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共和时期的罗马国家实行公民兵制,士兵从公民中征召。当时罗马共有 4 个区域部落,其居民均在其所在部落登记户口和财产,具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公元前 6 世纪发生的塞维·图里乌改革将罗马居民按财产多少划分为 5 个等级,并且规定了各自出兵的数量及其装备的轻重。

第一等级的居民有财产 10 万阿司(阿司为古罗马的货币单位,一阿司约重 0.3359 公斤纯铜),提供 80 个重装步兵百人队和 18 个骑兵百人队,共 98 个百人队;第二等级的居民约有财产 7.5 万阿司,提供次重装步兵百人队 22 个;第三等级居民的财产约 5 万阿司,提供次重装步兵 20 个百人队;第四等级的财产约为2.5 万阿司,提供轻装步兵 22 个百人队;第五等级的财产为 1.1 万阿司,提供 30 个轻装步兵百人队。贫困无产的公民不列等级,只出一个非战斗性的百人队(不能当正式的战斗兵,后来也有了服兵役的权利,充当轻装步兵)。共计 193 个百人队,第一等级居优势。

公元前 241 年,罗马出现百人团大会改革,上述情况发生变化。此时,罗马已发展为 35 个部落,为适应罗马向海外扩张的新形势,罗马在每个部落中的 5 个等级里各出 2 个百人团,第一个等级仍有 18 个骑兵百人团。此外,手工业者和吹奏者出 4 个百人团,无产者出 1 个,共 373 个百人团(35×5×2+18+4+1),使第一等级在百人团大会中的优势地位被打破,每个等级拥有基本相等的投票权,利于缓和平民与贵族的矛盾,增强军队的战斗力。

罗马规定:年龄为 17 岁至 45 岁的公民须在野战军中服役;45 岁至 60岁的公民则在战时做守卫后方的工作。每个男性公民在上述年龄段都必须服兵役,不得逃避,违者予以严惩,甚至被卖为奴隶。只有参加过 20 次远征的步兵和 10 次远征的骑兵方可免服兵役。

共和时期的罗马不断战争,先是为统一意大利半岛,后是向海外扩张进行战争。罗马将征服区域的大多数居民宣布为罗马同盟者,这些居民必须向罗马缴纳军事捐税;割让一部分土地作为罗马的军事殖民屯垦地;并在战时提供军队、帮助罗马人作战,称为同盟军队。同盟军队在战斗中并不单独行动,而是与罗马军团配合作战,被配置于罗马军团两翼,起辅助作用,因此又名辅助部队或联合部队。

在统一意大利半岛的过程中,罗马陆军起了重要的作用。后来罗马向海外扩张、尤其是在与地中海海上劲敌迦太基的争霸战争中,开始积极发展海军,大建舰队,在意大利的希腊人技师的帮助下完成了海军队伍的建设,并且不断发展壮大,最后打败拥有一流海军力量的迦太基。罗马海军战士一部分来自海上同盟者,但主要还是从意大利农民和城市贫民中征集,由希腊人任教官对之进行训练。

古罗马军队的士兵都是罗马公民,根据年龄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少年兵或称轻步兵,他们年龄小,灵活敏捷,但缺乏训练;第二类是青年兵,其年龄稍大一些,经验较多,组成罗马军团重步兵的第一战列;第三类是壮年兵,平均年龄为 30 岁,他们经验丰富,成熟顽强,是罗马军队的中坚力量,组成军团重步兵的第二战列;第四类是成年兵,其年龄最大,老练稳健,组成重步兵的第三战列。

早期共和时期,罗马军队以公民兵为主,同盟军队为辅。军队编制(自下而上)为:百人队——小队(连队)——大队(联队)——军团。小队为其基本的战术组织(小队相当于现代军队中的连),每个小队由 2 个百人队组成(百人队相当于现代军队中的排),百人队人数初为 100 人,后因百人队长指挥 100 人的队伍显得力不从心,因而将人数减少到 60—80 人,但百人队这个名称仍旧保留下来。大队(相当于现代军队中的营),由 450—570人组成,其中有 120—160 名少年兵,还有相同数量的青年兵和壮年兵,以及60—80 名成年兵,再加一队 30 人的骑兵。但大队里的骑兵很少与大队一同作战,而是联合组成较大的骑兵队伍。

一个军团由 10 个大队组成(相当于现代军队中的一个师),约有 4500—5000 名士兵,其中有 300 名骑兵。共和时期,每个军团配有一个联合军团(同盟军队),联合军团有骑兵 600 人,其组织体制与罗马军团的组织体制基本相同。古罗马军团和联合军团合起来相当于现在的一个军,有 9000—10000 人,其中骑兵 900 人。

共和时期,两名执政官统率的军队包括罗马军团和联合军团。两个古罗马军团加上两个联合军团组成一个野战军,称为执政官统率的集团军,由两名执政官当中的一名指挥。每个执政官统率的集团军通常有 18000—20000人,其正面战线宽约 2500 米;整个集团军战斗编队占地约 60 万平方米,大约 3 倍于同样规模的古希腊方阵队形。

战事出现时,公民兵被紧急征召。以卡皮托林山岗上升起的红旗为信号,公民兵见信号后立即集结在城郊,准备奔赴前线。战斗中,罗马军团以方阵为其战斗队形,纵深 8 个行列,其中最前面为精锐兵,两侧配有骑兵,前面为轻装步兵的散兵线。

共和初期,公民兵自备武装,战时出征,战后解甲归田。到公元前 5 世纪末 4 世纪初,罗马统帅卡米卢斯进行了一次军事改革,在军队中实行军饷制。公民兵出征时,可从国家获得军饷、给养和规格统一的武器装备。此外还对军团的体制作了变动,以新的三列队法代替旧的密集方式。即根据士兵的年龄和战斗经验,将重装步兵排为三列:

第一列是最年轻者,经验不多,为“矛兵”;第二列是成年战士,富有经验,为主力兵;第三列是老年士兵,身经百战,为后备兵。各队之间间隔距离为 4 排,每列 10 个连队,各连队战士数目不等。前两列连队各有 120 名重装步兵,第三列各有 60 名重装步兵。后来,每个连队又分成两个百人团队,每团 60 或 30 人。作战时,以连队为战斗单位,以百人团队为小的战斗组织。除上述三列重装步兵外,每个百人团还配有 20 名轻装步兵,每一军团配有 300 名骑兵,由 10 个 30 人的骑兵小队组成。此制一直延续到马略军事改革时止。

为提高部队的作战能力,罗马士兵必须接受严格的训练。他们要习惯于按照军队的步伐行进,在 5 小时内行军 20 哩,有时是 24 哩。行军时,他们要背负 60 里弗的重量。此外,他们还要学习习惯于全副武装地奔驰和跳跃。带着比普通武器重一倍的剑、标枪、箭等进行操练。为的是增强体力,避免士兵懒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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