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戰“疫”特效藥信息發佈應嚴謹

  1月31日晚,標題爲《上海藥物所、武漢病毒所聯合發現中成藥雙黃連口服液可抑制新型冠狀病毒》的文章在網上發佈,稱中國科學院上海藥物所和武漢病毒所聯合研究初步發現,中成藥雙黃連口服液可抑制新型冠狀病毒。隨後被多家媒體轉載,引發民衆哄搶雙黃連口服液,線上線下均迅速售罄。對此,2月2日上海藥物所相關人士在回應中新社時表示,雙黃連抑制新型冠狀病毒只是一個初步驗證,對於病人如何有效,還要做大量實驗。

  疫情來勢洶洶。當務之急,除了集中醫療力量救治病患外,最受關注的,莫過於有關特效藥研製進展。從“抑制不等於預防和治療”“初步驗證不能替代臨牀試驗”,我們看到,一般民衆對藥品用途的樸素認識,與科研人員想表達的意思可能出入不小。在多地啓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時刻,在廣大民衆對特效藥問世如飢似渴的時刻,爲了公衆用藥安全,保護公衆健康,相關信息的發佈,更加需要一如既往的嚴謹、規範與周全。

  首先,公共衛生急需的藥品,須以藥物臨牀試驗已有數據顯示療效並能預測其臨牀價值爲前提——這是藥品管理法第26條對類似疫情特效藥開闢的“優先審評通道”明確規定。

  其次,藥品功效有哪些,應先臨牀試驗,再申請藥品註冊審評,最終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簡稱國家藥監局)頒發的藥品註冊證書內容爲準。對此,藥品管理法第19條、第25條作出明確規定,對於防治新冠病毒藥品發佈而言,藥品研製、臨牀試驗、審評、頒佈證書,目前是一步不能少。

  第三,藥品只能用於被批准的範圍,超過批准用途使用、銷售,屬於違反藥品管理的行爲。衆所周知,雙黃連口服液是已獲批上市的藥品,如果要增加新用途,該怎麼辦?上述第25條提到,國家藥監局在審批藥品時,“對藥品標籤和說明書一併覈准”。也就是說,標註了藥品用途範圍的標籤、說明書,都要經過審評。

  所以,要增加新用途,須重新履行此前程序,獲得對新用途的批准。如果“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藥品管理法第98條第2款將此情形列爲假藥,應被禁止銷售和使用。

  沒走完臨牀試驗、審評、獲頒藥品註冊證書三個步驟,就單方發佈藥品新用途,目前安全性、可信度都難以保證;而引發的民衆哄搶,卻帶來明顯令人不安的後果——不僅會對醫藥市場秩序造成影響,一定程度上,也給疫情防治帶來更大難度。

  戰“疫”時刻,類似事件,更應杜絕。

責任編輯:孫劍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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