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其实,现行法律体系下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列举了夫与妻,父母与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养子女和受其扶养教育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形成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等四种家庭关系。当家庭暴力习以为常,此时就上升为“虐待”的程度,当对于家庭成员的死活不管不顾,此时就到达了“遗弃”的地步。

​家庭是每个人最后的堡垒,因为家里面有自己的亲人,是我们情感最稳固的归属地。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最为密切。但是,现实生活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当家庭暴力习以为常,此时就上升为“虐待”的程度,当对于家庭成员的死活不管不顾,此时就到达了“遗弃”的地步。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夫妻当中,那么逃脱这种伤害性的关系才是最为正确的选择。那么,此时如果收到虐待者一方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且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婚姻法》中损害赔偿请求的行使,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过错导致离婚为前提。

今天我们围绕第四种情况“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大家结合案例进行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相关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而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改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2010年张小(女)和孙明(男)经过别人介绍后,相处下来感觉不错,一年以后结婚。婚后,张小发现孙明经常喝酒,刚开始情绪还比较好,后来喝的越来越多,而且频率也越来越高。喝酒回家后就对张小拳打脚踢,刚开始孙明醒酒后还表示忏悔,张小觉得他可以改好,后来他变本加厉不仅打人的频率提高了,而且态度越发的恶劣。于是,张小提出离婚,令她没想到的是,孙明不仅不同意离婚而且威胁她。经过多方的努力,最终张小通过法定程序与孙明离了婚,法院考虑到张小长期受到孙明暴力对待已经上升为虐待的程度,最终孙明向张小支付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

根据该条衍生出一个词语的界定“家庭成员”,在本案中,夫妻之间的关系当然属于家庭成员的关系,但是实践中经常会有人问,究竟在法律上家庭成员的具体包括哪些?其实,现行法律体系下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列举了夫与妻,父母与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养子女和受其扶养教育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形成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等四种家庭关系。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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