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申城】本市擬立法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打樁機、叉車等不得排出可見黑煙

11月20日下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

排污企業:

秋冬季應合理安排生產

根據草案,對於排放工業廢氣或者國家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向市或者區環保部門申請並取得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證。無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

根據草案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在容易出現重污染天氣的秋冬季,本市鋼鐵、建材、焦化、鑄造、電解鋁、化工等高排放行業相關企業應當合理安排生產計劃,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機動車:

高污染車不得從事運輸經營

根據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造、銷售或者進口污染物排放超標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本市根據大氣治理需要,對高污染機動車實施區域限行措施。對於高污染機動車的範圍、限行區域和限行時間,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環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高污染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在本市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非道路移動機械:

需領取識別標誌並粘貼

記者瞭解到,關於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的規定,也是修正案草案的重點內容之一。所謂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區別於機動車而用於非道路上的相關工程、農業機械設備,如打樁機、叉車等。

根據草案,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並公佈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者應當向區環保部門申報相關機械的種類、數量、使用場所等情況,領取識別標誌並粘貼於顯著位置。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排放明顯可見的黑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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