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王晋鑫

高额贷款利息,也就是“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高利贷曾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信用的一种基本形式,但自从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以来,民间借贷有着严格的规则限制,严厉打击“高利贷”,以保护借贷双方的经济利益。在生活中可以说是“谈高利贷色变”,我们每个人都知道高利贷可能违法,应当远离。那么,高额贷款利息在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认定的呢?

高利贷

贷款利息,是指贷款人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人手中获得的报酬,也是借款人使用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在生活中,贷款主要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和民间借贷,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服务时必须严格依据中国人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具体贷款的利息,而民间借贷的利息是由当事人进行约定的。因此,高额贷款利息也就主要存在于民间借贷中。

“高利贷”虽然能缓解借贷人的燃眉之急,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其牟取暴利的本质使极易使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侵害借贷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滋生犯罪。为了规制、打击高利放贷行为,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范畴的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故首先来看民事法律方面的规定。

高利贷

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对于该条规定,在我国《民法典草案》第六百八十一条中明确了“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可见,我国对于高利放贷行为始终秉持打击、禁止的态度。所谓“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借款利率”的规定,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该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了“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也就是说,借贷双方约定的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是有效的,出借人有权依法要求借贷人予以偿还,而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不得请求其支付,若支付了有权依法要求出借人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法律虽然对其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依据前述规定推论出,出借人请求借贷人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贷人已经自愿支付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由于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了明确限制,在生活中以“高利放贷”为生的人为了谋取暴利,往往会铤而走险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放贷,因而其极可能构成犯罪。对于非法放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若是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实施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另外,还规定了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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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秩序,损害人们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严厉抵制、打击。我们要明确了解,对于高额贷款利息(超过年利率36%)我国法律是不保护的,超出部分无效,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应当按照24%的年利率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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