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詢裏有大政治大紀律

隨着全面從嚴治黨的不斷深入,“懲治極少數”不放鬆的同時,“管住大多數”的要求和工作越來越細、越來越實。函詢,作爲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第一種形態的一個重要方式、最常見的方式,日益爲越來越多的黨員幹部所“接觸”、所熟知。然而,如何正確認識、對待函詢,並不是每個人都能把握好、做得到的。“最常見”的函詢裏,有大政治大紀律,也有大文章。

函詢考驗着對黨組織的忠誠。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是黨內監督的重要原則,體現全面從嚴治黨要求,也體現對每個黨員幹部的關心和愛護。黨內監督條例中明確規定,函詢和談話提醒、約談等方式,是組織“接到對幹部一般性違紀問題的反映,應當及時找本人覈實”“讓幹部把問題講清楚”。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函詢不僅僅是一個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它承載着組織對同志的信任、期望,也承載着對黨員幹部“忠誠老實”的嚴格要求和紀律的嚴肅性。講清楚,就是要把所反映的問題和情況,對組織實事求是、一絲不苟地講全講清,有就有、沒有就沒有,是什麼事就是什麼事。有了問題,不能有所保留、遮遮掩掩,不能避重就輕、刻意開脫辯解,更不能編造謊言和假象欺騙組織、應付或對抗組織的監督。如果這種時候對組織不說實話、不交心,甚至說謊矇騙,就可以看作是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的政治問題。這,就是大政治大紀律。

函詢考驗着對紀律的敬畏。黨員幹部接受函詢是一項嚴肅的工作,也是個人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每個環節、每項要求的背後,都有明確而嚴格的紀律規範。黨內監督條例中明確規定,“被反映人對函詢問題的說明,應當由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對不如實說明情況的給予嚴肅處理”。黨紀處分條例將“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列入違反組織紀律行爲,並作出了明確的處分規定。黨的紀律是剛性的,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爲規則。黨員幹部必須深刻認識函詢工作的政治性和紀律性,把握住組織給予的說清問題的機會,將函詢作爲檢驗自己操守品格、紀律和規矩意識的“試金石”,認真對待、如實說明,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決不能做出故意隱瞞、欺騙組織等更爲錯誤的事情,把接受監督、改正錯誤、汲取教訓的極好機會變成錯上加錯、一錯再錯的情形。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更爲組織所不能容忍、更令人痛惜。

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嚴管就是厚愛。函詢的背後是黨組織莫大的信任,寄希望同志“把問題講清楚”,同時也是對幹部忠誠與否、能否遵規守紀的監督和考驗。黨員幹部如果不珍惜這種信任,就會錯失組織關心愛護的機會。只有不斷提高政治站位,進一步增強紀律和規矩意識,知敬畏、有戒懼、守規矩,養成在監督下開展工作的習慣,老老實實、坦坦蕩蕩地向組織交心交底,纔是正確的選擇。

(範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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