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對三名“廳官”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桂林市政協原副主席鄒長新、廣西水電集團原董事長梁壽齡及廣西水電建設集團原總經理曾憲文等三名“廳官”因犯受賄罪,分別被判處十年至十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分別處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不等的罰金。

受賄444.9萬元,判有期徒刑10年

2003年至2014年,桂林市政協原副主席鄒長新(副廳級)利用其擔任灌陽縣縣長、灌陽縣委書記、桂林市象山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爲私營企業主蔣某、桂林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個人和單位,在項目承攬、稅費優惠、徵地拆遷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4年至2019年,鄒長新直接或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44.9萬元。

▲被告人鄒長新。

鄒長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已退出全部涉案贓款。

法院認爲,鄒長新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44.9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鄒長新歸案後,有予以從輕處罰的情節,遂依法判決鄒長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鄒長新退出的贓款人民幣444.9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非法收受上千萬元,被判10年6個月

2004年至2015年,廣西水電建設集團原董事長梁壽齡(享受副廳級待遇)利用其擔任廣西水利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鐘山至馬江工程建設辦公室主任,廣西水利電力建設集團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廣西水利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鐘山至馬江高速公路建設辦公室主任,廣西水利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李某某、北京某投資有限公司等個人和單位,在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及撥付、經紀業務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4年至2017年,梁壽齡非法收受上述人員和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101.4085萬元。

▲被告人梁壽齡。

梁壽齡歸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收受李某某等人共計790萬元事實;審理期間,梁壽齡自願將其名下房產及用贓款購買的分紅型保險用於退贓。

法院認爲,梁壽齡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101.408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梁壽齡歸案後,有依法從輕處罰的情節。對於梁壽齡自願向法院退出的房產及用贓款購買的分紅型保險,依法予以追繳。遂依法判決梁壽齡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梁壽齡退出的房產和用受賄款購買的分紅型保險,變價後折抵贓款或者財產刑,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非法收受880萬元,被判十一年六個月

2005年至2015年,廣西水電建設集團原總經理曾憲文(享受副廳級待遇)利用其擔任廣西水利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銀河水電站工程經理部經理,廣西水利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副總經理、廣西水利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鐘山至馬江高速公路建設辦公室副主任、主任,廣西水利電力建設集團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廣西水利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桂梧高速公路鐘山至馬江段工程結算工作組組長,廣西水利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爲胡某某、北京某投資有限公司等個人和單位,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和結算、經紀業務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5年至2016年,曾憲文非法收受上述人員和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880萬元。

▲被告人曾憲文。

曾憲文歸案後主動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的收受胡某某等人650萬元事實;審理期間,曾憲文表示願意將其名下房產用於退贓。

法院認爲,曾憲文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88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曾憲文歸案後,有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依法判決曾憲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已查封房產變價後用於折抵退贓款及罰金,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其他查封財物由辦案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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