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

地鐵公司應爲我的受傷承擔責任!

受傷是小明粗心大意導致沒站穩所致,地鐵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檢察官釋理:

現實生活中,地鐵自動扶梯傷客事件時有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有扶梯設備事故、乘客安全意識不足、地鐵日常監管不到位等。關於事故責任如何劃分,目前可供參考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xx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等。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地鐵公司來說,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一般有:

安全提示

及時、全面告知扶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

安全服務

確保設備設施以及所提供的服務安全、可靠,消除不安全因素;

及時救助

對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危險積極救助;

制止侵害

在合理範圍內防止或制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有序疏散乘客、維護現場秩序。

《合同法》亦有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也就是說,地鐵公司在事故中,若不能證明自身無過錯,就必須承擔相應責任。而如果是出於乘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原則上地鐵公司不承擔侵權責任。

上海地鐵公司曾在2014年作出過統計,在地鐵電梯傷客事件中,約九成來自於乘客未正確乘坐電扶梯,究其原因,多是因爲電扶梯是一個司空見慣的場所,多數人對其安全意識鬆懈,這是對地鐵設備的信任,但同時也是對自身安全的極不負責任。這種心態導致乘客在搭乘過程中,極易因疏忽大意,導致傷人又“傷財”。統計顯示,倚靠扶梯、低頭看手機等,是最容易導致疏忽造成意外的情況。

上海地鐵公司在2015年嘗試將“不要看手機”加入溫馨提示語中,成都、深圳曾上線童聲提示音……然安全意識的提升,是一場全民大作戰,需要每個人的切身關注。

(來源:網絡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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