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20日),朝陽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了2003年至2017年間該院受理的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民事案件的審理情況。

這五種行爲侵犯個人信息,網絡人肉搜索最典型

“網絡人肉搜索”最典型

據統計,常見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爲包括:信息保管人轉讓、泄露個人信息;冒用、盜用個人信息;公開非法獲取的個人信息;非法公開合法獲取的個人信息;因錯誤登記導致的個人信息公開。其中公開非法獲取的個人信息侵權案件達到44件,佔比近6成,最爲典型的就是“網絡人肉搜索行爲”。

案件增加 勝訴率降低

據不完全統計,朝陽法院15年共受理侵犯個人信息民事案件74件,其中2013年至2017年共受理38件,呈現增長態勢,這與大數據應用的發展、個人信息價值的提高和公民保護意識增強有關。但是原告勝訴的比例則呈下降特點,近三年勝訴率不足一半。朝陽法院酒仙橋法庭庭長吳彬指出,這與信息泄露渠道增加、權利人證明信息被特定主體侵害的舉證難度增大有關。

侵權主體呈現社會化、侵權途徑呈現網絡化特點,2013-2017年朝陽法院受理的涉侵犯個人信息的民事案件中,79.4%發生在陌生人之間,51.4%的案件個人信息系通過網絡傳播,權利人起訴要求網絡平臺承擔責任的案件數量達到15件,佔比41.7%。“陌生人網絡侵權”漸成個人信息侵權的主要渠道。

權利人訴求涉及同時侵害三種及以上信息的案件數量共45件,佔比超過60%。74件案件中,除姓名外,權利人主張被侵害最多的兩類信息爲電話號碼和家庭住址,涉及該兩類信息的案件數均爲22件,佔比29.7%。吳彬表示,多重個人信息的聚合,大大提高了信息應用場景和經濟價值,也使泄露、公佈或不當使用行爲的危害性更大,給權利人帶來更大困擾、損失和潛在風險。

警惕複印件

朝陽法院建議公民強化自我保護意識,謹慎提供核心個人信息,慎重勾選個人信息授權使用條款,養成良好的網絡使用習慣,積極通過合法途徑維權。例如,在提供身份證、房產證等重要資料複印件時,要手寫註明“該複印件僅用於辦理某某事項”,最大限度避免複印件被再次複印和其他用途;對於提供虛擬號碼的網約車、房屋租賃等網絡平臺,儘量使用平臺網絡虛擬號碼;網站或App關閉前,先執行退出登錄操作;注意分辨識別釣魚網站、釣魚軟件,不隨便點擊陌生人發來的鏈接,慎重接入無密碼的未知WIFI,避免病毒植入,信息被盜取。

法院建議:完善中介行業管理

朝陽法院建議行政機關制定監管辦法、強化執法監督、加強違法查處;立法機關加快個人信息專門立法進程、設立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制度;徵信機構將個人信息保護情況納入評價範疇,掛鉤企業信用。

同時,朝陽法院還分別向北京市住房和建設委員會、鏈家公司發送司法建議。針對房地產中介機構普遍存在的缺乏有效的客戶個人信息安全保管規範制度、個人信息取得及使用方式的釋明不充分、缺乏互聯網平臺客戶個人信息安全保管操作規範、缺乏對中介經紀人教育培訓及制度化監督管理等問題,建議規範房地產中介服務行爲、完善行業管理制度。

相關案例:

冒用客戶信息辦居住證 鏈家及員工被判賠償10萬

委託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出售房屋,個人信息卻被鏈家公司員工冒用辦理居住證,今天(11月20日)上午,朝陽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方鏈家前員工宋某、楊某共同侵權、鏈家公司管理存在過錯,判令鏈家公司、宋某賠禮道歉並連帶賠償原告趙先生經濟損失10萬元。

2017年4月,趙先生與鏈家公司簽訂《房屋出售委託協議》,委託其出售位於北京市朝陽區清河營東路的一套房屋,並將身份證、房產證複印件等資料提交給鏈家公司的經紀人楊某等二人。

2017年9月,趙先生到派出所辦理北京市居住證,卻被告知自己的房屋已經由承租人辦理了北京市居住證,無法再次辦理。因房屋從未出租,趙先生當場提出異議,民警遂將已辦理居住證的相關手續出示給趙先生,趙先生這才得知原來是鏈家公司的員工宋某利用職務之便,盜用其身份證、房屋產權證複印件等個人信息資料,並僞造了租房協議等,騙取公安機關爲宋某本人和妻子辦理了居住證。

經覈實,趙先生了解到,相關證件是經紀人楊某提供給宋某的。趙先生提出異議後,2017年9月4日,宋某辦理了北京市居住登記卡的註銷手續。

趙先生認爲,鏈家公司作爲國內有一定影響力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疏於管理使得員工有可乘之機,利用職務之便侵犯了其民事權益,行爲性質和社會影響惡劣,故將鏈家公司、宋某、楊某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公開賠禮道歉,索賠經濟損失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並要求刪除個人信息。

庭審中,鏈家公司員工陳述,房產成交後,公司要求卷宗快遞到公司卷庫,對於沒有成交的卷宗,則由門店助理鎖在櫃子裏。卷宗店內員工均可查閱,查閱卷宗沒有記錄。

鏈家公司表示,客戶資料保管方式是經紀人將電子材料上傳到鏈家公司內部的link系統中,實體材料由助理進行保管。公司要求經紀人必須將客戶身份證、房產證及合同信息拍照上傳。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爲,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宋某非法使用客戶個人信息的行爲構成民事侵權,楊某明知宋某非法使用的目的,仍提供信息的行爲構成共同侵權。楊某的侵權行爲與其履行職務存在內在關聯,相應責任由鏈家公司承擔。

法院指出,鏈家公司主要利用信息優勢地位,爲房地產市場租售雙方提供信息匹配的居間服務。在利用客戶信息獲取利益的同時,鏈家公司需承擔高於一般主體的保管義務。作爲管理者,鏈家公司未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未對客戶信息安全進行風險提示、未對客戶敏感信息進行加密處理,其要求經紀人拍照上傳資料的做法,亦增加了侵犯個人信息的可能性和危險性。鏈家公司管理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爲,個人信息兼具人格利益和財產價值,並最終判決鏈家公司及宋某公開賠禮道歉,連帶賠償趙先生經濟損失10萬元。關於刪除個人信息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處理,並指出可在委託協議終止、解除或完成後另行主張。

記者 王天淇 通訊員 黃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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