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過上述幾個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清代嘉慶年間,清廷不正確的海洋管理政策使得當時中國海洋社會經濟發展嚴重受挫,海洋社會的貧困在安南“艇匪”、“夷匪”入侵下更加惡化,海商難以進行遠洋貿易,導致中國東南海洋社會激烈的震盪和分裂,水師戰鬥力不斷下降,於是乾隆末期到嘉慶中葉,東南沿海海盜風起雲湧,海盜又一次走到歷史舞臺的前沿。平定臺灣、解除海禁之後,清朝在限制民間造船和商漁出海活動能力和範圍的基礎上,完善了以岸防爲主的海防體制,水師執行海上警察的功能,根據佈防的位置,在規定的海界範圍內,實行巡洋會哨制度,保護合法商船、漁船的安全,取締走私、偷渡、搶劫等犯罪活動。

作者簡介

張雅娟

現任職於浙江工商大學,從事海洋史學、傳播學研究,主持完成教育部課題一項,出版專著一部,發表論文二十餘篇。

摘要:清代嘉慶年間,中國東南沿海出現了一次海盜活動的高潮,並持續數十年之久,清廷爲了剿捕海盜曾派出大量的兵力。本文從海洋社會本身、清廷的海洋政策、水師作戰能力、天災人禍等幾個方面分析此次海盜活動高潮出現的原因。

關鍵詞:嘉慶朝 東南沿海海盜 活動高潮

美國學者安樂博認爲,在中國歷史上,“中國海盜的黃金時代:1520一1810”。他將“中國海盜的海盜的黃金時代大致分爲三次高潮。第一次高潮:明中期的倭寇:明嘉靖年間(1522一1566),堪稱中國海盜的真正騰飛時期。第二次高潮:明清之際的海寇。降至萬曆四十七年(1620)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即明清之際,中國海盜在沉寂了近50年後重新掀起了一股高潮,而閩粵的海盜數量也在17世紀4O至60年代重新達到了頂峯。第三次高潮:清中期的洋盜。”安樂博從政治、經濟和自然環境等諸多方面分析了造成這三次不同時期海盜活動高峯的不同原因。“雖然上述三次海盜高潮均萌生不同的歷史時期,但是,這三次高潮仍不乏共同之處。其一,三次海盜高潮之肇端均爲饑荒、戰爭或經濟停滯,從而導致民不聊生,叢聚爲盜,而後又由小變大,日益壯大。其二,海盜活動頻發期恰逢米價上漲之際。其三,三次海盜高潮期間,朝廷均疲於應付內亂外患——明中期的胡患、晚明的清軍入關,清中期的內亂和安南之亂——無暇南顧,故而對南部沿海地區的海盜活動反應遲鈍,從而造成海盜爲禍數十年一發不可收拾的局面。”實際上,中國海盜活動第三次高峯期出現,除了安樂博分析的原因之外,還應該放到更廣闊的社會背景下來考量。本文延續安樂博關於第三次海盜活動高峯出現在清中葉,也即從乾隆末年至嘉慶中葉之間的說法,從幾個方面對這一時期海盜活動高峯也即海盜第三次黃金時代的到來進行進一步分析。

一、 海洋社會的邊緣化

(一)以陸制海的海洋管理模式造成海洋社會居民生活日益艱難

清朝在平定臺灣後開放海禁,恢復沿海商漁活動,允許商船赴日本、南洋貿易。但出於對海上敵對勢力東山再起的恐懼,選擇了從海洋退縮的政策,把海洋社會整合到以陸制海的管理體制內,在“重防其出”思想指導下,對海洋生業和海洋活動羣體實施陸地性的管理。

首先,清朝在沿海地區普遍推行保甲制,用管理陸地居民的辦法管理漁民、船民乃至商船。清廷將“居民,以十家爲率,開列十口,俱令環相結保。其結狀如糧串聯式,將互結人姓名之下,俱令畫押,一發房收檔,一存署稽查。如一家窩匪容隱不報,九家連坐。並取約保練首,令隨時稽查”。乾隆五十四年(1789),“查明閩省海島四百五十七處,請將煙戶衆多各島,責令汛弁保甲稽查。並據兩司議詳,選舉誠實之人充當保甲,嚴加管束。其有漁戶就山搭寮者,一過漁期,即飭拆毀。”漁民、船民、海商等海洋社會羣體,則在澳甲制、船甲制下納入沿海農業社會體制,成爲編戶齊民。

澳甲制是保甲制在漁村的變種。嘉慶元年(1796)三月,福建司道會議設立澳甲條款,稟稱:“1、嚴舉澳甲以清煙戶也。2、請列船號以稽漁戶也。應着澳甲一律查明所轄戶丁內,船若干只,各於門牌內填注。漁船每日採捕,俱令早出晚歸。出洋時查明有無多帶食米淡水及私送火藥器械,回時有無夾藏盜贓、衣物、番銀等弊。3、編籍丁壯以資緝御也。應令澳甲人等,將各該戶年方精壯者,每澳共籍若干名,各置器具,自爲防守,以備不虞。4、請嚴巡查以收實效也。查澳甲之設,每月內或州縣親身前往,或委員密查,將該縣澳甲據實編查之處,出結通報。仍責成該管道府嚴密輪查。”六月,根據督撫批示,司道又擬“異籍寄居稽查宜嚴”、“商漁船隻宜烙號給照”等三條,其中規定:“異鄉搬來寄籍者,須查明來歷,移取原籍鄰佑甘結,並取該保甲甘結存案,編入甲內。偶爾住宿者,除尋親覓故外,應由旅店、廟宇將每晚投宿客人,訪查來歷,方可租住。”嚴查商漁船隻,烙號給照,“如系載貨出洋,報縣驗明,給予印照,取具各澳保連環甘結,方許出口,不得多帶食米、淡水及私送火藥、器械等項禁物。其捕魚船隻,總在附近海澳處所網捕,所帶食米淡水,只許備本船一日之需爲率,不準額外多帶。……所有每月出洋船隻若干,某日某船由澳出口捕魚,於何日回澳,着令該保甲按十日造冊報縣,由縣通報查考。”通過這一政策,沿海漁民的家庭成員狀況、船隻數量都明確的標註在各家門牌之上,各家的情況掌握於甲長之手,出入都要彙報,並且採用連坐的方式,督促澳甲之內的居民互相監督。

其次,對於出洋船隻,清政府則實行船甲制,嚴格限制商船和漁船的規制。“欲出洋者將十船編爲一甲,取具一船爲匪、餘船坐連環保結,並將船結字號於大小桅篷及船旁大書深刻,仍於照後多留餘紙,候出口時,即責成守口員弁,將該漁船前往何處,並船舵水手年貌、姓名、籍貫,逐一查填入照,鈐蓋印戳,並將所填人數照登號簿,準其出口入口。” 嘉慶二年(1797年),又題定:“出海商漁船隻自船頭起至鹿耳梁頭止並大桅上截一半,各照省份油飾船頭,兩刊刻某省、某州、某縣、某號字樣,” 官府對商漁船隻的建造實行嚴密的監察,船隻規格、舵水人數、出海口糧、防衛武器都加嚴格限制。“製造商漁船隻,其尺寸式樣報明州縣,核例相符,批准興工。工竣親驗,編號入甲給照。商船由印官開明船用什物等項,船主、舵手姓名、年籍、器械並明,以便汛口察驗。” 從海洋活動的源頭開始,進行監控,將以海爲生的的族羣限制在地方官府可控制陸地範圍內活動,導致沿海人民的海洋發展能力逐漸減弱。

清朝政府用管理農民、農業的方式管理漁民、漁業,使海洋生計的不確定性更加突出,阻止漁民走向外洋漁場的限制措施,打擊了海洋漁業。這等於把漁民從外洋逼回近岸,近海捕撈上升爲漁民的主要生計。近海捕魚亦被禁止時,漁民被迫登陸爲農,兼以採捕灘塗海物救生,進而在海岸潮間線地帶進行水產養殖。大量水居漁民舍舟登陸,流落在漁港村澳,或“討小海”,或當補網等傭工,或肩挑負販漁貨,加劇了漁村的無序競爭。因侵佔海界引起的漁村之間、宗族之間的械鬥時有發生,又使漁民生計更爲艱難。“沿海無地可耕,全賴捕魚醃販,以爲仰事俯育之資。……若一概令其舍舟登陸,謀生乏術,迫於飢寒,勢必鋌而走險,將恐海盜未靖,而陸盜轉熾矣。”

(二) 海洋貿易從外海壓縮到近海

有清一代,由於入主中原的滿洲貴族對海洋和海洋勢力充滿恐懼,從一開始便把沿海行駛的商漁船納入海防管理的體系之中,嚴加限制。順治時期,採納黃梧等人之策,厲行遷界、禁海的政策。順治十三年(1656)六月,“申飭沿海一帶文武各官,嚴禁商民船隻私自出海。”順治十八年(1661)十二月十八日,清朝又頒佈了“嚴謹通海敕諭”,提出了實施海禁的原因和具體措施,將順治時期一系列禁海政策尤其是順治十三年的海禁令進一步系統化、明確化。與順治十八年“嚴禁通海敕諭”相配套的還有“遷海令”,東南沿海居民被迫遷離世居之地,流離失所。康熙初年,清朝的“遷海”政策繼續實行,並較順治時期更加系統和嚴厲。雖然康熙八年(1669)開始有計劃地讓遷海居民返回舊地,也僅僅是對海禁政策的變通而已。雖然康熙二十三年(1684)復開“海禁”,它順應了沿海民衆生計、生活的需要,但到康熙五十六年(1717),又一度禁止國內商船前往南洋貿易。雍正即位後,對康熙時期的貿易政策略作調整,“洋禁新開”,廢除了禁止南洋貿易的規定,初步放鬆了對國內糧食流通的控制,但是總體上來講,雍正朝對海洋貿易仍然嚴密控制,許多限制沿海邊民下海捕魚、經商的措施已經條例化,頒佈了一系列規範海洋貿易的措施,從出海商漁船的顏色、梁頭到海外貿易的物資、進出口岸的申報等方面都做了明細的規定。除了要求出洋船隻準時按期申報之外,同時對出洋船隻攜帶食米的數量也做出了嚴格的限制。出海船隻如果攜帶糧食進行出售圖利或者接濟奸匪,一旦查出,將米入官,賣米之人,分別治罪,守口員弁,隱諱不報者,革職。可是,出海貿易,風訊無常,兇險異常,如果不帶足糧食水米,船上人員的生活是難以保障的,沒有武器,遇到海盜搶劫,只好乖乖地投降任其掠奪了。這一政策對出海人員的生活是有很大影響的,並且嚴重影響了漁船、商船的遠洋能力。乾隆帝即位後,他對海洋貿易的的控制越來越嚴密,事關民生和國家安全的糧食、絲綢、硫磺、火藥、槍炮等商品嚴禁出洋貿易,對其他的出海物資也做了詳細規定,對出海小船、小艇強化管理,嚴格限制商漁船所帶武器,限制船上舵工、水手的數量,並禁止英國商人來華貿易等。在限制商船上,乾隆二十一年(1756),曾將壓艙用的石塊也視爲武器,嚴令加以限制:“出海漁船、商船每藉口壓艙、擅用石子、石塊爲拒捕行兇劫奪之具。嗣後均止許用土坯、土塊壓艙。如有不遵,守口員弁澳甲兵役嚴拿解究。”、這種對商漁船軍械的限制,一直持續到乾隆末年纔有所鬆動。

嘉慶皇帝在位期間,依然沿襲乾隆時期的海洋政策,海洋政策愈加保守。在海洋的管理上,嘉慶帝強調最多的就是如何禁米出洋,如何斷絕對海盜的供給,對於出洋船隻所帶食米嚴格審查,對於出洋船隻的規制嚴格限制。嘉慶四年(1799)和嘉慶九年(1804)都曾下詔重申禁米出洋之例。到嘉慶時期,南北沿海商船雖呈增長態勢,從渤海到南海,各段航線連接,構成陸島貿易網絡,但是通販外國的商船呈下降態勢,海外貿易地向越南、暹羅、馬來亞、新加坡轉移,航往傳統海外重點貿易地日本、呂宋、巴達維亞的商船銳減,每年平均都不足十艘。

總之,在清代嚴格的海禁和海外貿易政策之下,海商出口貿易障礙重重海商和船上社會的經營活動受限,社會生活越發艱難。在茫茫大海載貨航行的商船沒有足夠的武裝力量,難以應對他來自海盜的突然襲擊。對於海商的這一弱點,海盜是深知內情的,所以對於過往洋麪的船隻,他們要求事先購買“票單”,回報是在他們控制的海域保證航行的安全,本質意義上是一種“海上保護費”。海商在清朝官府無力保護海洋貿易,極力限制商漁船的發展的情況下,請求海盜的保護或許也能算做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從這一點來看,清朝不合理的海洋政策在限制海洋貿易發展的同時,客觀上是給了海盜生存和發展的空間。

二、清廷水師作戰能力微弱

清朝爲除海洋大弊,防止海上反清勢力重新崛起,實行嚴格“重防其出”的海洋政策,“海防設想的主要對象在國內,岸防是重點,水防是輔助。”清代的海防任務的是有沿海駐防的水陸營兵承擔的,沿海地區的綠營兵絕大部分被部署在本省本地區的治安防範的位置上,只有一部分水陸官兵被部署在沿海的軍事要塞和城鎮裏,負有海防職責。清代水師由內河、外海兩部分組成,外海水師又分爲水兵和守兵兩部分。歷經康、雍、乾三朝,清廷在東南沿海佈置了一條以海岸、海島爲依託,水陸相維的海防線,海上力量以駐紮海島、海口的綠營爲主,岸上以綠營陸師爲主,又以八旗兵在沿海核心城市集中駐防,加以監控。在東南沿海蘇、浙、閩、粵等省設置水陸綠營官兵二十一鎮,戍兵佈於崇明、定海、金門、海壇、南澳、瓊州以及臺灣、澎湖列島等沿海主要島嶼,逐步形成陸岸爲依託的層層相因的東南海疆防禦線:外有海島防線,中有水陸相系的海岸防線,內連沿海區域重鎮的東南陸邊線,重點稽查沿海商漁船隻出入,對出洋船隻的大小、所帶米石、防禦武器、進出港口、回港時間等都做了嚴格限制,制止航海、商漁力量的增長。

(一)水師力量過於分散

總的來講,清水師星羅棋佈的佈局導致它過於分散佈防,海上力量主要用於防範居民私自下海出洋,稽查民船規格,技術技能以及載運貨物、武器、糧食等。只能用以防範零星海盜,不能進行大規模的海戰。根據《洋防輯要》記載,在浙江洋麪,浙江水師擔負着河防和海防雙重任務,海防任務重於河防任務,以海防爲主的水師營自北向南主要有乍浦營、嘉興協營、紹興協營、定海鎮、黃岩鎮、溫州鎮、瑞安水師營、玉環營。浙江內河、外海水師官兵9400餘人,擁有大小戰船302艘。

福建水師。福建東南沿海凡二千餘里,港澳凡三百六十餘處,要口凡二十餘處。額設水師二萬七千七百多人,分三十一營,大小戰船二百六十六艘。福建省的海防力量在沿海各省是比較強大的,又有各類海洋戰船最多,如趕繒船、雙篷艍船、雙篷船、平底哨船、圓底雙篷罟船、哨船、平底船、雙篷哨船等。各船水兵人數以船隻大小分配,多則三四十人,少則十餘人。自清初以迄乾隆,削平鄭氏,三定臺灣,及嘉慶間靖海之役,福建用兵海上,較他省爲多。福建島嶼星羅,處處與臺、澎相控制,故海防佈置,尤爲繁密。雍正四年(1726),浙閩總督高其倬奏陳操練沿海水師,並令閩洋水師巡視本省各口兼赴浙洋巡緝。嘉慶四年(1799),閩省水師仿商船式改造戰船八十艘,編爲兩列。自泉州之崇武,分南北犄角。由崇武而南,令南澳、銅山、金門及提標後營各鎮將率船巡緝。崇武而北,令海壇、閩安及金門右營各鎮將率船巡緝。騤以漳州之鼓浪嶼設防尚未周備,增建砲臺,置新式砲。

福建的海防在不同時期,側重點隨時異宜。康熙年間,因爲鄭成功勢力的存在,漳州、泉州的海防工作格外受到重視。當時水師所用沙唬船不適於海戰,便將其改造鳥船。施琅平定臺灣,鳥船起了重要的作用。到了嘉慶間,海盜蔡牽竄擾浙、閩、粵三省洋麪,閩省的寧德、福州,泉州、漳州等地都曾是蔡牽侵犯之地,這些地方也就格外重視海防。在追剿蔡牽的過程中,清廷水師官員李長庚曾經造霆船三十艘,置大砲四百餘具,屢次擊敗蔡牽。在當時,閩、浙水師兩省還有多次合作共同對蔡牽展開圍追堵截之。但是福建海岸線、海島線綿長,駐守相對比較分散,主要以海盜爲其主要海防對象,沒有集中駐防的水師基地。

廣州水師。廣東南境皆瀕海,自東而西,歷潮、惠、廣、肇、高、雷、廉七郡,而抵越南。其東境始於南澳,與閩海接界。潮洲支山入海,有廣澳、赤澳諸島,皆水師巡泊所在。廣州海防分爲三重關隘。清初規制,設大小兵船一百數十艘,僅能巡防內洋,不能越境追捕,遇有寇盜,則賃用民船。康熙五十六年(1717),始建廣州海濱橫當、南山二處砲臺。乾隆五年(1740),以廣東戰船年久失修,諭疆吏加意整頓。乾隆四十六年(1781),巴延三以各海口時有寇船出沒,於石棋村總口 設立專營,與虎門營汛聯絡。五十八年(1793),吳俊以東莞米艇堅固靈捷,便於追捕海寇,造二千五百石大米艇四十七艘,二千石中米艇二十六艘,一千五百石小米艇二十艘,分佈上下洋麪,配置水兵,常年巡緝。嘉慶五年(1800),於沙角建砲臺。九年(1804),倭什布以粵海窮漁,伺刦商船,遇水師大隊出巡,輒登陸肆擾,遂無寧歲,乃規劃水陸緝捕事宜。十五年(1810),設水師提督駐虎門,扼中路要區,以二營駐香山,一營駐大鵬,爲左右翼。二十年(1815),就橫當砲臺加築月臺,又於南山之西北,增建鎮遠砲臺,置砲多具。二十二年(1817),建大虎山砲臺,置砲三十二具。

這是閩浙粵三省海防力量的總體部署情況。清代將中國的海洋分爲內洋和外洋,內洋一般歸州縣管下,島嶼周圍或作內洋或爲外洋,與大陸距離遠近也無一定標準,外洋一般歸水師負責,具體界限不甚明確。清代沿襲了明朝的巡洋會哨制度,“即按照水師佈防的位置和力量劃分一定的海域爲其巡邏範圍,設定界標,規定相鄰的兩支巡洋船隊按期相會,交換令箭等物,以防官兵退避不巡等弊端,確保海區安全。”爲了保證巡哨制度的執行,清王朝制定了嚴格的獎懲制度,比如說,會哨時間和地點一般不能隨意變更;如海上出現颶風等惡劣天氣,不能按時巡哨時,要據實報告原因;嘉慶五年(1800),因出海巡哨出現代巡的弊端,“如統巡一官,系總兵專責,今則或以參將、遊擊代之,甚至以千總、把總、外委及頭目、兵丁等遞相代巡,”嘉慶帝通諭沿海各省督撫,嚴禁他人代巡,負有巡洋會哨責任的統巡官必須親身巡洋,如果被發現未能親自巡洋,由總督題參革職等等。按理說,實行巡洋會哨制度以及嚴格的獎懲制度對於督促水師將士履行職責應該會起到積極作用,巡洋會哨制度應該能夠保證清代邊疆海防的安全。然而實際上,清朝的水師力量很微弱。劃界巡洋限制了水師的作戰能力,水師實行分防水域的活動對於轄區以外的海洋地理、氣候以及水文情況並不瞭解,缺乏遠洋航行的知識。早在雍正四年(1726),閩浙總督高其倬就曾指出水師分防巡哨的弊端:“查閩浙之例,本處巡哨之兵,只在本處洋麪巡哨,即總巡、分巡之員,亦只福建者巡福建,浙江者巡浙江。如此行走操練,止熟本處,不知他處,止知本省,不知外省。”在清代,實力雄厚的“海盜”幫派,其活動區域多在外洋,只有部分零星小盜纔在內洋搶劫。清代水師的是“期於外洋不但不敢去,實亦不能去。其最勤者不過在內洋巡哨。若只在內洋巡哨,既能擒賊,不過小盜。其于海洋大盜,不但不能緝捕,並其來去蹤跡且不能知矣。”實行分區巡防,還容易使各省水師藉故推脫責任,這一點在嘉慶朝追捕蔡牽時顯得尤爲突出。

(二)缺乏熟悉水上作戰的官兵

按照水師官兵水上作戰的能力,高其倬將其分爲三等,“臣查熟悉水師之人,內有三等。其最高者,不但本處海洋情形無不熟知,即各處港口之寬狹、沙線之有無,何處外洋島澳洋盜寄泊取水之所,何等日色雲氣是將作臺颶回瀾之候。因其熟極,故能生巧。實於巡防有益。此爲第一等。其次或熟知數處情形,或熟知本處情形。此第二等。又其次者,於本處情形亦知大概,在船不暈,能上下跳動、運使器械,此爲三等。其僅不甚暈吐,只坐艙內,不能上下跳動、運用器械者,此種不過充備人數而已。”然而“現在閩浙水師將弁、兵丁之中,如第一等者,或一營之中竟無其人,或僅有二、三人,而年近老邁、筋力就衰者居半;所有者不過第二等、第三等之人,而僅不暈吐、不能上下跳動、運用器械者參半。此等不知港沙之可以行走與否,不知島澳之可以寄泊與否。行船擱淺撞礁,立有性命之虞。即內洋遇賊,尚難期其緝獲,安望其巡捕外洋之盜?”水師不能適應海上生活便沒有船上作戰的能力,爲此,高其倬奏請操練水師,但實施的效果甚微。

乾隆五十五年(1790),乾隆帝對水師兵丁不以試演水務爲急,“輒稱船身笨重,僱用民船。其意以民船出海捕盜,俱用本船舵水,不須兵丁駕駛,是以藉詞推諉,”大爲不滿,諭令各督撫“嚴飭舟師實力訓練,俾駕駛嫺熟,於戰船出入風濤,務期帆舵得力。”嘉慶四年(1799)福建巡撫汪志伊在《議海口情形疏》中提到:“閩省弁兵,從前未免因生疏而怯愞,甚至暈船嘔吐,數年來緝捕洋匪,拔弁於老漁,簡兵於海戶,配定舟師,頻年在海涉歷風濤,獲犯頗多,技藝日臻嫺熟。是操練之效,即收於緝捕之中,更不必舍緝捕而別籌操演也。”以緝捕代替操練,故水師的作戰能力並沒有實質性提高。嘉慶十一年(1806),嘉慶帝就曾憂心忡忡地指出:

“近來該弁兵等於操駕事宜全不熟習,遇放洋之時,仍系另行僱募。此等舵工,技藝高下迥殊,其僱值亦貴賤懸絕。向來各省商船,俱不惜重價僱募能致得力舵工。至兵丁等出資轉僱,價值有限,往往合該兵丁等數名分例,亦僅得次等舵工,是名爲舟師,實不諳習水務,又豈能責其上緊緝捕乎?若水師不能操舟,即如馬兵不能乘騎,豈非笑談?戰船出沒風濤,呼吸之間,一船生命所繫,若非操駕得力,有持無恐,焉能追駛如意?”

(三)巡哨制度形同虛設

嘉慶朝,東南沿海的海盜問題日益嚴重,水師任務較以前繁重。嘉慶六年(1801),福建水師提督李南馨鑑於各營總兵、副參、遊擊、都司、守都要出洋不到,無法親身巡洋,邊請旨建議由他人暫代巡洋以便宜行事。嘉慶帝體恤水師官弁辛苦,遂傳旨準行。八年(1803),署福建布政使裘行建議 :由於追捕海盜所費不貲,爲避免無謂的浪費,似不必遠涉大洋,衝波緝匪,只需在海口設置戰船,仍照沿岸會哨例,使賊不敢近岸,軍民即可安堵。前一項規定的實施,破壞了原來巡哨制度不能找人代替之規,給一些不認真或者無心巡哨的水師官兵以逃避巡哨的正當藉口。後一請求,巡防只放在近口岸,使得遠洋更成爲朝廷管轄真空,商漁船在這一區域的活動更無法得到官方的保護,海盜便有了活動的機會。

綜上所述,查緝海盜是清代水師巡哨的主要任務之一,它還負有盤查民船資格、技術技能以及舵手人數多少,是否攜帶各種違禁貨物等,對於來到中國海域的外國商船既有保護其安全的責任,又有稽查其走私的任務。從這些任務看,清代前期的水師職能類似現代的海上警察與海關。“它不是一支主要用於關於反擊侵略的海上力量,只是一支維護社會治安的武警部隊。”再加上他巡哨範圍只在近岸內洋,可想而知,對於往來在外洋的海盜,水師只能真的是望洋興嘆了。

(四)缺乏戰鬥力強大的戰船

海戰中,戰船在戰爭中發揮關鍵的作用。嘉慶時,程含章“嘗半載在洋,與賊連戰數次,頗知其略”。他在《復林若洲言時務疏》中說:

“大抵外海之戰,與內河陸路異。何則?……其戰也,惟持船隻炮火之多寡大小爲強弱,而又有霧、有雨不可戰,無風、大風、逆風、逆潮皆不可戰,必天日晴朗,風力適中,師船乃出。……方戰之時,必以船大炮大爲貴。故以大船攻小船,如以虎驅羊,一可當十;以小船攻大船,如以卵擊石,十不當一。”

乾嘉之際,清廷仿造性能較好的民船如廣東的米艇和福建同安梭船,分派粵閩水師各營,但因爲本身的製造技術和尺度都有嚴格限制,依其樣式仿製的戰船也難免受到影響。嘉慶年間,戰船不足敷用,往往便添僱商船,但商船的防禦能力基本上處於最簡陋的水平,戰鬥力很弱,一旦徵用進入軍隊,自然也影響到水師隊伍的戰鬥力。因此,清廷對民船的限制最終影響到了國家海上軍隊的力量,這無疑是他們的海洋社會管理措施“自壞長城”的惡果之一。

(五)水師腐敗現象叢生

除了巡洋會哨制度的弊病、水師戰船的落後之外,清代水師中的腐敗現象也較爲突出。他們隨意勒贖出海商漁船,引得頗多民怨。嘉慶朝時,兩廣總督吉慶奏報:“粵東沿海窮民,素無恆產,類皆自造漁船,出海採捕,稍獲微利,養膳身家。惟查從前濱海州縣,往往借給船照需索陋規;而炮臺弁兵及海口巡檢,復以稽查驗照爲名,到處勒取規銀;運鹽船隻,硬要魚蝦。擾累多端,以致所得魚價,除應付規費,所剩無多;不足以供養活;不免飢寒,遂起盜心,竟有出海爲匪。”

而對貿易商人的侵害,浙江溫處道秦瀛曾揭露,官兵不能保護商漁船,反而對商漁船喫拿卡要,隨意誣陷,“哨船不敢近盜船,見商船輒橫索貲財,商船不與,便指商船爲盜船”。這種瀆職犯法的行爲很普遍,更有甚者,勒索不成,殺人奪財。如廣東潮州府澄海縣樟林鎮林判以海運致富,“以貲雄里閈中”,兵備官派人送紈扇並帶信給他,欲借銀十萬兩,林判不借。兵備遂誣林判“私通洋盜”,發兵抄家,附會成獄,並匆匆“斬之於市”。

官兵還勾結海盜準其出海,更有甚者向海盜私自出賣武器的情況也是存在的。例如,嘉慶九年(1804),嘉慶帝調那彥成赴任兩廣總督,赴任之初他就對廣東省海盜問題一針見血的指出:“廣東洋匪較多,一由營伍廢弛,一由經費不敷,營伍之所以廢弛之故,皆因兵丁等多與洋匪生氣相通,每遇出洋巡緝,該兵丁等不但不能出力並與洋匪相通消息,致令遠揚。且與本管督撫提鎮各官漸不知畏懼。文員雖亟欲設法擒捕,竟致無計可施,無緣所帶兵丁與洋匪潛相勾結,呼應不靈,即欲督捕亦非一人所能剿辦。是以動形掣肘。洋匪趁間劫掠,肆行無忌。”“附近沿海各村,多有溝通洋匪接濟之人,亦間有圖利愚民以該匪肯出重價,竟有其同類私用小船買米兩者。至各口岸兵弁雖不能指明其溝通,然米糧私自出洋者甚多,此類竟毫無見聞,亦大有可疑矣。”

在閩粵一帶,海盜與會匪、陸路土匪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這一點官方並非不知,有時只是故意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大開方便之門而已。這一點,嘉慶帝是有所瞭解的。嘉慶十年(1805)六月初十日,嘉慶帝在給那彥成的諭旨中曾提到“洋匪與土匪勾結爲患日聚日多,皆緣吏治因循,營伍廢弛,歷任地方大吏不能督率文武實力整頓,以致積習難返。”嘉慶年間,水師與海盜之間相互溝通串聯的關係也給日後剿捕海盜帶來深遠影響。

水師是清朝控制海洋社會的主要軍事力量,清朝水師建立伊始就是執行海禁的工具之一,站在海洋經濟和海洋社會發展的對立面。平定臺灣、解除海禁之後,清朝在限制民間造船和商漁出海活動能力和範圍的基礎上,完善了以岸防爲主的海防體制,水師執行海上警察的功能,根據佈防的位置,在規定的海界範圍內,實行巡洋會哨制度,保護合法商船、漁船的安全,取締走私、偷渡、搶劫等犯罪活動。由於荷蘭海洋勢力退出中國海域之後,在較長的時期內未再出現來自外國的海上威脅,養成清朝統治者“有海防而無海戰”的觀念,水師制海能力不斷弱化。官方以陸治海的思維,用管理陸路軍隊的方式來治理水師,水師之中缺乏熟悉水性的官兵,水軍不足臨時抽調陸路兵丁應戰,這些都無法保證水師有着良好的作戰能力,不要說抵禦西方來的裝備精良的艦隊,就連實力強大的國內海盜勢力抵擋起來都成問題。因爲,大量的歷史資料證明,清嘉慶年間的海盜,無論是初年是安南艇匪,還是後來壯大起來的蔡牽、朱濆、張保、烏石二,他們的船隻、炮械優良,有些都是在清軍之上的。

三、 沿海地區官府控制力的下降

清朝對基層社會的控制主要由保甲制和宗族制來實施。實行保甲制的宗旨在於“聯甲以弭盜賊”,清代的保甲制基本沿襲了明代,仍以十家爲甲,十甲爲裏,十里爲保,十保爲鄉,主要內容爲:“戶給印信紙牌一張,書寫姓名,丁男口數於上。出則註明所往,入則稽其所來,面生可疑之人非盤詰明確,不許容留。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若村莊人少不及數,即就其少數編之。無事遞相稽查,有事互相救應, ……客店立簿稽查,寺廟亦給紙牌。月底令保長出具無事甘結,報官備查,違者罪之。”由此可見,保甲制是一種以個體家庭爲基礎,以地緣關係爲紐帶而構建起來的一種基層社會控制體系。保甲是負責納稅、巡察、監視罪犯和祕密社團,保甲長對手中戶冊要隨時查覈填注,每逢季末或每隔半年赴縣呈報,同時倒換冊薄。在中國古代“有身即有役,有役即有賦”的賦役原則,政府可以通過人身來實現對基層社會的嚴密控制。但是雍正元年(1723)開始改行“攤丁入畝”的賦役制度和乾隆年間編審制度的廢除等一系列措施,保甲制喪失了原來的作用。自乾隆以來,“戶籍呈報,敷衍從事,保甲之制等於贅,不見功能僅餘流弊”,嘉慶朝時連保甲制度的執行都成了問題。在沿海地帶,隨着“海禁”的放寬和取消,“自海禁大開,民之趨南洋者如鶩。”人口流動較前更是大增,尤其是永久性移民不斷增加。移往廣西、四川、海外的廣東移民更多。粵省向無魚鱗煙煙戶冊,保甲之法,久未遵行。”保甲制的崩潰,保甲制度所具有的維護鄉里治安、司法、封建教化等功能亦隨之喪失,清朝官府利用保甲對基層社會的的控制力因之減弱。

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宗族既是中國最小的行政單位,也是一種經濟合股方式,宗族從政治與經濟這兩個最重要的方面控制着基層社會。宗族有自己賦予自己規約的權力,憑此規約可以對宗族成員實施懲罰。“在必要時,宗族還施醫舍藥、操辦喪事、照顧老人和寡婦,特別是興辦義塾,”其在思想感情、文化教育、價值規範乃至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對基層社會實施着有效控制,在穩定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的正常運作、維護封建統治方面有着十分特殊的作用。正因此,自康熙二十年(1681)前後始,清廷積極支持並扶持宗族共同體的發展。至乾隆初年,各地宗族數量增加且每一宗族的規模也顯著擴大。然而,隨着宗族勢力的日漸壯大,宗族逐漸發展成爲一種同政治上的統治者權力對等的勢力同時也暴露出諸多消極作用。爲維護與強化自己的集權專制統治,自乾隆三十一年(1766)起, “清王朝採取限制宗族法、散毀族產、削弱族權等一系列措施。打擊宗族勢力,這種打擊直到嘉慶中期才停止。

在清朝官府的打擊下,宗族勢力一度衰落下去,這雖然減弱了宗族勢力對王朝專制統治的挑戰,但同時也使宗族共同體在穩定社會秩序、維護封建統治方面的特殊作用受到嚴重削弱,對基層社會的控制更顯弱化。清嘉慶年間剿捕海盜的過程中,阮元任浙江巡撫期間,嚴行海禁,加強巡邏整修碉堡炮臺,招募鄉勇,並連用保甲、澳甲等基層組織來加強對沿海人口的控制,那彥成和百齡在廣東任上也採取過類似的措施,加強對基層社會的管理和控制,並取得了一些成效。姑且不論保甲、澳甲制度是否完全符合海上社會管理規律的要求,起碼可以看到,這些制度對於沿海基層的管理是有一定的控制作用的。乾隆末年至嘉慶初年,保甲和宗族制度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於是基層社會的動亂開始大規模出現。

四、自然災害與社會騷動的頻發

在近年來關於清代災害史的研究成果表明嘉慶時期處於自然災害多發的高峯期。李向軍以《清實錄》爲主,依據官書、方誌、檔案、筆記、文集中的有關資料,統計出順治元年(1644)~道光十九年(1839)全國共發生水、旱、風、霜、雹、火、蝗、震、疫等各類自然災害28,938次,並以歷年受災州縣數,製成清代諸省區災況年表及災況變動圖。其中康熙十三年(1674)和乾隆九年(1744)出現過兩個災害高峯期,後趨下降,再經乾隆末嘉慶初一個小小的升降波動,便一直上升,於道光十九年(1839)達到高峯。20世紀80年代,中國科學院地理研究所又以此爲基礎,補充了包括散藏在臺灣及美國國會圖書館在內的近1 000餘種地方誌資料,增加了旱、澇之外的饑饉、霜災、雪災、雹災、凍害、蝗災、海嘯、瘟疫等8個考察科目,重新編繪出1470~1950年間澇災、雹災、雪災等10年平均振動曲線。他們的研究也顯示出清代自然災害出現過有過這樣兩個羣發高峯期:其一約在順治七年(1650)~康熙十年(1670);其二約在雍正八年(1730)~乾隆十五年(1750),其中乾隆五年(1740)爲峯值年。後趨下降。乾隆末嘉慶初出現一個小小的升降波動,而後,自嘉慶二十五年(1820)起,一直保持大幅上升的趨勢,於光緒六年(1880)左右達到最大峯值。

東南沿海是自然災害的多發地區,常見的災害有水、旱、風、震與瘟疫等。以乾隆末年和嘉慶初年的福建泉州府同安縣爲例,乾隆五十五年(1790)“六月大水”,五十七年(1792)“感化裏五峯澳內一帶禾苗變蔥,不能結實,歲歉。”五十八年(1793)“禾苗復變蔥。”五十九年(1794)“八月大水,壞田廬。”六十年(1795)“三月四月,米騰貴,五月每鬥價八百文,民多流殍。”嘉慶四年(1799)“四月初十夜蛟,見大雨如注,雙溪水暴漲,幾浸城版,至十一日巳刻,水始退,壞廬舍、漂人畜無數,橋樑多圮。” 漳州府情況也差不多。嘉慶二年(1797),漳州府知府金城稟稱:“卑府前年調任漳州,正當災後價昂,鬥米千錢,倉無粒谷……真覺粒谷如珠。” 民生益困,社會矛盾激化,“乾隆五十九年水災後,二府械鬥之風大熾。”

除了旱災、水災這些對於農業生產造成巨大損失的災害外,在東南沿海還要遭受海洋天災,影響較爲嚴重的有颱風、風暴潮和海嘯。於運全在《海洋天災》中指出,清順治朝以來,閩臺兩地成爲自然災害的多發地區,常見的災害有水、旱、風、震與瘟疫等,每年都給沿海地帶帶來巨大損失。

明清以來,沿海居民人口不斷增加,爲解決不斷加劇的人口矛盾所採取的主要措施就是積極開發利用海洋資源,調整產業結構,廣種經濟作物,發展商品化農業,拓展海外貿易或者直接向海外移民。“沿海農業商品化的發展,經濟作物的廣泛種植,使許多原來的糧食產出區變成缺糧區。”“明清時期,東南沿海大多變成缺糧區,糧食主要靠兩湖和海外供給。這樣帶來的直接隱患就是每當歉收、災荒來臨,不法糧商囤積居奇,饑民搶米風潮不斷。”沿海人民的生活越發困苦。

一般情況下,天災嚴重之時,也最容易發生社會暴亂。沿海地區多發的自然災害,使得民衆生活越來越困難。爲了能夠維持正常的生存和生計,各地民衆的起義和反抗行動不斷。尤其是嘉慶朝,先後有三省苗民起義,三省白蓮教起義風起雲湧,天地會在閩粵地區活動不斷。災荒和戰亂,使得社會經濟遭受嚴重破壞。於是,“當教徒發難,西北騷動之際,而東南沿海,有海賊之亂,其劇烈程度亦不下於教匪。”

五、結 語

通過上述幾個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清代嘉慶年間,清廷不正確的海洋管理政策使得當時中國海洋社會經濟發展嚴重受挫,海洋社會的貧困在安南“艇匪”、“夷匪”入侵下更加惡化,海商難以進行遠洋貿易,導致中國東南海洋社會激烈的震盪和分裂,水師戰鬥力不斷下降,於是乾隆末期到嘉慶中葉,東南沿海海盜風起雲湧,海盜又一次走到歷史舞臺的前沿。

【注】文章原載於《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16年第3期。

責編:李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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