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杜蕾斯,作爲成年人一定都有所瞭解,而身爲文案圈的人,更加了解的是它的文案,其憑藉着超強的營銷能力時常活躍在大衆視野,也一直被譽爲營銷廣告界的一股清流,做廣告文案的人,大多都把杜蕾斯作爲經典案例學習過。

杜蕾斯打破了傳統人們對性的羞於啓齒,直白的在新媒體平臺高談論闊,刺激着大衆的獵奇心理。正是因爲如此,杜蕾斯這個品牌享有極高的知名度。

品牌熱度高就容易被別人傍名牌,搭順風車。近期,我們就發現了一例涉嫌傍“杜蕾斯”品牌熱度的案例。

據悉,第29532747號名爲“杜蕾絲澡巾”的商標是在2018年3月份提交的註冊申請,2019年6月17日商標局向申請人發送了《商標駁回複審案件評審意見書》。

經審查認爲,申請商標與在避孕套上有較高知名度的“杜蕾斯”商標近似,易產生不良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不得作爲商標使用之情形。

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上述《商標駁回複審案件評審意見書》提出申辯意見。商標局對“杜蕾絲澡巾”商標予以駁回。

然而,申請人不服,提出複審。理由是,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杜蕾絲”是申請人臆造的詞彙,與指定的搓澡巾商品具有緊密聯繫。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騙性,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經複審認爲,申請商標的主要識別文字“杜蕾絲”與在避孕套上有較高知名度的“杜蕾斯”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情形。《商標法》第十條爲禁用性條款,不能通過使用獲得註冊。

最終,“杜蕾絲澡巾”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爲商標使用。

這裏的“不良影響”包括了道德不良影響、政治不良影響、宗教不良影響等等;其中,名稱或者標記相同或者近似,容易誤導公衆的商標以及由企業名稱構成或者包含企業名稱,容易使公衆發生商品或者服務來源誤認等也屬於不良影響。

不良影響的認定標準主要是基於我國當下一般公衆的認識來判斷的,當商標有多種含義的情況下,如果按照我國一般公衆的理解,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亦不能主張其有其他含義而不具有“不良影響”。

近年來,爲了儘快打響自家品牌,有些人走上了“邪門歪道”——傍名牌。一些包裝相似的山寨商品混雜在正品當中,“傍名牌”打擦邊球,消費者稍不留意很容易就中了山寨商品的圈套,令人防不勝防。

該案中的“杜蕾絲澡巾”商標與“杜蕾斯”品牌相似度太高,而“杜蕾斯”的知名度很高,基於大衆的一般認識,很容易對產品來源混淆。

我們無法判定申請人是否有主觀傍名牌的惡意,但是也藉此提醒大家,在申請商標時對於市場上的知名品牌要規避,而不要有意靠攏,有助於提高註冊成功率。

綜上,小編提醒各位商標申請人,千萬不要想“蹭熱度”“傍名牌”而註冊類似/近似商標,當下商標審查越來越嚴,申請這類商標就是在白白浪費精力和金錢。如今商標註冊愈發的難了,大家在申請商標前一定要做好近似查詢,成功註冊後一定要妥善管理品牌商標,減少商標被駁回,無效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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