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所周知,皋陶歷經堯舜禹三代。此前爲氏族社會,其內部糾紛由全體成員仲裁解決。傳說“祝融氏無所作爲,未有耆欲,刑罰未施”;“神農之氏,男耕而食,婦織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到“神農既沒,以強勝弱,以衆暴寡,故黃帝內行刀鋸,外用甲兵”(《商君書》);到堯舜時期,部族之間的矛盾愈加突顯,形成“蠻夷猾夏,寇賊奸宄”,“四凶”作亂的局面;在部族內部,由於極其嚴重的水患災害,導致“百姓不親,五品不遜”,社會失序,黎民阻飢。面對各種尖銳激烈的矛盾,“帝舜三年,命皋陶作刑”(《古本竹書紀年》)。

皋陶受命於危難之秋,是如何作刑的呢?

早在1997年5月,全國首屆皋陶文化研討會上,許多先秦史和法學專家都指出:皋陶不僅是司法鼻祖,還是一位卓越的政治家、政論家。因此,皋陶作刑必然要以他在《皋陶謨》中闡述的德政思想爲指導,確定刑法宗旨、執刑原則和根本目的。

皋陶以“允迪厥德,謀明弼諧”爲宗旨,即以遵循並弘揚帝堯的道德,同心同德實現治國謀略爲宗旨。

帝堯的道德是:“欽明文思安安”,“克明俊德,以親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協和萬邦,黎明於變時雍”(《堯典》)。即帝堯嚴肅恭謹,明察是非,寬厚溫和。能弘揚崇高的品德,親近同族的人,表彰有才德的人,協調各部族聯盟的關係,民衆也隨着變得友善和睦。這如同一束火炬,照亮了皋陶製刑的思想。

據說皋陶曾以獨角獸判案,享有很高聲譽。因爲上古社會是一個敬天事神、卜筮盛行的時代。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各部族都廣泛採用神明裁判。這種刑審制度在比較法制史上稱爲觸審制度。

皋陶發現了觸審制常常導致冤案錯案,容易傷及無辜,有損帝堯之德,便斷然廢除。寧漢林先生認爲《皋陶謨》中“無教逸欲有邦,兢兢業業,一日二日萬幾”的含義是皋陶廢除了觸審制,要求執法者不能貪圖享受,必須嚴肅恭謹,明察是非;“方施象惟明”則是益和稷對皋陶廢除觸審制度、施用象刑的最早稱讚。皋陶的這一重大變革,使刑審由神斷變爲人斷,爲後世尊重人性以證據定罪的刑審制奠定了基礎,是刑法發展史上的一大進步。

在原始社會後期,各個部落內部已普遍存在習慣法,對於瀆神和犯禁等行爲,有的部族比較寬容。如《三國志》記穢南族“其邑洛相侵犯,輒相罰,責生口牛馬,名之爲責禍”,就是用奴隸、牛馬作爲罰責的贖金;扶余族“盜、竊一,(鞭)責十二”;《舊唐書·吐蕃傳》載吐蕃人“重兵死,以累世戰歿爲甲門。敗懦者,垂狐尾於首示辱”。有的部族則採用極端手段。如《呂刑》稱“三苗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對此,顓頊“報虐以威,遏阻苗民”;“黃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舜聖德聰明,建法”(《通典》)。

舜所建之法,即皋陶廢除觸審制後,在習慣法的基礎上修訂的五刑。

有專家說,皋陶的五刑是《國語·魯語上》記載:大刑甲兵,次斧鉞;中刑刀鋸,次鑽笮;薄刑鞭樸。但多數專家認爲這不是皋陶的五刑,只是刑分三等五次,頗與皋陶時代實際接近,應是皋陶製刑前的五刑。筆者傾向後者。此前,“兵刑合一”,黃帝和顓頊都曾大刑用甲兵;到了虞舜時代,大臣已有分職,兵刑也已分家,皋陶作士,具體職責就是:“明於五刑,以弼五教。”《堯典》明確記載,皋陶的五刑是:“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唯刑之恤哉。”

“象以典刑”即制定象刑作爲常刑(法)。《漢書·刑法志》稱:“畫衣冠,異章服,而民不犯。”看出皋陶廢止了習慣法中濫殺無辜的極端做法,吸取了寬容的做法,只是象徵性地給以警示,使人明恥,改過自新,體現憐憫愛人的德性。誠如《通典》所云:“原夫先王之制刑也,本於愛人求理,非徒害人作威,往古樸淳,事簡刑省,唐虞及三代刑制其略可知。”

“流宥五刑”是對原要施以傷殘肢體的墨、劓、剕(刵)、宮、闢等肉刑的一種寬宥。皋陶即使對本當處以極刑的“四凶”也未動刀鋸,未用鑽笮,而是一律處以流刑:“流共工於幽州,放歡兜於崇山,竄三苗於三危,殛鯀於羽山”,“四罪而天下鹹服”,並使三苗“幡然來歸”,達到了弘揚帝德、“協和萬邦”的目的,推動了部族聯合,促進了社會進步,維護了中央集權。

“金作贖刑”是處理部族之間爭執和糾紛的一種刑罰:理屈者出金(銅)以贖罪來替代刑法。從而調解了部族紛爭,推動了部族聯合。

“鞭作官刑,撲作教刑”是指官刑鞭撲俱用,施於辦事不力、犯罪較輕者;撲刑是對“不勤於道業”、不尊老事親的學生輕微責罰。意在警示官吏恭謹勤政,警示學子勤學孝親。

“眚災肆赦,怙終賊刑”一般釋爲:眚,過失;災,害;肆,緩。意即:對偶然或過失犯罪者要寬大赦免,而對怙惡不悛者則施以極刑,其中當然包含對改惡從善也要從寬。同時也有專家認爲“眚災肆”,實指血親復仇殺人列屍分解而食。當時,水災成患,皋陶執法,對迫於饑荒而搶掠、殺人、食人的罪犯給予赦免,即“眚災肆,赦”,但不允許再犯,如再次恃強搶劫、殺人、食人者便要處以死刑,即“怙終賊,刑”。兩種解釋雖有不同,但都能看出皋陶“察與人情”,明斷是非,儘量從寬,盼人改過自新。

爲了保障五刑正確實施,皋陶確立瞭如下執法原則:

1、執法者必須“慎乃憲”(《史記》),“慎厥身,修思永,惇敘九族,庶明勵翼”。即必須嚴肅謹慎,嚴格地要求自己,以寬厚的態度待人,使大家都賢明起來,忠貞執法,弘揚帝德;否則,處以鞭刑。皋陶本人就是嚴以修身,嚴以律己,嚴以用權——“思日贊贊襄哉”的典範。

2、必須德教禮刑並用。皋陶說:“天敘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禮,自我五禮有庸哉!同寅協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意即從五種倫常關係的教育入手,從而改變“百姓不親,五品不遜”的局面;同時,以五種禮節規範社會秩序,使君臣之間互相尊重;如果人們能接受教育,遵守禮節,就要給予表彰;否則,就要用五種刑罰分別給予懲處。從而開啓了重視教化,崇德重禮,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先河。

3、一定要“唯刑之恤”。唐代孔穎達釋其義是“憂念此刑,恐有濫失,欲使得中也”。“中”即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只有心憂百姓,恐傷無辜,纔會慎重又慎重而“得中”。皋陶提出的“五刑五用”的刑治觀,即要求在刑獄決斷時,不可過也不可不及。

這種公平公正、刑罪相當的論點,以及五刑在具體運用實施時的一些慎罰從寬的做法,都是刑恤得中的思想,百姓備受恩德。歷代對此評價甚高:舜稱“民協於中”;《呂刑》贊“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祇德”;《史記》:“皋陶爲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實。”“皋陶作士,正平天下罪惡也”;《淮南子》:“聽獄制中者,皋陶也……”

4.、必須“臨下以簡,御衆以寬”。爲了貫徹寬與簡的原則,他第一次提出處罰罪犯不要累及後代,而賞賜可延於世。即“罰弗及嗣,賞延於世”;第一次提出同罪不同罰,“宥過無大,刑故無小”,過失犯罪,可以從寬,故意犯法,則要從重;第一次提出對於疑罪案從輕“罪疑惟輕,功疑惟重”;第一次提出“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與其傷害無辜的人,寧可放過犯罪的人。真是條條見寬,確是字字閃耀着“好生之德”、“唯刑之恤”、慎刑、輕刑、無刑的思想光輝。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皋陶立刑,不是想着如何懲罰用刑,而是想着如何從寬從緩、不懲不罰不用刑。這種“刑期於無刑”的根本目的是“在安民”。

皋陶的安民觀,源於對民衆的敬畏,源於對帝堯道德的深刻領會。他說:“天聰明,自我民聰明。天明威,自我民明威,達於上下,敬哉有土。”意即上天聽取意見觀察問題,表彰好人、懲罰壞人都是依據民衆意見。上天和下民是通達一致的。我們要有顆敬畏心,恭敬地處理政務、謹慎地執法斷獄,才能保持住國土。

皋陶的安民觀輝映着皋陶的寬恤之刑。它字字閃耀着尊重人性、珍惜生命的光輝,句句飽含憂念蒼生、以人爲本的真情,條條體現治國安邦、“謨明弼諧”的理念。

天下百姓受到了教化,懂得了禮儀,知道了廉恥,得到了刑罰的保護,提高了道德水準,獲得了許多恩惠,因而感恩堯舜,上下一致,同心同德,開創了歷史上第一個盛世。這是“仁者愛人”、以人爲本的源頭,這是“民爲邦本,本固邦寧”的發祥,歷代多有讚譽。舜:“汝作士,明於五刑,以弼五教,刑期於無刑……時乃功;”禹:“安民則惠,黎明懷之;”《夏書》:“皋陶邁種德,德乃降;”《容成氏》:“三年而天下之人無訟獄者,天下大和均;”《四庫全書》:“爲虞氏而天下無冤;”王充極爲讚賞:“五帝、三王、皋陶、孔子,人之聖也;”皮日休頂禮膜拜:“德齊於舜、禹,道超乎稷、契。

我們一路探討皋陶建法立刑的背景、宗旨、原則及目的,欣喜地看出其法治思想自然呈現,照徹今古。

皋陶的法治思想是他德政思想的具體運用,因而宗旨宏偉,舉措得力,目標明確。在歷史上,皋陶第一個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結合起來,首倡禮法相依,道德教化和法制手段並用,爲實施德政提供有力保障,爲社會安定、和諧與繁榮保駕護航;他要求執法者必須嚴肅謹慎,公正、公平,重視教化,“唯刑之恤”,這些都是爲了一個目標:“在安民”。可見,其宗旨、舉措與目標,三者高度統一,相得益彰,相映生輝,相輔相成。

皋陶法治思想,對於今天全面依法治國有着寶貴的借鑑作用。因爲中華文化是我們民族的“根”和“魂”。所以,用現代意識和科學理論賦予皋陶法治思想以時代內涵,以及觀察和研究現實問題時去中華文化中尋覓“根”和“魂”,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

當代法治中國建設從皋陶法治思想裏吸取了豐厚滋養。我們更應深入挖掘和萃取皋陶法治思想之精髓,以推動其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爲法治中國建設助力。

(作者系周其慶 安徽省六安市皋陶文化研究會學術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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