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象嶼股份有限公司

稅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廈門象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

下屬公司的稅務管理工作,規範稅務管理流程,合理控制稅務風

險,防範稅務違法行爲,結合股份及下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

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以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規

章及企業內部控制規範相關指引等文件爲依據。

第三條遵守稅收法規、依法誠信合理納稅是公司稅務管理

工作的宗旨。各公司和稅務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稅收法律、

法規和規章政策,依法納稅。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其下屬全資子公司、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參照執行。

第二章稅務管理架構設置與職責

第五條公司整體稅務管理職能按照股份三級財務管理架構

體系執行,各級公司稅務管理架構配置設置要求如下:

(一)股份財務中心負責對股份稅務管理工作進行組織、監

督與管理,並設置專職稅務管理崗位負責工作組織與執行。各公

司財務負責人爲本公司稅務管理總負責人。

(二)速傳物流、象嶼農產等二級管理機構的財務機構應設

立專職(或兼職)稅務管理崗位,向行業財務負責人彙報工作;

協助財務負責人組織行業公司稅務管理具體工作。

(三)各單體公司,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財務機構內設置

稅務管理崗位,在財務負責人領導下執行有關職責工作。

(四)各級公司稅務管理職責

1.股份公司稅務管理職責:

負責貫徹各級稅務機關制定的稅收法律、法規及地方稅收規

章制度;

研究制定股份統一的稅務管理制度及稅務風險控制方案;

負責股份整體稅務管理活動的組織與實施工作;

指導、監督、檢查股份行業公司及股份單體公司的稅務管理

工作;

從稅務管理與籌劃角度出發積極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負責建立維護與股份主管稅務機關的良好關係;

負責組織股份稅收小組的日常工作;

協助實施財務中心制定的財務政策,實現股份的財務戰略目

標;

股份其他稅務管理工作。

2.二級行業公司稅務管理職責:

負責貫徹各級稅務機關制定的稅收法律、法規及地方稅收規

章制度;

制定與行業適用的稅務管理規定、稅務風險控制方案及稅收

籌劃方案,並監督檢查行業公司的執行情況;

貫徹執行股份公司制定的稅務管理制度,並及時向股份公司

彙報重大的稅務管理問題與處理情況;

指導、督促、監督各子公司的稅務管理工作;

負責建立維護與行業主管稅務機關的良好關係;

積極參與行業內公司各項業務的決策;

負責組織開展與行業有關的稅務培訓工作;

股份公司及行業公司安排等其他稅務工作。

3.單體公司稅務管理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政策及地方稅收規章制度;

貫徹執行股份公司及上級公司下發的稅務管理制度與規定,

並及時向上級公司財務部門彙報重大的稅務管理問題與處理情

況;

制定符合本公司管理需求的稅務管理規範;

積極參與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及時提出公司業務及管理流程

中存在涉稅風險及應對措施;

負責建立和維護與主管稅務機關的良好關係;

負責公司日常稅務事項的審覈、覈算、申報、繳納(含代扣

代繳)、發票領購、開具、覈銷及保管;

負責稅務檔案管理,按照稅法規定,真實、完整、準確地準

備和保存有關涉稅業務資料,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報備;

股份公司或上級公司安排等其他稅務工作。

第六條公司稅務管理崗位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良

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操守,遵紀守法。

第三章稅務登記、稅務覈算、納稅申報繳納及發票管理

第七條稅務登記管理

(一)公司稅務登記、變更登記等工作均應當根據不同情況

相應填寫登記備案資料、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並經所在公司審

批流程審覈後辦理報送。

(二)公司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財務部應當自工商

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

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

部門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宣佈變更之日起

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三)公司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稅務登記機關變動

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註銷

登記以及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

銷稅務登記,並在30內日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四)公司發生解散、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

務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

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公司在辦理註銷稅務登

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和其

他稅務證件。

(五)公司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財務部應當在15日書面

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並及時補辦稅務登記。

(六)公司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向所

在地稅務機關申請填開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到達地稅

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在經營活動結束後向外出經營

地稅務機關申報覈銷,按規定及時結清稅款。

第八條稅務覈算

(一)各公司具體業務所適用的會計覈算分錄遵守會計準則

及公司會計覈算制度。財務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選用的會計

科目及記錄的憑證摘要應與取得的發票開票內容保持一致。

(二)各公司應做好稅務管理基礎工作,依法設置賬薄,根

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稅務覈算要嚴格按照稅收法規和會計法

規開展,當公司稅務籌劃涉及到調整稅務覈算的,應按照稅務籌

劃要求進行覈算;對經濟事項的處理涉及到稅法和會計準則中不

明確之處,或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存在衝突時,應做出一個合理

選擇;避免出現如兼營行爲沒有分開建賬導致從高徵稅,覈算不

清導致覈定徵稅,缺乏有效憑證導致企業所得稅彙算調增損失。

(三)公司繳付的任何稅金(含車船稅、房產稅、土地使用

稅、印花稅、契稅、關稅等)無論金額大小,都應首先計入“應交

稅費”科目貸方,實際繳稅時再計入“應交稅費”科目借方,不得直

接借記費用科目、貸記貨幣資金科目。

第九條納稅申報繳納

(一)公司發生納稅義務後,按照規定期限和內容就納稅事

宜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納稅申報還包括內部扣繳義務人發

生扣繳義務後,按照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向稅務機關報代扣代繳、

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根據《稅收徵管法》規定,公司和扣繳義務人在稅法

規定或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納稅期限或扣繳稅款期內,無論有無

應稅收入、所得及其他應稅項目,或無論有無代扣、代收稅款、

均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

的規定所確定的申報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即便

是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免稅期間也應按照規定辦理納稅

申報。

(三)每月納稅截止期限前稅務會計應當做好納稅申報表,

申報表應與會計賬面一致,不一致情況需填寫原因說明,並按公

司規定的審批流程審批後,進行申報及稅款繳納操作。每月稅款

繳納時點應合理安排,以控制未及時納稅風險和過早繳納稅款及

相關費用的資金佔用時間。公司需延期申報時,應按有關規定向

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向行業公司或股份公司財務部備案。

(四)任何稅金的計提、申報繳納、涉稅報備必須有書面原

始憑證和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五)稅務申報人員應以當地稅務機關指定的稅務申報軟件

以網絡申報的形式進行申報並及時獲取納稅申報回執,需要報送

紙質報表和相關資料的必須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如不

具網絡申報條件情況,應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進行櫃檯申報、銀

行繳納等手續。

(六)各公司對各類資產損失(固定資產處理損失、壞賬損

失、投資損失、存貨跌價損失等),應查明損失原因、分清損失

的責任、完備損失的原始手續、資料、並準確計算資產損失的計

價金額,經公司流程申請覈銷,批准後向稅務部門辦理申報(清

單或專項申報)手續。對應損失涉及增值稅進項稅轉出的應按要

求進行轉出。如年度內出現重大財產損失且在後期難以保留或提

供證據,應在發生損失的當期向主管稅務機關遞交財產損失稅前

扣除的申請,並及時通知稅務機關現場取證。必要時及時聘請稅

務師事務所進行鑑證並報送稅務機關。

(七)廈門本地公司聘請稅務中介機構進行財產損失鑑證、

所得稅彙算鑑證等業務時應服從上級公司或股份公司財務機構統

一安排;如行業公司或股份公司未統一安排,各公司可自行聘請

中介機構進行稅務顧問服務。

(八)各級公司應積極利用國家、地方稅收優惠政策或當地

財政返還政策,及時申報相關資料,妥善保管相關批文或回執。

稅收優惠期屆滿前應及時提醒相關部門和人員爭取優惠延期或重

新申請。

(九)公司取得的所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在發票有效期內

交給稅務會計,根據稅務局規定辦理進項稅認證抵扣。若發現增

值稅專用發票因不及時認證逾期不能抵扣的,造成公司損失的,

由公司領導審批後追究責任人相應責任。

第十條稅務籌劃

各公司財務負責人和稅務人員應積極關注和學習各類稅收

法規,要認真研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條件,在經濟業務發展

過程中積極取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所需的各項材料。

各單位開展的各類稅務籌劃,籌劃方案實施前應向上級公司

或股份公司財務機構書面備案(電子郵件、紙質報告、OA公文

等);行業公司及股份公司財務機構應定期組織下屬公司討論、

學習稅務籌劃案例,提高稅務人員的稅務籌劃意識與籌劃水平。

第十一條發票管理

(一)發票的購買、領用、開具、保管、取得環節必須嚴格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當地稅務機關的相關規

定執行;

(二)發票購買

1.公司各部門需要開具的所有發票均由財務部稅務管理崗負

責統一購買、申請印製以及妥善保管。

2.各公司稅務管理崗應及時安排購買(或印製)公司經營所需

的各種發票,不應出現發票短缺情況。買或印製的任何發票均需

及時入庫,並妥善保管。

(三)領用及開具發票

1.各公司稅務管理崗或公司財務機構、銷售部設置的專職或

兼職票據管理崗,負責領用並開具發票。

2.各公司應依據實際經營業務情況按發票管理辦法規範開具

發票,依法向任何客戶開具增值稅時,應填寫《發票開票審批表》,

並由本公司財務負責人或其指定人批准後方可開票。發票交給業

務員或客戶,應進行簽收登記。

(四)發票的保管

1.公司稅務管理崗對開具的發票的存根及作廢的發票,必須

按規定裝訂成冊,並按發票管理存放時限存放,確保完整無損。

2.公司已繳銷或使用完畢的發票,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

保管。

(五)發票的取得

經濟業務發生後,業務經辦人員取得發票時,應向對方索取

發票,嚴格審覈發票真僞、內容開具是否合規,並負責對其接受

發票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直接審覈,及時更換不合規發票。經

辦人員必要時應藉助12366納稅服務熱線、稅務網站等渠道對

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驗證。公司財務機構應對發票真僞進

行發票的複覈。

一般納稅人公司發生屬於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範圍內的業

務,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取得的不符合要

求的發票,財務機構有權拒收,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取得規定的增

值稅專用發票,應提供原因說明並經相關負責人批准後方能以其

他普通發票作爲付款(或報銷)依據。

第四章風險識別、評估與應對

第十二條公司財務機構應當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內部

和外部相關信息,結合實際情況,通過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

險評價等步驟,查找公司經營活動及其業務流程中的稅務風險,

分析和描述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條件,評價風險對公司實現稅務

管理目標的影響程度,從而確定風險管理的優先順序和策略。

第十三條公司財務機構應當結合自身稅務風險管理機制和

實際經營情況,重點識別下列稅務風險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一)公司組織機構、經營方式和業務流程;

(二)涉稅員工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三)相關稅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和執行;

(四)經濟形勢、產業政策、市場競爭及行業慣例;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六)其他有關風險因素。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從業務處理流程入手定期進行稅務風險

評估。稅務風險評估由公司財務機構協同相關職能部門實施,也

可聘請具有相關資質和專業能力的中介機構協助實施。

公司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稅務自查工作,檢查年度內公司所發

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是否嚴格按稅法及時、準確計算繳納稅款,各

稅務事項是否嚴格按規定流程辦理,納稅檔案管理是否符合規範

等。稅務自查工作報告應向行業公司或股份公司財務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對稅務風險實行動態管理,及時識別和

評估原有風險的變化情況以及新產生的稅務風險。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根據稅務風險評估的結果,考慮風險管

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體管理控制體系內,制定稅務風險應對策

略,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合理設計稅務管理的流程及控制

方法,全面控制稅務風險。

第十七條公司應當根據風險產生的原因和條件,從組織機

構、職權分配、業務流程、信息溝通和檢查監督等多方面建立稅

務風險控制點,根據風險的不同特徵採取相應的人工控制機制或

自動化控制機制,根據風險發生的規律和重大程度建立預防性控

制和發現性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針對重大稅務風險所涉及的管理職責和

業務流程,制定覆蓋各個環節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對其他風險所

涉及的業務流程,合理設置關鍵控制環節,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十九條公司因內部組織架構、經營模式或外部環境發生

重大變化,以及受行業慣例和監管的約束而產生的重大稅務風險,

可以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以尋求主管稅務機關的輔導和幫

助。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對於發生頻率較高的稅務風險建立監控

機制,評估其累計影響,並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第五章信息與溝通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建立稅務風險管理的信息與溝通機

制,明確稅務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確保稅務信息

在公司內部順暢及時的溝通和反饋,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並採取

應對措施。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當與主管稅務機關和其他相關單位保持

有效的溝通,建立和完善本公司經營業務相關稅收政策法規的收

集和更新系統。

第二十三條涉及合併、重組、重大投資項目、經營模式改

變、內部交易定價等重大涉稅業務、納稅評估、稅務檢查、公司

稅務管理人員或者稅務會計變更應及時向行業公司或股份公司財

務機構彙報。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根據業務特點和成本效益原則,將信

息技術應用於稅務風險管理的各項工作,建立涵蓋風險管理基本

流程和內部控制系統各環節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公司稅務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的記錄、收集、

處理、傳遞和保存應當符合稅法和稅務風險控制的要求。

第六章稅務檔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公司財務機構必須指定專人保管有關的稅務資

料及文件。公司財務機構應建立《稅務檔案保管清冊》,對所有

稅務證件、申報軟件(含軟件和使用指南)、IC卡、儲存盤、納稅

申報表、稅收鑑證報告、稅務批覆、稅務文件等詳細記錄在保管

清冊中。

第二十六條各公司應將各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及具體管轄的

所有局(處或稅、室)負責人名稱、職務、主管業務及聯繫方式

等進行書面登記。

第二十七條各公司應將所有法定納稅申報表裝訂保管。各

公司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完成後應將電子版的所得稅鑑證報告或

者申報表報行業公司或股份公司財務機構留存。

公司應及時整理、裝訂本單位的稅務報表,對每年所得稅匯

算中調整的明細事項,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事項應建立臺賬進行

管理;對每次國、地稅稽查中出現的問題,要專項整理歸檔。公

司應將稅務機關出具的各種批覆、檢查、處理決定等文件裝訂成

冊,並規範製作文件封面,妥善存檔保管。公司財務機構應將企

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審覈報告、財產損失審覈報告及其他有關稅務

審覈報告規範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條所有涉稅業務相關檔案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

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保管期屆滿如需要銷燬,

應報財務負責人及行業公司或股份公司財務機構負責人批准後方

可銷燬,銷燬前應完整填寫《會計檔案銷燬清冊》,留存備查。

第二十九條公司稅務管理崗離職,應規範辦理稅務檔案移

交手續,填寫移交清單,移交清楚後方可辦理其他離職手續。

第七章稅務檢查及稅務機關稽查

第三十條稅務檢查分爲內部稅務檢查和外聘中介機構稅務

檢查。

(一)內部稅務檢查

行業公司或股份公司財務機構根據日常稅務管理過程的發

現的問題情況,按計劃對各子公司稅務風險進行檢查與評估。檢

查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各稅種是否存在多報少報稅收、稅收

計提申報審批程序、稅收覈算、稅收檔案管理等。

(二)聘請中介機構稅務檢查

行業公司或股份公司財務機構在對各子公司稅務風險評估

的基礎上,有權決定聘請中介機構對指定公司進行稅務專項檢查。

行業公司或股份公司財務機構對檢查過程實施監控。

第三十一條稅務機關稽查

(一)對各級稅務部門的納稅檢查,各公司應積極配合;各

公司財務負責人爲稅務檢查時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接受詢問和解

釋。

(二)各公司向稅務部門提供的各類資料,應經本單位財務

負責人審覈批准。

(三)各公司在得知納稅檢查消息或接到納稅檢查通知書

時,應及時以快捷、合適的方式報告上級公司或股份公司財務機

構,對本單位存在的稅務問題應及早發現並提出解決方案。

(四)檢查中,要積極與檢查人員溝通,時刻關注整個檢查

進展情況,對涉及到行業公司或股份公司層面的涉稅處理事項,

在瞭解事情全貌後給出答覆。

(五)檢查後應及時將稽查結果整理歸檔並交上級公司或股

份公司財務機構備案。

(六)稅務檢查結束後,公司應做好總結並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章業務培訓

第三十二條行業公司及股份公司財務機構每季度至少組織

一次財務人員進行最新稅收法規和涉稅業務知識培訓。

第三十三條各公司要定期組織和參加票據管理知識、真假

發票鑑別等內容的培訓,不斷增強員工索取合規發票的意識和鑑

別票據真僞的能力,有效防範發票風險。

第九章績效考覈

第三十四條各公司稅務管理工作情況納入行業公司及股份

公司財務機構對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的績效考覈。

第三十五條對於未盡到勤勉責任造成公司重大稅務損失

(包括本應享受稅收優惠實際未享受,因納稅申報延誤造成被稅

務局罰款等)的,將按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於成功爲公司申請稅收優惠和減免,爲公司

帶來重大經濟利益的、表現突出的稅務管理人員,可按行業公司

及股份公司有關規定對相關個人進行表彰,以資鼓勵。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如國家、省市稅務機關對稅收政策進行調整,

致使本制度個別條款不再適用,以國家、省市稅務機關稅收政策

爲準。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廈門象嶼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中心負責解

釋。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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