫条件的情节,因此一般不再作为加重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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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地铁“咸猪手”

行罚刑罚大不同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均对猥亵他人作出了相关规定。

在以往的实践中,地铁“咸猪手”通常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但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在拘留所执行,拘留时间短,不留案底,因此对于“咸猪手”的威慑力较低。

随着北京和上海的法院首开先河,构成犯罪的地铁“咸猪手”将以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有期徒刑一般在监狱执行,拘役一般在拘役所、看守所等地执行,相较行政拘留期限较长,且需参加劳动及教育改造,极大地增强了犯罪成本,有助于减少地铁“咸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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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遇到地铁“咸猪手”,建议被害人用手机偷偷拍下照片或录下视频后,高声喝止猥亵行为,拨打电话报警,与周围乘客协商共同作证,若有条件,也可与周围乘客一同将“咸猪手”扭送公安机关。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十三条第一款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案例来源: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杨华平强制猥亵、侮辱一审案,(2017)京0105刑初2193号。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韩雪冬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审案,(2018)京0105刑初2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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