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審法院認爲,對於楊文峯在家中完成工作任務時突發疾病猝死,能否認定楊文峯屬於視同工傷,應充分考慮其工作量及工作難度等諸多因素。也就是說,能否認定爲工傷,需要看發病期間是否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間”。

原標題:法官在家加班猝死,因爲這個細節,人社局認定不是工傷!法院這樣判

河北一法官在家寫判決身亡,沒想到,因爲一個細節,人社局認定其不是工傷。

法官妻子將人社局告上了法院。法院判了!

在家工作猝死到底算不算工傷?今天網友吵翻了

法官在家加班寫判決猝死

2017年8月11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楊文峯下班後,像往常一樣將工作案卷帶回家,因爲平時工作量較大,回家加班是常態。

楊文峯工作直至凌晨,第二天早晨6點左右起牀繼續整理案卷材料,寫案件判決。7點,他上廁所時突然暈倒,被緊急送往醫院,不幸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因爲這個細節,人社局認定不是工傷

楊文峯的妻子雷新宇向廊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廊坊市人社局以劉文峯發病是否發生在加班工作期間缺乏相關證據證明、難以確定客觀事實;以及楊文峯暈倒地點是在家中廁所爲由主張不是在工作崗位發病爲由,不予認定工傷。

雷新宇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爲。

到底算不算工傷?法院判了!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該條規定中的“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職工爲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理應屬於上述“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同樣,爲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佔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其權利理應受到保護。

也就是說,能否認定爲工傷,需要看發病期間是否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一審法院最終判定,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廊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爲,對於楊文峯在家中完成工作任務時突發疾病猝死,能否認定楊文峯屬於視同工傷,應充分考慮其工作量及工作難度等諸多因素。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2019年6月27日,二審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網友熱議:要不要把工作帶回家做?

這一事件的發酵也引起了網友的熱議,尤其對於人社局的“非工傷”認定,許多網友表示:如今加班已經成爲常態,萬一在家裏加班出事,還不能算工傷了?

不少網友有些後怕:看來在家加班須謹慎啊!

還有網友關心:到底什麼樣的情況才能算是工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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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到底哪些情形才能算作工傷?哪些不能算作工傷?快拿小本本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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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穎惠 資料來源:法治長三角、上海法治報、**** 、湖北12333 製圖:王語哲 製作:符智慧 校對:蔡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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