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治面|離婚該不該有“冷靜期”?)

2019年12月24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有委員建議,婚姻家庭編草案中涉及的“離婚冷靜期”適用應當設立甄別機制,引起熱議。有業內專家表示,現實中的婚姻登記機關缺乏調查與辨別證據的能力,“離婚冷靜期”不宜設置排除性規定。

最新提交審議的草案沿用了一審稿中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草案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鉞鋒建議,應當對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予以完善,在草案1077條後增加一款作爲第三款: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不設置冷靜期: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經媒體報道後,“離婚冷靜期”制度再次引發熱議。有網友認爲,這一規定可以減少衝動離婚的發生,利於維護家庭穩定,有人認爲該條文可能會干涉婚姻自由,不利於保障當事人權利,也有人在討論是否該設立甄別機制,設置排除性規定。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蔣月對界面新聞表示,現在導致當事人離婚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當事人都比較年輕,在遇到婚姻生活矛盾、衝突時,可能會因爲處理經驗不豐富,甚至因爲衝動離婚。

“如果有‘離婚冷靜期’,能夠促使當事人不在矛盾衝突的頂峯期去做離婚這個重大的決定,在他們登記離婚請求以後,還有時間回過頭去再想一想,對於衝動型離婚的人而言應該是有幫助的。”她說。

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數據,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全國離婚糾紛一審審結案件顯示,婚後2年至7年爲婚姻破裂的高發期。全國離婚糾紛一審審結案件中,73.4%的案件原告的性別爲女性,年齡相差0至3歲的夫妻最多。

近十多年來,我國的離婚率也在持續攀升。民政部公佈的數據顯示,從2003年起,我國離婚率連續15年上漲,由1987年的0.55‰上升爲2017年的3.2‰。

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加良對界面新聞表示,目前我國協議離婚所需的時間非常短,對離婚設置的條件過於寬鬆,只要當事人雙方帶齊相關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可能當場就能拿到離婚證。近年來,我國由於離婚帶來的社會問題越來越多,在未成年人犯罪當中,因爲父母離婚而沒有得到很好照顧的被告人佔了很大的比例。

“離婚冷靜期”寫進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也是首次進入到國家立法層面,但在一些地方早已開始對“離婚冷靜期”的探索。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全國法院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創新改革試點工作,此後多地法院陸續開始“離婚冷靜期”的試點。2017年3月,四川省資陽市安嶽縣人民法院發出該省首封“離婚冷靜期”通知書;4個月後,陝西省丹鳳縣人民法院庾嶺法庭發出該省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2018年7月,廣東高院發佈《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離婚冷靜期”的完整規定,將“離婚冷靜期”區分爲情緒約束冷靜期和情感修復冷靜期,並規定了不同的啓動條件、設置期限和運用規則。

同月,最高法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對“離婚冷靜期”作出相應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劉加良指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離婚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此前,我國一些地方在訴訟離婚中推開了“離婚冷靜期”的試點,而這次民法典草案是在協議離婚中設置“離婚冷靜期”,也因此更加受到社會關注。

“我們更建議在協議離婚中設立冷靜期,訴訟離婚是在法院主導下進行的,當事人如果有過於衝動的行爲,法官可以引導當事人去冷靜思考,而協議離婚缺少這種外在干預,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不會像司法裁判官一樣去查明事實真相,判斷是否是當事人自願離婚。”蔣月說。

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離婚冷靜期”設立甄別機制,設置排除性規定,蔣月有着不同的看法。她認爲,在協議離婚的當事人中,對於當事人是否實施家暴等行爲,需要調查與辨別證據,婚姻登記機關難以完成。“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是司法裁判官,沒有這麼強的辨別證據能力。”她說。

劉加良也認爲,“離婚冷靜期”制度不適合設置排除性規定,像重婚、虐待、遺棄、實施家暴等情況,往往需要雙方舉證,婚姻登記機關在認定這些情況時沒有優勢。在調查過程中,如果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婚姻登記機關就會面臨判斷上的困難。

張憲超 本文來源:界面新聞 作者:梁宙 責任編輯:張憲超_NN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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