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俠客島按】

昨天,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佈通知,稱將加大打擊製售假冒僞劣商品違法行爲力度。

具體的,要實施全鏈條打擊,將包括“傍名牌”在內的製售假冒僞劣商品、商標侵權、相關虛假宣傳和違法廣告等違法行爲,列爲重點打擊目標。此外,還要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落實經營主體責任,加強部門監管協作。

這時候發佈這一通知,有怎樣明確的針對性,想必島妹不說,大家也清楚。而通知裏提到的“傍名牌”現象,更是值得一探究竟。

“傍名牌”的現象有多令人深惡痛絕,想必每個人都有一肚子苦水要倒。不瞞大家說,俠客島也是不堪其擾。爲什麼當下中國“傍名牌”的現象會屢禁不止,如此猖獗呢?我國的商標等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如何?要根除這一現象需要重視哪些環節呢?今天,俠客島採訪了著名知識產權律師孫玉華。以下是採訪實錄:

「解局」爲什麼“傍名牌”這麼囂張?

1. “傍名牌”現象是否構成了商標侵權?

孫玉華:“傍名牌”就是“傍知名品牌”,一般來說,這類現象都構成了某種程度上的侵權。

以近期比較火的一個案例爲例,某電商平臺銷售“小米新品”電視。(P.S.此“小米新品”非我們熟知的、雷布斯的那個“小米”)但是在查詢工商信息後,我們發現,“小米新品”商標尚未完成註冊,還在審覈中。事實上,根據經驗判斷,由於“小米”已經在商品分類第九類手機等商品上成功註冊了商標,“小米新品”這一與“小米”有着高度相似的商標,幾乎不可能在電視機等商品上通過審覈。

還未拿到商標註冊證書,就對其進行使用,“小米新品”對“小米”商標構成了商標侵權,“小米”商標權人可以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維權。

其他諸如“康帥博”和“康師傅”,“激動”和“脈動”,“雷碧”和“雪碧”,“王老吉”和“王老菊”等,大多是這個道理,即便有些商品已經完成了商標註冊,但由於在商品包裝等其他方面與別人商品包裝近似,極易誤導消費者,也會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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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傍名牌”現象的侵權案,有相關的賠償標準嗎?

孫玉華:一般來說,在商標侵權案件中,賠償額的計算,有三種方式:

一種是侵權行爲人通過侵權行爲獲利多少;一種是被侵權方因爲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賠償額不設上限;

一種是在無法計算侵權方獲利、權利人損失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300萬元以下的賠償,具體賠償多少,法院依據侵權行爲持續時間,侵權方認錯態度等一些情節自由裁量。在商標法第三次修改(2014年5月1日實施)之前,處罰額是人民幣50萬元以下。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如何去證明對方的獲利,以及量化我方的損失都是比較困難的,因此大多數情況下,都會採用法院自由裁量的方式。但很顯然,即便是300萬的上限賠償額,無論是對於被侵權方還是侵權方來說,都略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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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爲什麼“傍名牌”現象會如此氾濫,而維權的商家卻並不多見?

孫玉華:簡單來說,就是侵權的成本過低,而維權的成本太高。

如前面所說,法律對於商標侵權賠償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但是在實施過程中,卻存在不少問題。首先是調查取證非常難,根據經驗,一般侵權的企業多爲不知名的小作坊,在生產和銷售等各個環節都比較隱蔽,尤其是當商品的銷售經過層層代理商轉了幾手之後,想要找到真正的生產源頭,非常困難。

其次,按照目前的規定,在處罰時,對侵權產品經銷商的處罰要遠遠低於對侵權產品生產廠家的處罰,如果經銷商願意供出進貨渠道也就是生產廠家,還可能獲得從輕處理。但是,現實操作中,很容易出現生產廠家和經銷商相互“勾結”,生產者承諾爲銷售者提供處罰金,銷售者不提供侵權商品的相關來源。甚至於,生產廠家還自己成立一個銷售渠道,僞裝成上下游企業合作的假象,以此來減輕風險。

而對於被侵權企業來說,由於處理這類事宜需要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一般的企業很難抽出專門的人來處理這個事情。不僅如此,維權的費用也不便宜,幾萬甚至幾十萬都可能存在,而假如公司的法務對此瞭解不夠深入,後期的維權難以跟上,這對公司將是很大的消耗。

相較而言,對侵權的“小作坊們”來說,侵權的成本就太低了。能不能被溯源先不說,即便是被溯源,賠償金額也不一定會非常大。在暴利面前,鋌而走險就成爲很多想賺快錢的企業主的選擇。

值得一提的是,生產銷售這類“傍名牌”的商品一般不構成刑事責任,僅僅是罰款或者承擔民事責任。這和生產、銷售那些除功效外,在外形、包裝上與正品幾乎無異的商品的行爲不同,後一種行爲,一旦被查處,有可能要負刑事責任的。這也是“傍名牌”行爲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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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了法律途徑維權,還有沒有其他方式可以維權?

孫玉華:有的,考慮到法律維權成本太高,不少企業還採取工商舉報的方式維權,但效果也不是非常理想。

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牽扯到地方保護,很多企業納稅額很大,對地方財政和經濟發展都很重要。因此,當有外地的人員前來舉報時,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處罰這些侵權行爲的積極性不高。二是市場監管系統工作人員畢竟不是專業的律師和法官,對很多模棱兩可的案子難以做出精準判斷,最後做出禁止銷售的判定,處罰力度並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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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平臺對此有責任嗎?

孫玉華:正常來說,銷售平臺需要對產品進行質量把關、對商標進行把關。以前面所說的“小米新品”爲例,不能僅僅看到生產商家拿出商標註冊受理通知書,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地放行通過,任由這些商品在平臺上銷售。如果這樣,只會使侵權的空間變大,爲侵權打開方便之門。

6. 目前以“傍名牌”爲代表的商標侵權在我國現狀如何?

孫玉華:總體來說,維權環境正在改善,中國社會的進步是有目共睹的。

國家在推動維權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前面也提到,在涉及到自由裁量的賠償金額時,由以前的50萬元人民幣,提高到300萬元人民幣,可謂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國家領導人也曾在各個場合強調知識產權的保護,向世界做了鄭重的承諾。2001年,中國對外支付知識產權使用費爲19億美元,2017年達到286億美元。這都是中國日漸重視知識產權的積極表現。

但這些天,大家熱議網絡電商山寨品牌,也從一方面提醒我們,知識產權的保護還任重道遠,法律的完善是一方面,真正讓法律發揮保護和懲罰作用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這其中,不斷推動開放,與國際接軌,在國際環境的倒逼下,讓國內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建設更進一步,是一個好辦法。

採寫/雪山小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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