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發布關於開展2016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清算的通知,要求:一、對於2015年度、2016年銷售上牌、此前未獲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車輛,分別按照對應年度政策上報補貼清算報告,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則上車輛要被監控,並上傳運行數據。二、公戶車輛需在2018年10月31日前,累計行駛里程需達到2萬公里。其中,對2015年度關聯方及經銷商處閒置、終端用戶處閒置的車輛,應對車輛交付終端用戶及運行使用情況進行重點核查,經駐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覈同意後將審查結果一併上報。三、經省級新能源推廣牽頭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經財務審查、資料審覈和重點抽查後,於2018年12月31日前將申報材料交至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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