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十分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比如唐朝就将食品安全问题列入法律,对各类不同程度的食品安全违法问题,在《唐律疏议》中都有明文规定。《唐律疏议》主要由长孙无忌撰写。

中国古代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唐代最高可处绞刑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意思是一旦发现肉有变质腐烂的,售卖者应该立即将余下的肉焚毁,有违反者,杖责九十;这是对第一种程度较轻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方式。

《唐律疏议》又规定:“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对于故意违反规定,把变质有问题的肉在市场售卖,造成他人生病的,处以一年有期徒刑;这是对第二种情节较重的处罚方式。

《唐律疏议》又又规定:“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对于故意售卖变质肉,造成他人死亡的,处以绞刑;没有故意出售,但是被他人偶然食用致死的,按过失杀人量刑。“以故致死者,绞”,区区六个字,却字字千钧,震慑不法分子。

中国古代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唐代最高可处绞刑

唐律疏议

如果生活在唐代,从事的是卖肉职业的话,这么说来应该算得上是高危行业了吧?但唐朝人又是幸福的,因为很少有人敢铤而走险;不仅如此,卖肉的更是操碎了心,生怕自己卖的肉变质,买主买回去吃了生病。对我们今时今日有什么借鉴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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