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30日,由曲阜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秦朝濱貪污、受賄案,經曲阜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曲阜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秦朝濱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其非法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並上繳國庫。

起訴書指控,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秦朝濱在擔任嘉祥縣紙坊鎮鎮長、大張樓鎮黨委書記、嘉祥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3次侵吞本單位公款共計145800元;爲管理或服務對象在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現金、購物卡和代爲支付的房屋裝修款等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3930568元。

經審結,一審判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認定。被告人秦朝濱利用擔任嘉祥縣紙坊鎮鎮長、大張樓鎮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數額較大,依法構成貪污罪;被告人秦朝濱利用擔任嘉祥縣紙坊鎮鎮長、大張樓鎮黨委書記、嘉祥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等方面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構成受賄罪。同時認定,被告人秦朝濱主動交代監察機關未掌握受賄犯罪事實,以自首論;對貪污犯罪,秦朝濱歸案後主動供述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退繳了全部贓款,酌情從輕處罰。

案件進展

2018年4月28日

因涉嫌違紀問題,秦朝濱被濟寧市監察委立案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

2018年7月2日

濟寧市監察委邀請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

2018年7月16日

經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曲阜市人民檢察院對秦朝濱決定逮捕。

2018年7月17日

濟寧市監察委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18年 8月17日

曲阜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依法對秦朝濱提起公訴。

2018年 9月14日

曲阜市人民檢察院對秦朝濱案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2018年 9月30日

一審宣判,被告人秦朝濱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提出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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