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歐盟最高法院官網發佈的該案裁判信息顯示,Airbnb被認定是一個通過提供中間服務營利的電子平臺,旨在將潛在客人與提供短期住宿服務的專業或非專業房主聯繫起來,同時提供一定的輔助服務,包括向租住雙方提供格式合同、民事保險、在線估價工具等。法院裁定,Airbnb屬於歐盟《電子商務指令》(Directive2000/31 on electronic commerce)所界定的“信息社會服務”,或者僅僅是一個在線平臺,不能被視爲房地產代理。

原標題:Airbnb身份之惑: 被歐盟法院判爲在線信息平臺,在中國又該如何監管?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12月19日,歐盟最高法院裁定旅行房屋租賃平臺Airbnb(愛彼迎)是一個在線平臺,而不是房地產代理,因此不受歐洲繁重的房地產監管規定的約束。

此案是在法國遊客和接待專業協會AhTop提出投訴後提交給歐洲法院的。據AhTop的統計,Airbnb在巴黎提供的6萬個房源裏,有2萬個房源不合法。

歐盟最高法院官網發佈的該案裁判信息顯示,Airbnb被認定是一個通過提供中間服務營利的電子平臺,旨在將潛在客人與提供短期住宿服務的專業或非專業房主聯繫起來,同時提供一定的輔助服務,包括向租住雙方提供格式合同、民事保險、在線估價工具等。

法院裁定,Airbnb屬於歐盟《電子商務指令》(Directive2000/31 on electronic commerce)所界定的“信息社會服務”,或者僅僅是一個在線平臺,不能被視爲房地產代理。

這樣的認定在國內引起了熱烈討論。有法學專家認爲,這是一個極具革命性的判決,將產生巨大的影響。

也有學者反對這個判決,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這個判決如果發生在美國,結果可能是不一樣的。如果發生在中國,法院不會認爲Airbnb只是單純的網絡服務提供者。”

不同的身份接受不同的監管。在線信息平臺、房屋中介代理、酒店三種業態有不同的監管規則,在中國與一些發達國家,監管規則甚至截然不同。

Uber迥異的性質認定

歐盟最高法院指出,首先,Airbnb的目的不是提供即時的住宿服務,而是提供展示和尋找短租房屋的工具,從而幫助締結租賃協議。這種服務不能被視爲住宿服務的組成服務。第二,Airbnb的中間服務不是提供住宿服務所不可或缺的,因爲住客和房主還有許多其他渠道達成交易。第三,沒有證據表明Airbnb設置或限制了房主收取的租金的金額。

“我並不認同這樣的裁定。歐盟最高法院的裁判理念並沒有跟上互聯網時代的發展,如今較爲普遍的監管理念認爲,儘管這是一個互聯網平臺,但對它的監管要考察其實際經營行爲。平臺必須要對其上發生的業務承擔安全保障等義務。”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而且,Airbnb雖然沒有設置或限制租金的金額,但Airbnb獲得了營利,有的是以抽成的形式,有的是以廣告等形式。”朱巍說。

值得注意的是,歐盟最高法院對Airbnb性質的認定與此前審理的Uber案結果截然相反。

2017年12月20日,歐盟最高法院判決Uber提供的打車應用並非是信息社會的電子中間服務,而是交通運輸服務,確立了Uber通過打車軟件提供中間服務的行爲應由“運輸領域”法律調整的規則。

該案中,歐盟最高法院同樣認爲,通過APP在乘客和使用自有汽車提供運輸的非職業司機之間傳遞預約交通服務信息的中間服務,原則上符合《電子商務指令》所規定的“信息社會服務”。

但法院也認爲,當非職業司機使用自有車輛將乘客送至目的地,該項中間服務同時包括了城市交通運輸服務。而如果沒有Uber的APP,非職業司機無法提供交通運輸服務,希望在城市出行的人們也無法享用那些非職業司機提供的服務。

此外,法院還認爲,Uber對這些司機在何種條件下提供服務具有決定性影響。尤其體現在以下方面:Uber至少能夠通過競價申請的模式確定最高價格;Uber先從客戶那裏收取服務費,然後將部分支付給那些非職業司機;Uber還對車輛品質、司機及其行爲規範進行一定管理,在特定情形下,Uber將不再爲其提供中間服務。

因此,Uber的這種中間服務被認爲是交通運輸服務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國內外房屋中介責任不同

Airbnb被認定爲是在線信息平臺而非房屋中介代理,在監管層面帶來什麼影響?

最直接的影響體現在Airbnb所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方面。一些發達國家對房屋代理機構有着嚴格要求,以美國爲例,其有着嚴格的房地產經紀管理制度,經紀人取得執業牌照要通過考試、參加培訓,還有經紀行業協會這一行業自律組織從中監督與管理。在因房產經紀人原因產生糾紛時,可適用美國代理制度解決。同時,美國許多州都設立了房地產經濟賠償制度,在消費者因房產經紀人的不良行爲遭受財產損失時,可獲得賠償。

但如果在中國,Airbnb面臨的監管形式又將完全不同。

“在國內,Airbnb被認定爲房屋中介機構甚至比被認定爲在線信息平臺更有利。因爲Airbnb還經營物業託管等業務,這一般不被認爲屬於信息平臺的經營範圍。”中原地產研究總監張大偉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經紀人需要參加全國統一的職業資格考試。

但我國在傳統的線下房屋租賃中,房屋中介公司與房東、租賃人三方的法律關係常常表現爲居間合同。房屋中介公司作爲居間人,在合同中最重要的責任是如實報告。也就是說,國內房屋中介的安全保障義務比美國明顯較輕。

“事實上,Airbnb在國內如果被認定爲屬於房屋代理中介,對它是有利的,它最擔心被認爲從事的是酒店服務業。”張大偉說。

在國內,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酒店、賓館等經營場所對消費者存在安全保障義務,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旅遊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則規定酒店住宿要有安全的建築、完備的消防設施、安全通道等,保障消費者人身及財產安全。

此外,《旅遊業治安管理辦法》規定,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旅館還需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如果這樣監管Airbnb的話,Airbnb的成本優勢就沒有了,甚至會高過酒店。”張大偉說。

責任編輯:張玉潔 SF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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