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下属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合理控制税务风

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股份及下属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以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相关指引等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遵守税收法规、依法诚信合理纳税是公司税务管理

工作的宗旨。各公司和税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和规章政策,依法纳税。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税务管理架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整体税务管理职能按照股份三级财务管理架构

体系执行,各级公司税务管理架构配置设置要求如下:

(一)股份财务中心负责对股份税务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监

督与管理,并设置专职税务管理岗位负责工作组织与执行。各公

司财务负责人为本公司税务管理总负责人。

(二)速传物流、象屿农产等二级管理机构的财务机构应设

立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岗位,向行业财务负责人汇报工作;

协助财务负责人组织行业公司税务管理具体工作。

(三)各单体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财务机构内设置

税务管理岗位,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执行有关职责工作。

(四)各级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1.股份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负责贯彻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地方税收规

章制度;

研究制定股份统一的税务管理制度及税务风险控制方案;

负责股份整体税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指导、监督、检查股份行业公司及股份单体公司的税务管理

工作;

从税务管理与筹划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负责建立维护与股份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负责组织股份税收小组的日常工作;

协助实施财务中心制定的财务政策,实现股份的财务战略目

标;

股份其他税务管理工作。

2.二级行业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负责贯彻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地方税收规

章制度;

制定与行业适用的税务管理规定、税务风险控制方案及税收

筹划方案,并监督检查行业公司的执行情况;

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制定的税务管理制度,并及时向股份公司

汇报重大的税务管理问题与处理情况;

指导、督促、监督各子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

负责建立维护与行业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积极参与行业内公司各项业务的决策;

负责组织开展与行业有关的税务培训工作;

股份公司及行业公司安排等其他税务工作。

3.单体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地方税收规章制度;

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及上级公司下发的税务管理制度与规定,

并及时向上级公司财务部门汇报重大的税务管理问题与处理情

况;

制定符合本公司管理需求的税务管理规范;

积极参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时提出公司业务及管理流程

中存在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负责建立和维护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负责公司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核算、申报、缴纳(含代扣

代缴)、发票领购、开具、核销及保管;

负责税务档案管理,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

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股份公司或上级公司安排等其他税务工作。

第六条公司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良

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

第三章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缴纳及发票管理

第七条税务登记管理

(一)公司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等工作均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相应填写登记备案资料、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并经所在公司审

批流程审核后办理报送。

(二)公司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财务部应当自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

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动

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

登记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

销税务登记,并在30内日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公司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

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

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公司在办理注销税务登

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

他税务证件。

(五)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财务部应当在15日书面

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补办税务登记。

(六)公司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所

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到达地税

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

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按规定及时结清税款。

第八条税务核算

(一)各公司具体业务所适用的会计核算分录遵守会计准则

及公司会计核算制度。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选用的会计

科目及记录的凭证摘要应与取得的发票开票内容保持一致。

(二)各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

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税务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

规开展,当公司税务筹划涉及到调整税务核算的,应按照税务筹

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准则中不

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冲突时,应做出一个合理

选择;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

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

(三)公司缴付的任何税金(含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契税、关税等)无论金额大小,都应首先计入“应交

税费”科目贷方,实际缴税时再计入“应交税费”科目借方,不得直

接借记费用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

第九条纳税申报缴纳

(一)公司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就纳税事

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纳税申报还包括内部扣缴义务人发

生扣缴义务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报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公司和扣缴义务人在税法

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

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或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

均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便

是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

申报。

(三)每月纳税截止期限前税务会计应当做好纳税申报表,

申报表应与会计账面一致,不一致情况需填写原因说明,并按公

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后,进行申报及税款缴纳操作。每月税款

缴纳时点应合理安排,以控制未及时纳税风险和过早缴纳税款及

相关费用的资金占用时间。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

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四)任何税金的计提、申报缴纳、涉税报备必须有书面原

始凭证和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五)税务申报人员应以当地税务机关指定的税务申报软件

以网络申报的形式进行申报并及时获取纳税申报回执,需要报送

纸质报表和相关资料的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如不

具网络申报条件情况,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柜台申报、银

行缴纳等手续。

(六)各公司对各类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坏账损

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等),应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

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并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

价金额,经公司流程申请核销,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清

单或专项申报)手续。对应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应按要

求进行转出。如年度内出现重大财产损失且在后期难以保留或提

供证据,应在发生损失的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财产损失税前

扣除的申请,并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现场取证。必要时及时聘请税

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并报送税务机关。

(七)厦门本地公司聘请税务中介机构进行财产损失鉴证、

所得税汇算鉴证等业务时应服从上级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统

一安排;如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未统一安排,各公司可自行聘请

中介机构进行税务顾问服务。

(八)各级公司应积极利用国家、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或当地

财政返还政策,及时申报相关资料,妥善保管相关批文或回执。

税收优惠期届满前应及时提醒相关部门和人员争取优惠延期或重

新申请。

(九)公司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票有效期内

交给税务会计,根据税务局规定办理进项税认证抵扣。若发现增

值税专用发票因不及时认证逾期不能抵扣的,造成公司损失的,

由公司领导审批后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十条税务筹划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税务人员应积极关注和学习各类税收

法规,要认真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在经济业务发展

过程中积极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需的各项材料。

各单位开展的各类税务筹划,筹划方案实施前应向上级公司

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书面备案(电子邮件、纸质报告、OA公文

等);行业公司及股份公司财务机构应定期组织下属公司讨论、

学习税务筹划案例,提高税务人员的税务筹划意识与筹划水平。

第十一条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购买、领用、开具、保管、取得环节必须严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规

定执行;

(二)发票购买

1.公司各部门需要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由财务部税务管理岗负

责统一购买、申请印制以及妥善保管。

2.各公司税务管理岗应及时安排购买(或印制)公司经营所需

的各种发票,不应出现发票短缺情况。买或印制的任何发票均需

及时入库,并妥善保管。

(三)领用及开具发票

1.各公司税务管理岗或公司财务机构、销售部设置的专职或

兼职票据管理岗,负责领用并开具发票。

2.各公司应依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按发票管理办法规范开具

发票,依法向任何客户开具增值税时,应填写《发票开票审批表》,

并由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批准后方可开票。发票交给业

务员或客户,应进行签收登记。

(四)发票的保管

1.公司税务管理岗对开具的发票的存根及作废的发票,必须

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按发票管理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2.公司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

保管。

(五)发票的取得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经办人员取得发票时,应向对方索取

发票,严格审核发票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并负责对其接受

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直接审核,及时更换不合规发票。经

办人员必要时应借助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渠道对

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验证。公司财务机构应对发票真伪进

行发票的复核。

一般纳税人公司发生属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范围内的业

务,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取得的不符合要

求的发票,财务机构有权拒收,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规定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原因说明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以其

他普通发票作为付款(或报销)依据。

第四章风险识别、评估与应对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机构应当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

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

险评价等步骤,查找公司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

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公司实现税务

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

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二)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三)相关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四)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六)其他有关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从业务处理流程入手定期进行税务风险

评估。税务风险评估由公司财务机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也

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税务自查工作,检查年度内公司所发

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严格按税法及时、准确计算缴纳税款,各

税务事项是否严格按规定流程办理,纳税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范

等。税务自查工作报告应向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对税务风险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识别和

评估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新产生的税务风险。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风险管

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

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

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组织机

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建立税

务风险控制点,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采取相应的人工控制机制或

自动化控制机制,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重大程度建立预防性控

制和发现性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和

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

涉及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因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或外部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受行业惯例和监管的约束而产生的重大税务风险,

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以寻求主管税务机关的辅导和帮

助。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对于发生频率较高的税务风险建立监控

机制,评估其累计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信息与沟通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机

制,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税务信息

在公司内部顺畅及时的沟通和反馈,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

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与主管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保持

有效的沟通,建立和完善本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的收

集和更新系统。

第二十三条涉及合并、重组、重大投资项目、经营模式改

变、内部交易定价等重大涉税业务、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公司

税务管理人员或者税务会计变更应及时向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

务机构汇报。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和成本效益原则,将信

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

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公司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记录、收集、

处理、传递和保存应当符合税法和税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第六章税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有关的税务资

料及文件。公司财务机构应建立《税务档案保管清册》,对所有

税务证件、申报软件(含软件和使用指南)、IC卡、储存盘、纳税

申报表、税收鉴证报告、税务批复、税务文件等详细记录在保管

清册中。

第二十六条各公司应将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具体管辖的

所有局(处或税、室)负责人名称、职务、主管业务及联系方式

等进行书面登记。

第二十七条各公司应将所有法定纳税申报表装订保管。各

公司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后应将电子版的所得税鉴证报告或

者申报表报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留存。

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

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

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公

司应将税务机关出具的各种批复、检查、处理决定等文件装订成

册,并规范制作文件封面,妥善存档保管。公司财务机构应将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财产损失审核报告及其他有关税务

审核报告规范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所有涉税业务相关档案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保管期届满如需要销毁,

应报财务负责人及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

可销毁,销毁前应完整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公司税务管理岗离职,应规范办理税务档案移

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楚后方可办理其他离职手续。

第七章税务检查及税务机关稽查

第三十条税务检查分为内部税务检查和外聘中介机构税务

检查。

(一)内部税务检查

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根据日常税务管理过程的发

现的问题情况,按计划对各子公司税务风险进行检查与评估。检

查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税种是否存在多报少报税收、税收

计提申报审批程序、税收核算、税收档案管理等。

(二)聘请中介机构税务检查

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在对各子公司税务风险评估

的基础上,有权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对指定公司进行税务专项检查。

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对检查过程实施监控。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稽查

(一)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各公司应积极配合;各

公司财务负责人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

释。

(二)各公司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

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各公司在得知纳税检查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

时,应及时以快捷、合适的方式报告上级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

构,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检查中,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

进展情况,对涉及到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

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

(五)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上级公司或股

份公司财务机构备案。

(六)税务检查结束后,公司应做好总结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章业务培训

第三十二条行业公司及股份公司财务机构每季度至少组织

一次财务人员进行最新税收法规和涉税业务知识培训。

第三十三条各公司要定期组织和参加票据管理知识、真假

发票鉴别等内容的培训,不断增强员工索取合规发票的意识和鉴

别票据真伪的能力,有效防范发票风险。

第九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各公司税务管理工作情况纳入行业公司及股份

公司财务机构对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对于未尽到勤勉责任造成公司重大税务损失

(包括本应享受税收优惠实际未享受,因纳税申报延误造成被税

务局罚款等)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于成功为公司申请税收优惠和减免,为公司

带来重大经济利益的、表现突出的税务管理人员,可按行业公司

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个人进行表彰,以资鼓励。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如国家、省市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致使本制度个别条款不再适用,以国家、省市税务机关税收政策

为准。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解

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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