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律師提醒民間公益組織者:個人募捐違反《慈善法》 務必做好信息公開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雅楠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還在持續,湖北的醫用物資緊缺問題牽動着國人的心,來自全國甚至全球的捐助正以各種形式馳援,其中,很重要的一股力量便是民間自發組織起來的公益人士。

  他們可能是一羣志同道合的朋友或校友,想爲抗擊疫情做點什麼,於是彙集資金,聯繫前線醫院需求,採購物資,協調物流,尋找當地志願者,掃除各種障礙,把符合要求的物資送給一線醫護人員。

  本次抗擊疫情過程中,湖北省紅會等定點接收機構在物資分配和信息披露方面頻頻遭受公衆質疑,也使得越來越多的人通過自己的組織力量直接對接抗疫前線。

  知名公益律師、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國科提醒,個人募捐需注意合規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衆的公開募捐和麪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於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何國科建議,愛心團體和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來開展募捐,有影響力的個人或組織不單獨收款,以勸募的方式把資金捐贈給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

  目前的現實情況是,疫情緊急,物資急缺,很多個人在參與救援時,已經做了籌款工作,針對這種情況,何國科建議:首先,在接下來的工作中,務必做好相應的信息公開工作,包括款項明細、款項用途、採購的物資等;其次,確保有成熟的醫療物資採購渠道,保證物資符合國家標準;第三,建議募捐的款項點對點對接。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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