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審法院審理認爲,客戶沒有向平安人壽如實告知其投保前的體檢結果症狀,但上述病史與其投保後所患甲狀腺疾病並無直接關聯,不足以影響平安人壽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因此拒賠不符合法律規定。保險公司表示,“被保險人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嚴重影響了本公司的承保決定,通融退還部分保險費1089元”,經協商未果,客戶將平安人壽訴上法庭。

平安因拒賠被告上法庭!既往症得重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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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網上看到這樣一則新聞:

日前,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平安人壽”)一名“**福”終身壽險客戶因病住院被診斷爲甲狀腺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遭到拒賠。保險公司表示,“被保險人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嚴重影響了本公司的承保決定,通融退還部分保險費1089元”,經協商未果,客戶將平安人壽訴上法庭。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客戶沒有向平安人壽如實告知其投保前的體檢結果症狀,但上述病史與其投保後所患甲狀腺疾病並無直接關聯,不足以影響平安人壽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因此拒賠不符合法律規定。

平安人壽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述。二審法院審理認爲,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投保人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況下未如實告知,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決定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時,保險公司纔有權解除合同;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和具體案情,尚不足以認定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此維持原判,支付客戶相關理賠金,並豁免剩餘保費。


我們知道,如果在理賠時與保險公司產生糾紛,不得已要去法院訴訟時,判決通常會傾向於我們被保險人,這一相對弱勢的羣體。


但是看過全篇新聞稿,她姐覺得平安這次有點兒啞巴喫黃連的感覺,客戶也並非一點過錯也沒有。


既然自己在投保前就有疾病史,那麼在健康告知時就應本着誠信原則進行如實告知,何況咱們實行的是有限告知原則,也就是說健康告知裏沒有提及的疾病和症狀,哪怕你有也不用說,不像有些國家和地區,實行的是無限告知,只要在投保前沒有交代清楚,一旦理賠時被查出來,肯定是不賠的。


沒錯,或許罹患甲狀腺癌與未告知的病症沒有直接關係,但萬一罹患的重疾恰好就是自己沒有告知的情況呢?那要是拿到法庭上去,敗訴的恐怕就不是保險公司了,反過來,自己有病在先卻不說,這種行爲已經涉嫌騙保了,也就是保險欺詐,這可是犯罪行爲,搞不好再把自己搭進去。


不過既然二審已經爲終審判決,也只能祝客戶早日康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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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姐覺得藉着這件事兒,有必要說說「既往症」這個出現在重疾險和醫療險的責任免除,也就是不賠的情況。

所謂既往症,是指在保險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險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曉的有關疾病或症狀。說白了,就是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身體上已經發生的疾病或是有健康上的異常情況。


保險公司,也有自己對既往症的解釋:


平安因拒賠被告上法庭!既往症得重視了


看上去比較複雜,簡單說就是投保前,已經被醫生出具了診斷書的,而且沒有治癒、需要長期或簡單用藥的病症,比如高血壓、慢性胃炎、類風溼性關節炎、哮喘等慢性疾病。

以及雖然沒有讓醫生診斷,但是自己能明顯感覺到身體有不適症狀的,比如甲狀腺腫塊,這種從皮膚上就能非常明顯的看出來或者摸出來的疾病,都屬於既往症。

不過要注意的是:咱們投保前已經完全治癒的病,比如感冒發燒、上呼吸感染、急性胃腸炎、急性闌尾炎、外傷磕碰等較爲突發性的病症,不屬於既往症,因爲能徹底治癒。


分辨清了既往症,那麼它與理賠又是什麼關係呢?


從前面的例子中咱們也可知,如果既往症跟理賠時的疾病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比如甲狀腺腫塊這個既往症,與後期甲狀腺癌的發生有關係,那麼保險公司不理賠;如果既往症跟理賠時的疾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比如投保前甲狀腺有腫塊,但是最終理賠的疾病是心血管疾病,那麼就可以賠付。

可能財蜜會有疑問,如果我在投保前針對既往症進行了覈保,結果是讓我加費承保,那以後如果罹患與既往症有因果關係的疾病時,能否得到理賠呢?

答案是:可以的。


因爲我們提前告知了,保險公司對我們告知的內容進行覈保,並同意讓我們加費甚至以標準體投保,那這就相當於保險公司自己放棄了對既往症的免責權利。

而且告知後保險公司給出的結果,是我們跟保險公司的特殊約定,學名叫特殊約定條款,是指在基本條款的基礎上,雙方當事人對權利義務的補充規定,它通常對基本條款的內容加以擴大或者限制。關鍵是在通常情況下,特殊約定條款還要優於基本條款,所以只要我們沒有隱瞞健康狀況,保險公司給予承保,那就不用擔心後期的理賠問題。


最後,她姐還是要多叨叨兩句,保險公司賠不賠,賠多少,怎麼賠都在保險合同 裏白紙黑字的寫着呢,保險公司犯不着爲了這點兒理賠金毀自己的名聲,再說了有銀保監會監管,該賠償的保險公司也不敢不賠,真要是故意不賠,客戶去法院起訴,保險公司也肯定是敗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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