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9月15日消息 據海淀法院網消息,因認爲某化工公司未經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利用其社會影響力大肆宣傳“酸相法”氯化聚乙烯生產方法無污染並獲取投資,原北京橡膠工業研究設計院工程師李先生以侵犯名譽權爲由,將某化工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並賠償各項損失。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化工公司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原告李先生訴稱,其退休前在北京橡膠工業研究設計院工作,是高級工程師、研究員,1993年享受國務院津貼專家。曾受聘於北京清華工業開發研究院爲彈性體材料領域首席科學家。他與被告化工公司曾於2010年6月12日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書》,約定其對化工公司的氯化聚乙烯與橡膠共混項目中技術內容進行技術服務培訓等。後於2016年其停止爲化工公司提供服務。2017年9月份其發現化工公司於2013年4月在網站中未經其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利用其社會影響力大肆宣傳“酸相法”氯化聚乙烯生產方法無污染,並獲取國家投資59億元。原告認爲,化工公司的行爲已嚴重侵犯了其姓名權,並給其名譽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化工公司的行爲給其職業生涯造成了極大的影響。

被告化工公司辯稱,一、其公司並未侵犯李先生姓名權、名譽權。首先,其公司未侵犯李先生姓名權。其公司在網站中並非干涉、盜用、冒用李先生姓名,對使用李先生姓名無過錯,也無盈利目的,故不構成對李先生姓名權的侵犯。其次,其公司未侵犯李先生名譽權。文章“化工集團科技發展紀實”,其公司無主觀故意,客觀上未對李先生名譽造成任何損害,不會導致李先生社會評價降低,其公司也未因此獲利,故不構成對李先生名譽權的侵犯。因其公司未侵犯李先生姓名權、名譽權,故不應向李先生賠禮道歉。李先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公證費1750元及律師代理費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其公司不應賠償及承擔。李先生起訴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涉案文章發表於2013年4月,但李先生起訴時間爲2017年9月,已經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本案雙方爭議焦點系化工公司於網上發佈的《紀實》是否構成對李先生名譽權侵權。李先生主張其未參與過氯化聚乙烯生產的“酸相法”研究,化工公司擅自利用其姓名及在相關行業影響力發佈《紀實》文章,造成其在行業內評價降低,名譽權受到侵害。

其一,化工公司發佈《紀實》是否存在過錯。李先生作爲化工公司技術顧問,根據雙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書》,其中約定由李先生負責對該公司的氯化聚乙烯與橡膠共混項目中技術內容進行技術服務培訓等,並未包含對《紀實》文章所描述“酸相法”開發研究的約定及化工公司可以利用李先生姓名對外宣傳的內容,化工公司亦不能就李先生參與研究氯化聚乙烯生產的“酸相法”提供證據,因此,化工公司所發佈《紀實》文章中對李先生的描述並不屬實,主觀上具有過錯。

其二,《紀實》是否造成李先生名譽權損害。名譽之所以受到法律保護,是因爲其是對特定主體的社會評價,損害這種社會評價就破壞了該特定主體的正常社會生活地位,從而歪曲其真實的社會形象。受害人的社會評價是否降低,可根據侵權言論內容是否已經爲第三人所知作爲判斷依據。只要能夠證明言論所述的是虛假事實,所進行的評論是侮辱性、誹謗性的,並且這些事實和評論已經公開,就可以認定受害人的名譽權因此遭受損害。李先生多年從事材料學專業,作爲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其在該行業領域中具備相當影響力,化工公司在《紀實》文章中虛構李先生主持參與發明酸相法,並多次使用“世界領先”“無污染”“填補了其國化工領域的一個空白”等表述,屬於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本案中,涉案文章發佈到網絡上被公衆知曉,且涉案文章又存在誇張、利用李先生在相關行業內影響力的失實表述,足以使李先生周圍的相關行業人士對李先生做出相應否定性評價,故可以認定化工公司發佈《紀實》的行爲造成李先生的社會評價降低,導致其名譽權受到損害,化工公司應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

就李先生要求化工公司在網站刪除涉案《紀實》文章的訴請,化工公司已於訴訟過程中刪除了相關文章,故李先生訴請內容已實際完成,法院對此不再處理。現李先生要求化工公司基於侵犯名譽權的行爲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對此予以支持。賠禮道歉的方式應當與侵權行爲影響範圍相應,對於李先生要求化工公司在衡水有影響力的報刊中連續一個月刊登、發佈道歉信以向其公開賠禮道歉,法院將結合本案案情及化工公司的過錯程度綜合予以認定。化工公司在網站發表的《紀實》,必然對李先生的相關工作與生活產生不良影響及後果,故李先生要求化工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但李先生主張的數額過高,法院綜合考慮化工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的具體情節等因素酌情判定爲5萬元。針對李先生要求化工公司承擔公證費、律師費及差旅費的訴請,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針對李先生主張化工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20萬元的訴請,根據李先生提供證據,李先生與其他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和聘用合同的時間絕大多數是在《紀實》發佈之後,李先生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此損失存在,因此,對於李先生要求化工公司賠償其被其他公司解除聘用經濟損失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就化工公司主張李先生訴請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紀實》文章系發佈於網絡上,直至本案訴訟過程中該文章才被刪除,在該文章刪除前,其所造成的侵權事實持續存在,故李先生訴請未超出訴訟時效,對化工公司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最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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